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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滿半年重建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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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 拉 克 颱 風 災 滿 半 年重 建 成 果 報 告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二 月 八 日


摘 要去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台 灣 造 成 中 南 部 災 情 慘 重 , 為 加 速 重 建 工 作 推動 , 行 政 院 擬 具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經 立 法 院 於 98 年 8 月27 日 三 讀 通 過 , 並 經 總 統 於 8 月 28 日 公 布 , 依 據 條 例 第 5 條 :「 中 央 各 目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於 本 條 例 施 行 後 提 出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重 建 計 畫 內 容 應 包含 家 園 重 建 、 設 施 重 建 、 產 業 重 建 、 生 活 重 建 、 文 化 重 建 , 並 應 遵 循 國 土保 育 與 復 育 原 則 辦 理 。」重 建 會 分 別 於 9 月 6 日 第 3 次 委 員 會 通 過 經 建 會 研 提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先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11 月 25 日 第 8 次 委 員 會 通 過 交 通 部 彙 整 「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後 基 礎 建 設 重 建 方 案 」, 最 後 在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 9 次 委 員 會 通過 經 建 會 彙 整 的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區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以 及 內 政 部 彙 整的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 至 此 , 災 後 重 建 四 大 重 要 計 畫 皆 已 完成 , 重 建 工 作 正 式 進 入 新 里 程 。重 建 四 大 計 畫 陸 續 完 成 後 , 行 政 院 吳 院 長 隨 即 指 示 相 關 單 位 以 家 園 重建 為 首 要 工 作 , 加 速 推 動 家 園 重 建 , 務 必 於 本 (99)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所 有永 久 屋 興 建 工 程 ,8 月 8 日 前 完 成 災 民 全 面 安 置 工 作 , 使 受 災 戶 先 有 安 身 立命 之 處 , 方 能 安 心 為 未 來 努 力 。 為 儘 快 達 成 此 一 目 標 , 總 統 與 院 長 經 常 前往 重 建 區 視 察 並 督 促 重 建 工 作 進 度 , 總 統 自 98 年 8 月 9 日 起 下 鄉 關 心 災 民及 重 建 工 程 約 27 次 , 吳 院 長 自 9 月 10 日 起 也 已 視 察 16 次 , 平 均 每 週 皆 安排 視 察 行 程 。 重 建 會 並 在 行 政 院 院 會 報 告 10 次 , 向 總 統 報 告 4 次 ( 含 國 策顧 問 及 資 政 報 告 各 1 次 )。依 據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規 定 , 對 於 災 區 安 全 堪 虞 或 違法 濫 建 之 土 地 , 經 實 地 勘 查 、 審 議 , 並 與 當 地 居 民 諮 商 取 得 共 識 後 得 劃 定為 特 定 區 域 。 為 使 劃 定 作 業 更 周 延 合 理 , 重 建 會 邀 請 災 區 鄉 鎮 公 所 及 災 民代 表 說 明 , 使 各 部 落 能 瞭 解 政 府 安 置 作 法 與 政 策 。工 作 小 組 計 辦 理 特 定 區 域 說 明 會 69 處 、 實 地 勘 查 及 審 議 66 處 、 諮 商59 處 。 原 民 會 及 經 建 會 現 勘 評 估 不 安 全 地 區 共 100 處 , 已 完 成 劃 定 特 定 區域 計 34 處 , 已 公 告 24 處 特 定 區 , 並 將 陸 續 公 告 中 。 其 餘 64 處 已 完 成 安 全堪 虞 地 區 審 定 , 並 持 續 辦 理 特 定 區 諮 商 中 。 針 對 選 擇 暫 居 原 居 地 或 重 建 者 ,政 府 將 尊 重 災 民 選 擇 , 持 續 改 善 道 路 等 維 生 系 統 , 對 於 申 請 永 久 屋 者 , 除進 行 永 久 屋 管 控 外 另 將 配 合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及 設 置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


本 次 風 災 家 園 重 建 係 由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 產 業 與 政 府 攜 手 合 作 , 經 由 特別 條 例 規 定 與 行 政 程 序 簡 化 , 政 府 提 供 土 地 予 慈 善 團 體 建 造 房 屋 , 產 業 則提 供 生 活 與 就 業 。 以 高 雄 縣 慈 濟 月 眉 農 場 基 地 為 例 ,59 公 頃 遷 村 用 地 , 由申 請 遞 件 至 取 得 建 築 執 照 , 僅 花 了 52 天 時 間 , 而 第 一 期 628 戶 已 於 一 月 底完 工 , 預 計 2 月 8 日 起 災 民 即 可 陸 續 進 住 , 並 於 2 月 11 日 舉 行 入 厝 圍 爐 典禮 。另 鴻 海 集 團 所 推 動 之 永 齡 杉 林 有 機 園 區 辦 公 室 及 培 訓 教 室 已 於 1 月 14日 完 工 , 園 區 工 作 人 員 已 進 駐 園 區 , 耕 區 亦 開 始 動 工 , 永 齡 基 金 會 委 由 高雄 縣 政 府 於 杉 林 國 中 招 募 第 一 批 30 名 員 工 , 並 於 2 月 1 日 開 始 上 工 , 至 2月 底 將 持 續 辦 理 招 募 工 作 。 未 來 將 可 提 供 進 住 慈 濟 月 眉 永 久 屋 500 位 災 民就 業 與 訓 練 機 會 , 並 參 與 建 設 園 區 工 作 。月 眉 永 久 屋 為 重 建 示 範 性 基 地 , 亦 是 展 現 公 私 部 門 協 力 與 政 府 行 政 效能 的 重 要 指 標 。 重 建 會 除 協 助 高 雄 縣 政 府 與 慈 濟 基 金 會 , 排 除 各 項 困 難 ,達 成 農 曆 年 前 入 住 目 標 , 同 時 也 持 續 至 各 縣 市 政 府 督 導 其 家 園 重 建 進 度 ,以 回 應 災 民 早 日 重 建 之 殷 切 期 盼 。 永 久 屋 之 興 建 係 依 據 離 災 不 離 村 、 離 村不 離 鄉 及 離 鄉 最 近 的 地 方 等 三 大 原 則 辦 理 , 各 縣 市 永 久 屋 興 建 戶 數 總 計2,396 戶 , 其 他 如 高 雄 縣 五 里 埔 小 林 村 基 地 90 戶 永 久 屋 及 屏 東 縣 瑪 家 農 場540 戶 永 久 屋 皆 已 陸 續 開 工 , 預 定 7 月 31 日 前 全 數 完 工 。全 球 暖 化 氣 候 異 常 , 除 海 平 面 上 升 問 題 外 , 暖 化 使 得 降 雨 強 度 增 加 ,颱 風 來 襲 威 脅 倍 增 , 在 這 次 風 災 中 民 眾 應 可 體 會 到 氣 候 變 遷 造 成 的 影 響 ,「 危 地 不 居 」 已 然 成 為 大 家 要 正 視 並 接 受 的 事 實 。 面 對 部 份 災 民 不 願 遷 離原 居 地 及 部 份 原 住 民 團 體 擔 憂 文 化 傳 承 問 題 事 , 政 府 也 深 刻 瞭 解 到 遷 村 與否 不 完 全 是 工 程 的 問 題 , 也 不 完 全 是 生 態 的 問 題 , 而 是 牽 涉 到 人 的 感 情 和民 族 文 化 等 問 題 , 自 然 、 家 園 、 土 地 一 直 是 原 住 民 的 生 命 共 同 體 , 政 府 不能 以 強 制 的 方 式 要 求 原 居 者 遷 離 。重 建 條 例 一 開 始 即 敘 明 災 區 重 建 應 尊 重 該 地 區 人 民 、 社 區 ( 部 落 ) 組織 、 文 化 及 生 活 方 式 , 政 府 將 以 尊 重 部 落 歷 史 與 文 化 角 度 看 待 原 住 民 族 傳統 領 域 , 並 提 供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 重 建 工 作 一 定 會 尊 重 各 族 群 的 主 張 意 願 ,並 且 擴 大 原 住 民 族 的 參 與 機 制 , 強 調 原 住 民 的 主 體 性 , 協 助 他 們 以 原 有 的部 落 文 化 特 色 重 建 家 園 , 政 府 會 加 強 與 災 民 溝 通 , 傾 聽 他 們 真 正 的 聲 音 ,惟 有 大 家 合 作 方 能 早 日 達 成 重 建 目 標 。本 報 告 也 彙 整 了 重 建 會 、 內 政 部 、 國 防 部 等 中 央 各 機 關 所 執 行 之 重 建成 果 以 供 各 界 參 考 。


目錄序摘 要第 壹 章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1第 貳 章 內 政 部 17第 參 章 國 防 部 40第 肆 章 交 通 部 61第 伍 章 經 濟 部 77第 陸 章 教 育 部 100第 柒 章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108第 捌 章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116第 玖 章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37第 拾 章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46第 拾 壹 章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155第 拾 貳 章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173


第 壹 章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1( 資 料 截 止 日 99/02/6)一 、 災 後 重 建 組 織 及 規 劃( 一 ) 成 立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1. 為 利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工 作 順 利 進 行 , 依 據 「 災害 防 救 法 」 第 3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於 98 年 8 月 15 日成 立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以下 簡 稱 重 建 會 ),9 月 15 日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暫 行 組 織 規 程 」 及 其 辦 事 細 則 、編 組 表 發 布 施 行 。2. 委 員 會 目 前 計 有 委 員 37 人 , 包 括 12 位 行 政 部 門 代表 、9 位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8 位 災 區 縣 ( 市 )首 長 、4 位 災 民 代 表 及 4 位 原 住 民 代 表 。 截 至 99 年1 月 27 日 止 , 計 已 召 開 16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及 10 次委 員 會 議 , 並 列 管 255 項 會 議 決 議 。3. 重 建 會 下 設 綜 合 規 劃 處 、 基 礎 建 設 處 、 家 園 重 建 處 、產 業 重 建 處 及 行 政 管 理 處 等 5 處 , 全 力 推 動 災 後 重建 工 作 。( 二 )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及 辦 理 移 緩 濟 急 :為 因 應 莫 拉 克 風 災 搶 救 及 復 建 需 要 , 依 重 建 特 別條 例 規 定 , 籌 編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案 , 以協 助 災 民 重 建 城 鄉 及 恢 復 家 園 。98 年 11 月 10 日 立 法院 三 讀 通 過 預 算 為 1,164 億 元 , 其 所 需 經 費 來 源 全 數以 舉 借 債 務 方 式 籌 措 , 另 於 特 別 預 算 通 過 前 先 行 移 緩濟 急 , 經 費 共 約 354.57 億 , 經 費 總 計 1,518.57 億 元 。( 三 ) 重 建 計 畫 架 構 :重 建 計 畫 分 為 三 層 次 : 一 為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二 為 部 門 重 建 計 畫 , 三 為 地 區 重 建 計 畫 , 以 國 土 保 育


為 上 位 之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為 政 策 指 導 計 畫 , 相 關 部會 依 循 「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之 政 策 指 導 , 就 「 基 礎設 施 重 建 」、「 家 園 重 建 」、「 產 業 重 建 」3 大 部 門 , 提出 重 建 作 法 及 具 體 執 行 計 畫 , 另 縣 ( 市 ) 政 府 可 將 災 區劃 為 數 個 重 建 單 元 區 , 分 區 擬 訂 地 區 重 建 計 畫 落 實 執行 :1.「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 為 確 保 國 土 保 安 及 復 育 理念 確 實 落 實 於 重 建 工 作 , 針 對 重 建 地 區 進 行 環 境 敏感 適 宜 性 分 析 後 , 提 出 之 重 建 策 略 分 區 及 重 建 原則 。 計 畫 業 經 本 院 98 年 10 月 9 日 核 定 。2. 基 礎 建 設 重 建 方 案 : 為 能 儘 速 恢 復 災 區 基 礎 建 設 業務 功 能 及 避 免 危 及 部 落 、 社 區 安 全 , 以 「 區 域 重 建綱 要 計 畫 」 做 為 災 區 交 通 設 施 、 農 林 漁 業 基 礎 設施 、 水 土 保 持 、 水 利 防 洪 重 建 的 指 導 原 則 , 並 納 入防 災 設 計 , 避 免 嚴 重 損 害 再 發 生 。 執 行 機 關 包 括 交通 部 、 原 民 會 、 內 政 部 、 農 委 會 、 經 濟 部 、 工 程 會 ,經 提 報 98 年 11 月 25 日 重 建 會 第 8 次 委 員 會 核 定通 過 。3. 家 園 重 建 方 案 : 由 內 政 部 、 教 育 部 、 經 濟 部 、 農 委會 、 原 民 會 、 文 建 會 、 勞 委 會 、 衛 生 署 等 共 同 研 擬 ,並 提 報 98 年 12 月 30 日 重 建 會 第 9 次 委 員 會 議 核定 通 過 。4. 產 業 重 建 方 案 : 規 劃 適 於 災 區 推 動 具 前 瞻 性 發 展 的產 業 , 甚 至 與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結 合 , 如 觀 光 、 精 緻 農業 、 文 化 創 意 等 , 由 經 建 會 、 經 濟 部 、 農 委 會 、 交通 部 、 文 建 會 及 原 民 會 等 共 同 負 責 , 並 經 提 報 98年 12 月 30 日 重 建 會 第 9 次 委 員 會 議 核 定 通 過 。2


二 、 綜 合 規 劃( 一 ) 部 ( 聚 ) 落 安 全 性 勘 查 成 果 :1. 原 住 民 聚 落 安 全 評 估 :(1) 辦 理 機 關 : 原 民 會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及 專 家 學 者 辦理 。(2) 辦 理 期 間 :98 年 9 月 10 日 至 19 日 辦 理 64 處 安全 評 估 ,11 月 5 日 至 26 日 辦 理 複 勘 及 新 勘 26處 , 共 辦 理 90 處 安 全 評 估 。(3) 辦 理 結 果 , 安 全 : 計 36 處 、 不 安 全 : 計 45 處 、部 分 安 全 : 計 8 處 、 其 他 : 計 1 處 ( 茂 林 鄉 萬 山村 列 入 持 續 監 測 )。2. 非 原 住 民 聚 落 安 全 評 估 :(1) 辦 理 機 關 : 經 建 會 會 同 相 關 機 關 及 專 家 學 者 辦理 。(2) 辦 理 期 間 :98 年 11 月 23 日 至 29 日 辦 理 84 處安 全 評 估 。(3) 辦 理 結 果 列 為 安 全 : 計 23 處 、 不 安 全 : 計 61 處 。( 二 )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1. 為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並 兼 顧 國 土 保 安 與 環 境資 源 保 育 , 依 據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規 定 , 對 於 災 區 安 全 堪 虞 或 違 法 濫 建 之 土 地 , 得 劃定 為 特 定 區 域 。 為 加 速 辦 理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 重建 會 乃 協 調 整 合 成 立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專 案 小 組 及工 作 小 組 , 經 實 地 勘 查 、 審 議 , 並 與 當 地 居 民 諮 商取 得 共 識 後 ,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 截 至 2 月 3 日 共 辦 理特 定 區 域 說 明 會 69 處 、 實 地 勘 查 及 審 議 66 處 、 諮商 會 議 59 處 。3


2. 災 區 安 全 堪 虞 地 區 共 100 處 , 目 前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計34 處 , 已 公 告 24 處 , 並 持 續 公 告 中 ; 其 餘 64 處 已完 成 安 全 堪 虞 地 區 審 定 , 並 辦 理 諮 商 中 。(1 處 因 無民 宅 審 定 無 劃 定 需 求 ,1 處 因 已 辦 理 治 理 工 程 暫 不劃 設 )( 三 ) 辦 理 媒 體 宣 傳 :1. 截 至 1 月 31 日 止 , 重 建 會 計 發 行 重 建 報 20 期 ( 週報 )、 撰 發 重 建 快 訊 10 則 及 新 聞 稿 59 則 , 並 將 相 關資 料 上 掛 網 站 ; 另 依 據 媒 體 所 詢 , 提 供 所 需 政 策 說明 資 料 及 統 計 數 據 供 參 採 。2. 辦 理 記 者 會 、 媒 體 座 談 會 : 包 括 :98 年 12 月 15 日辦 理 重 建 會 成 立 四 個 月 重 建 階 段 性 成 果 記 者 會 ;99年 2 月 4 日 辦 理 國 際 媒 體 駐 台 記 者 災 後 座 談 會 ;99年 2 月 8 日 舉 行 災 後 半 年 重 建 成 果 記 者 會 。3. 呼 應 重 建 需 求 充 實 網 頁 內 容 , 重 建 會 首 頁 已 於 99 年1 月 1 日 改 版 。4. 強 化 文 宣 與 對 外 溝 通 及 媒 體 專 訪 : 安 排 本 會 主 管 接受 新 聞 局 委 製 廣 播 電 台 專 訪 15 場 次 、 雜 誌 專 訪 1 次及 原 民 電 視 台 座 談 1 次 。 配 合 災 滿 半 年 , 新 聞 局 已加 強 媒 體 宣 導 工 作 , 並 進 行 大 愛 園 區 攝 影 紀 錄 ,99年 2 月 4 日 至 2 月 11 日 期 間 , 新 聞 局 已 請 東 森 電 視拍 攝 莫 拉 克 災 滿 半 年 紀 錄 片 。 協 助 國 合 會 攝 製 大 愛園 區 影 像 記 , 製 成 DVD 提 供 海 地 、 多 明 尼 加 等 國 之重 建 參 考 。三 、 基 礎 建 設 業 務( 一 ) 協 調 推 動 林 邊 、 佳 冬 清 淤 工 程 :1. 重 建 會 於 98 年 8 月 25 日 成 立 「 林 邊 及 佳 冬 地 區 淹4


水 問 題 專 案 小 組 」, 召 集 跨 部 會 會 議 , 擬 定 復 建 策 略及 解 決 方 案 , 並 於 8 月 31 日 成 立 「 林 邊 、 佳 冬 前 進辦 公 室 」 進 駐 災 區 , 召 集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各 單 位 組成 工 作 小 組 , 密 集 舉 行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 督 導 復 建 進度 及 協 調 解 決 問 題 , 以 儘 速 恢 復 居 民 原 來 乾 淨 優 質的 生 活 環 境 , 減 少 未 來 颱 風 暴 雨 來 襲 時 淹 水 風 險 ,並 建 立 緊 急 疏 散 撤 離 避 災 機 制 為 目 標 。2. 林 邊 佳 冬 地 區 家 園 復 建 工 作 依 據 屏 東 縣 政 府 估 算 ,需 要 4 個 月 完 成 , 但 經 國 軍 投 入 兵 力 達 26.6 萬 人 次及 全 體 工 作 團 隊 努 力 搶 進 , 至 9 月 底 僅 50 天 即 完 成緊 急 疏 通 林 邊 溪 淤 砂 導 正 水 流 、 清 除 民 房 與 街 道 對安 全 與 衛 生 有 影 響 的 積 土 、 清 通 下 水 道 幹 線 、 街 道側 溝 與 家 庭 污 水 管 線 、 修 復 重 鋪 街 道 路 面 等 各 項 公共 設 施 與 環 境 清 理 工 作 , 並 訂 定 「 因 應 颱 風 豪 雨 淹水 居 民 撤 離 應 變 計 畫 」, 舉 辦 緊 急 疏 散 撤 離 演 練 。( 二 ) 協 調 推 動 中 央 管 、 補 助 縣 ( 市 ) 管 河 川 及 排 水 設 施 復 建及 河 川 水 庫 疏 浚 :1. 淹 水 救 助 金 發 放 進 度 :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 中央 政 府 撥 付 淹 水 救 助 金 至 縣 ( 市 ) 政 府 共 約 28 億元 , 於 98 年 8 月 27 日 100% 先 撥 畢 , 後 依 實 際 淹 水戶 數 陸 續 更 正 撥 付 。 縣 ( 市 ) 政 府 撥 付 至 鄉 鎮 市 公 所比 率 約 99.39%, 鄉 鎮 市 公 所 發 放 給 受 災 戶 之 發 放 比率 約 99.39%, 其 作 業 比 率 為 100.00%。2. 中 央 管 河 川 復 建 計 畫 :(1) 搶 險 工 程 ( 含 疏 通 ) 已 全 部 完 工 。 搶 修 工 程 118件 , 已 於 99 年 1 月 底 全 部 完 成 。(2) 復 建 工 程 : 工 程 總 計 257 件 , 目 前 已 發 包 160 件 ,5


其 餘 各 河 川 局 正 辦 理 工 程 測 設 及 發 包 前 置 作 業中 。3. 縣 ( 市 ) 管 河 川 及 排 水 復 建 工 程 計 畫 :(1) 縣 ( 市 ) 管 河 川 排 水 急 要 段 工 作 , 經 本 會 及 水 利 署多 次 督 請 縣 ( 市 ) 政 府 , 已 完 成 搶 修 搶 險 工 作 。(2) 縣 ( 市 ) 管 河 川 及 排 水 復 建 工 程 分 為 2 梯 次 提報 , 分 別 於 98 年 11 月 20 日 及 12 月 3 日 核 定 ,計 辦 理 781 件 復 建 工 程 , 目 前 各 縣 ( 市 ) 政 府 辦 理測 設 及 發 包 作 業 中 。4. 河 川 疏 濬 辦 理 情 形 : 行 政 院 於 98 年 11 月 30 日 核 定「 加 強 河 川 野 溪 及 水 庫 疏 濬 方 案 」, 本 會 專 案 列 管 追蹤 , 預 計 於 99 年 6 月 底 前 完 成 疏 浚 6,500 萬 m 3 ; 截至 99 年 2 月 2 日 累 計 執 行 量 2,219.1 萬 m 3 , 執 行 率125.6%, 整 體 達 成 率 34.1%。( 三 ) 協 調 推 動 公 路 鐵 路 系 統 修 復 辦 理 情 形 :1. 公 路 系 統 修 復 狀 況 : 莫 拉 克 風 災 造 成 南 部 山 區 道 路坍 塌 毀 損 等 災 情 , 其 中 以 八 大 孤 島 型 交 通 中 斷 地 區災 情 尤 屬 嚴 重 , 經 統 計 該 重 大 災 區 共 列 管 省 道 里 程446.895 公 里 , 列 管 縣 道 里 程 128.3 公 里 , 列 管 鄉道 里 程 77.728 公 里 , 經 公 路 總 局 連 日 搶 修 , 已 於98 年 11 月 30 日 全 數 搶 通 。2. 鐵 路 交 通 修 復 狀 況 :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環 島 鐵 路 交 通共 有 8 處 受 創 交 通 中 斷 情 形 , 其 中 , 除 屏 東 線 ( 林 邊~ 佳 冬 間 ), 因 林 邊 溪 橋 沖 毀 2 墩 3 孔 , 並 遭 聚 眾 抗爭 , 施 工 斷 斷 續 續 , 惟 仍 於 98 年 12 月 30 日 提 前 通車 外 , 其 餘 7 處 則 於 98 年 8 月 25 日 全 部 搶 通 。( 四 ) 協 調 推 動 漁 業 、 農 田 水 利 、 林 務 及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復 健6


辦 理 情 形 :1. 漁 業 部 分 :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協 助 清 理 養 殖 區 之 產 業 道路 及 養 殖 池 中 大 量 斃 死 魚 , 總 計 清 除 斃 死 魚 及 淤 泥共 計 1,015 公 噸 。 另 漁 業 署 計 核 定 漁 港 設 施 災 後 復建 工 程 計 31 件 , 經 費 計 1 億 3,041 萬 1 千 元 , 養 殖漁 業 工 程 災 後 重 建 36 件 , 經 費 3 億 240 萬 5 千 元 ,各 縣 府 積 極 辦 理 中 。2. 農 田 水 利 部 分 : 農 田 水 利 受 創 以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及臺 東 縣 於 中 央 管 河 川 沿 線 農 田 遭 潰 堤 與 溪 水 暴 漲 沖毀 流 失 最 為 嚴 重 ; 搶 修 工 程 計 179 件 , 截 至 98 年12 月 31 日 止 , 已 全 部 完 工 , 完 工 率 100%。99 年 度莫 拉 克 風 災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復 建 工 程 ( 第 2 期 ), 於 98年 12 月 4 日 核 定 , 共 計 76 件 , 各 農 田 水 利 會 辦 理招 標 、 發 包 作 業 中 。3. 林 務 部 分 : 加 速 辦 理 國 有 林 崩 塌 地 治 理 、 高 危 險 集水 區 整 治 及 林 道 復 建 工 作 , 其 中 98 年 度 以 相 關 經 費移 緩 濟 急 辦 理 67 件 工 程 , 總 計 3.5 億 元 ;99 年 度編 列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計 7 億 元 , 預 辦 理 49 件 工 程 ;100年 度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5.5 億 元 , 預 計 辦 理 39 件 工 程 。4. 水 土 保 持 部 分 : 農 委 會 水 保 局 已 於 98 年 9 月 底 完 成急 要 之 瓶 頸 段 、 淤 積 嚴 重 段 辦 理 土 石 災 害 緊 急 搶 修通 239 處 , 清 疏 土 砂 80 萬 方 ; 另 復 建 工 程 預 計 辦 理241 件 , 已 完 成 11 件 , 其 餘 均 發 包 施 工 中 。四 、 家 園 重 建 業 務( 一 ) 協 調 推 動 災 民 安 置 與 慰 助 :1. 生 活 扶 助 : 截 至 98 年 12 月 底 , 死 亡 及 失 蹤 慰 助 金699 人 , 發 放 6 億 9,900 萬 元 ; 重 傷 慰 助 金 4 人 ,7


發 放 100 萬 元 ; 急 難 慰 助 核 發 7,704 人 , 發 放 金 額計 3,852 萬 元 ; 安 遷 慰 助 核 發 1,609 戶 計 4,419 人( 發 放 率 99.2%), 發 放 1 億 3,257 萬 元 ; 淹 水 救 助計 有 13 萬 9,587 戶 , 發 放 27 億 7,476 萬 元 ; 另 政府 協 調 賑 災 基 金 會 運 用 民 間 捐 款 , 對 災 民 發 給 安遷 、 租 屋 、 淹 水 賑 助 。2. 災 民 安 置 : 對 於 民 眾 因 災 致 房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程 度者 ; 房 屋 未 毀 損 , 但 因 交 通 中 斷 尚 未 搶 通 , 不 能 返回 居 所 者 , 截 至 98 年 12 月 底 止 , 計 核 准 1,509 戶領 取 房 租 補 助 、27 戶 獲 購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及 40 戶獲 修 繕 房 屋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 另 有 2,500 餘 位 民 眾 接受 政 府 安 置 , 分 別 於 12 處 中 期 安 置 中 心 , 接 受 政 府生 活 上 之 照 顧 ; 考 量 部 分 地 區 災 民 之 需 求 , 政 府 於98 年 8 月 15 日 完 成 組 合 屋 用 地 勘 選 , 規 劃 興 建 組合 屋 314 戶 , 除 里 佳 村 外 , 其 餘 已 於 99 年 1 月 底 前全 數 完 工 。3. 校 園 重 建 : 辦 理 校 園 清 淤 消 毒 , 使 全 國 中 小 學 能 如期 於 98 年 8 月 31 日 開 學 ; 針 對 無 法 立 即 返 原 校 上課 之 情 形 , 以 「 依 親 入 學 」 原 則 提 出 就 學 安 置 計 畫 ,提 供 經 費 補 助 , 計 補 助 高 雄 等 5 縣 、35 校 。 有 關 重建 校 園 部 分 , 向 民 間 NGOs 團 體 尋 求 重 建 協 助 , 確 認學 校 重 建 需 求 , 進 行 媒 合 作 業 , 並 於 98 年 9 月 21日 完 成 學 校 與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之 契 約 簽 訂 , 期 早 日 完成 校 園 重 建 工 作 。4. 就 業 輔 導 : 推 出 「88 臨 工 專 案 」, 提 供 1 萬 3,940個 工 作 機 會 , 實 際 上 工 計 23 萬 0,623 人 次 。 辦 理 災後 重 建 臨 工 專 案 , 截 至 98 年 12 月 14 日 止 , 計 1738


個 用 人 單 位 提 出 用 人 需 求 , 核 定 5,944 個 工 作 機會 , 累 計 4,914 人 上 工 。 擴 大 辦 理 立 即 上 工 , 自 98年 9 月 22 日 起 , 將 持 有 受 災 證 明 之 災 區 失 業 者 納 入適 用 對 象 後 , 鼓 勵 廠 商 僱 用 災 區 失 業 者 , 已 協 助 289人 就 業 。 辦 理 災 區 子 弟 安 置 訓 練 計 畫 , 計 414 參 訓 。補 助 災 民 勞 ( 就 ) 保 保 險 費 , 為 期 半 年 , 已 補 助 勞 ( 就 )保 保 險 費 計 5 億 1,424 萬 餘 元 , 補 助 人 數 計 24 萬 餘人 。5. 就 醫 照 顧 : 截 至 98 年 12 月 底 止 , 免 費 為 災 民 換 發健 保 IC 卡 計 4,283 張 , 健 保 免 除 部 分 負 擔 及 保 費 協助 , 已 補 助 10,092 人 , 補 助 金 額 為 1,504 萬 餘 元 。為 預 防 災 區 H1N1 流 感 爆 發 , 於 11 月 1 日 起 全 面 展開 災 區 新 型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 至 12 月 底 止 , 已 完 成 災區 11 縣 ( 市 )2 百 23 萬 2,549 人 接 種 作 業 。 另 提 供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 由 當 地 衛 生 局 , 針 對 收 容 所 及安 置 中 心 指 派 相 關 精 神 醫 療 或 心 理 衛 生 人 員 提 供 定點 或 巡 迴 服 務 ,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 累 計 出 勤1,568 人 次 , 服 務 災 民 1 萬 1,227 人 次 。6. 稅 捐 減 免 : 財 政 部 已 責 成 各 稅 捐 稽 徵 機 關 確 實 依 據「 稽 徵 機 關 輔 導 受 災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減 免 稅 捐 服 務注 意 事 項 」 規 定 , 主 動 蒐 集 災 害 損 失 資 料 , 並 積 極輔 導 轄 內 受 災 地 區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 請 ) 所 得 稅 、 營業 稅 、 貨 物 稅 、 菸 酒 稅 、 房 屋 稅 、 地 價 稅 、 使 用 牌照 稅 及 娛 樂 稅 等 各 項 稅 捐 減 免 ; 對 於 地 方 普 遍 農 損災 害 及 地 上 房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 使 用 者 , 主 動 提 供出 租 資 料 , 請 轄 區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查 定 減 免 租金 之 成 數 或 洽 災 害 防 救 機 關 查 明 受 災 情 形 , 據 以 辦9


理 租 金 減 免 。 並 對 於 地 上 房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 使 用者 , 依 規 定 核 發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 以 協 助 承 租 人辦 理 修 繕 、 重 建 事 宜 。7. 融 資 服 務 : 為 減 輕 個 人 受 災 戶 融 資 貸 款 之 負 擔 , 銀行 公 會 邀 集 各 銀 行 研 議 各 項 貸 款 協 助 措 施 , 金 融 機構 提 供 受 災 民 眾 金 融 協 助 措 施 , 截 至 98 年 12 月 底止 , 展 延 措 施 : 包 含 協 助 災 區 自 用 住 宅 房 屋 貸 款 、以 災 區 房 屋 為 擔 保 之 其 他 貸 款 、 車 貸 、 其 他 擔 保 貸款 、 現 金 卡 、 信 用 卡 、 其 他 無 擔 保 貸 款 、 債 務 協 商債 務 等 。 展 延 前 述 貸 款 合 計 已 核 准 4,063 件 , 貸 款餘 額 約 新 臺 幣 30 億 元 ; 調 降 利 率 / 優 惠 還 款 方 案 核准 852 件 , 貸 款 餘 額 約 新 臺 幣 11.09 億 元 ; 暫 緩 強制 執 行 或 暫 緩 扣 薪 計 134 件 , 貸 款 餘 額 約 新 臺 幣1.05 億 元 ; 免 收 手 續 費 ( 包 含 調 閱 憑 證 、 捐 款 及 補發 信 用 卡 等 已 減 免 件 數 等 ) 計 55 萬 5,488 件 , 減 免金 額 約 1,279 萬 元 ; 協 助 死 亡 者 辦 理 停 卡 措 施 : 信用 卡 已 清 查 暨 停 卡 185 筆 、 現 金 卡 已 清 查 暨 停 卡 59筆 ; 協 調 各 銀 行 提 供 低 利 率 融 資 措 施 , 協 助 災 民 重建 家 園 , 計 有 21 家 銀 行 提 供 自 有 資 金 辦 理 多 項 低 利融 資 , 或 提 供 本 金 緩 繳 等 措 施 協 助 災 區 居 民 重 建 家園 。( 二 ) 協 調 推 動 家 園 重 建 :1. 永 久 屋 安 置 :(1) 原 地 重 建 : 原 民 會 於 98 年 8 月 14 日 依 原 鄉 災 情核 定 每 鄉 ( 鎮 )500 萬 元 至 2,500 萬 元 不 等 之 搶 修搶 險 費 用 , 供 各 鄉 ( 鎮 ) 用 於 簡 易 自 來 水 、 聯 絡 道路 等 緊 急 搶 修 。10


(2) 遷 建 安 置 用 地 安 全 評 估 : 對 於 評 估 不 安 全 之 原 居住 地 , 政 府 協 助 民 眾 進 行 長 期 安 置 , 結 合 民 間 慈善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 並 結 合 熱 心 企 業 集 團 提 供 災民 就 業 機 會 。 永 久 屋 興 建 地 點 由 地 方 政 府 提 供 適當 之 安 置 地 點 , 並 秉 持 「 離 災 不 離 村 、 離 村 不 離鄉 , 集 體 遷 居 至 離 鄉 最 近 之 安 全 地 點 」 之 原 則 進行 , 預 定 於 南 投 、 嘉 義 、 臺 南 、 高 雄 、 屏 東 及 臺東 等 6 縣 , 計 擇 定 14 處 基 地 進 行 永 久 屋 興 建 。(3) 永 久 屋 興 建 進 度 管 控 : 其 中 高 雄 縣 月 眉 農 場 永 久屋 基 地 , 本 會 已 召 開 15 次 專 案 會 議 , 該 基 地 於11 月 15 日 舉 行 動 土 典 禮 , 該 處 基 地 可 容 納 1,540戶 , 第 1 期 興 建 628 戶 , 預 定 99 年 農 曆 年 前 完工 讓 災 民 入 住 。 瑪 家 農 場 永 久 屋 基 地 , 本 會 已 召開 7 次 專 案 會 議 , 該 基 地 可 容 納 540 戶 , 預 定99 年 7 月 31 日 前 可 完 工 。 五 里 埔 永 久 屋 基 地 ,本 會 已 召 開 5 次 專 案 會 議 , 該 基 地 可 容 納 90 戶 ,預 定 99 年 7 月 31 日 前 可 完 工 。2. 家 園 重 建 原 則 : 係 以 人 為 本 , 以 生 活 為 核 心 , 在 國土 保 育 前 提 下 , 由 民 間 企 業 、 慈 善 團 體 及 社 區 住 民共 同 參 與 。 家 園 重 建 過 程 中 , 將 生 活 、 生 態 及 生 計一 併 納 入 考 量 。 因 此 , 永 久 屋 的 興 建 由 規 劃 、 設 計及 施 工 , 均 與 災 民 充 分 溝 通 、 說 明 , 並 且 考 量 此 次受 災 有 多 數 為 原 住 民 , 因 此 在 社 區 規 劃 設 計 上 , 特別 融 入 原 住 民 的 特 色 , 配 合 其 文 化 、 信 仰 、 生 活 習性 與 傳 統 習 俗 進 行 空 間 與 家 屋 設 計 , 讓 原 住 民 的 文化 得 以 在 此 延 續 保 存 。 另 於 高 雄 縣 月 眉 農 場 基 地 周邊 , 鴻 海 集 團 將 投 入 有 機 農 場 開 發 案 , 預 計 提 供 50011


位 災 民 就 業 機 會 。3. 文 化 重 建 :(1) 文 化 保 全 : 已 核 定 補 助 高 雄 、 屏 東 、 臺 南 、 臺 東及 南 投 等 5 縣 計 2 億 1,457 萬 元 用 以 保 存 搶 救 受損 史 料 及 古 蹟 歷 史 建 物 等 文 化 資 產 。 另 文 建 會 已補 助 高 雄 縣 政 府 150 萬 元 於 小 林 村 設 置 階 段 性紀 念 碑 , 延 續 文 化 傳 承 。 此 外 , 輔 導 高 雄 縣 政 府及 小 林 村 民 於 98 年 10 月 31 日 舉 辦 小 林 夜 祭 ( 計500 人 次 參 加 ),10 月 29 及 30 日 國 立 臺 灣 博 物館 補 助 辦 理 「 南 臺 灣 平 埔 文 化 重 建 學 術 研 討 會 」( 計 170 人 次 參 加 ), 另 後 續 規 劃 辦 理 「 小 林 平 埔族 文 化 特 展 」, 以 保 存 平 埔 文 化 。(2) 社 區 培 力 : 徵 選 專 業 團 隊 進 入 社 區 成 立 營 造 站 ,協 助 其 發 展 社 區 組 織 , 凝 聚 社 區 能 量 與 互 助 意識 , 並 於 受 災 地 區 辦 理 文 史 紀 錄 、 社 區 調 查 、 社區 陪 伴 、 參 與 重 建 規 劃 等 工 作 , 至 98 年 12 月 底已 核 定 補 助 高 雄 縣 六 龜 鄉 重 建 關 懷 協 會 等 24 個單 位 ,29 案 , 補 助 金 額 計 400 萬 元 。(3)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 協 助 原 住 民 部 落 培 育 在 地 產 業 與訓 練 創 意 人 才 ,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 促 進 地 方 商機 與 發 展 。(4) 心 靈 陪 伴 : 結 合 藝 文 團 體 力 量 , 進 入 災 區 陪 伴 災民 , 並 強 化 在 地 參 與 , 增 加 凝 聚 力 , 協 助 災 民 走出 創 傷 , 迎 向 未 來 。 至 98 年 12 月 底 , 計 已 補 助10 個 團 隊 , 補 助 金 額 計 299 萬 1,215 元 。五 、 產 業 重 建 業 務( 一 ) 協 調 推 動 漂 流 木 處 理 情 形 :12


1. 一 般 地 區 : 目 前 已 清 運 漂 流 木 廢 材 89 萬 5,096 公噸 , 另 搬 運 用 材 7,343 立 方 公 尺 ; 因 漂 流 木 於 河 床中 堆 積 甚 深 , 實 際 清 理 量 超 過 原 預 估 數 量 。2. 高 屏 溪 流 域 莫 拉 克 颱 風 高 灘 地 漂 流 木 除 屏 東 九 如 鄉地 區 預 計 99 年 3 月 底 完 成 清 運 外 , 其 餘 地 區 均 於98 年 底 前 完 成 清 運 。( 二 ) 協 調 推 動 產 業 重 建 示 範 點 :規 劃 災 區 產 業 重 建 15 處 示 範 點 , 希 望 針 對 具 發展 潛 力 的 示 範 點 , 順 利 整 合 公 私 部 門 資 源 投 入 , 並產 生 帶 動 效 果 , 以 加 速 完 成 產 業 重 建 整 體 目 標 , 包括 :1. 臺 東 縣 : 金 峰 鄉 嘉 蘭 村 、 臺 東 縣 知 本 商 圈 、 太 麻 里鄉 金 崙 區2. 屏 東 縣 : 林 邊 佳 冬 養 殖 漁 業 區 、 瑪 家 鄉 瑪 家 農 場 文化 藝 術 產 業 發 展 示 範 區 。3. 高 雄 縣 : 旗 山 美 濃 商 圈 、 南 橫 三 星 商 圈 , 月 眉 、 五里 埔 有 機 農 業 及 平 埔 文 化 產 業 重 建 。4. 臺 南 縣 : 北 門 鄉 海 埔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石 斑 魚 苗 繁 殖專 區 、 學 甲 鎮 全 國 觀 賞 魚 外 銷 物 流 中 心 及 農 特 產 品加 工 包 裝 中 心 、 麻 豆 鎮 文 旦 專 業 區 。5. 嘉 義 縣 ; 阿 里 山 茶 產 業 、 鄒 族 特 色 產 業 、 阿 里 山 鄉里 佳 村 。6. 南 投 縣 : 信 義 鄉 東 埔 溫 泉 風 櫃 斗 區 。( 三 ) 引 入 企 業 資 源 協 助 重 建 :1. 臺 積 電 協 助 產 業 重 建 :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阿 里 山 全 鄉道 路 、 電 信 、 電 力 與 供 水 中 斷 , 農 特 產 品 及 觀 光 產業 嚴 重 受 創 , 在 硬 體 交 通 建 設 、 基 礎 水 電 設 施 與 生13


產 事 業 未 完 全 恢 復 災 前 狀 況 前 , 全 鄉 原 住 民 經 濟 活動 均 受 影 響 , 如 不 能 以 積 極 的 補 助 措 施 , 協 助 各 部落 災 後 產 業 重 建 , 與 吸 引 觀 光 客 到 訪 , 將 使 阿 里 山鄉 原 住 民 生 活 陷 於 困 頓 , 年 輕 人 口 流 失 , 更 甚 而 使鄒 族 部 落 文 化 面 臨 瓦 解 。 重 建 會 規 劃 運 用 臺 積 電 公司 贊 助 之 資 源 投 入 原 住 民 災 區 產 業 重 建 工 作 , 選 擇效 益 潛 力 較 優 之 計 畫 予 以 補 助 辦 理 , 補 助 項 目 以 協助 災 區 原 住 民 發 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生 技 起 飛 、 觀 光 拔尖 、 綠 色 能 源 、 醫 療 照 護 、 精 緻 農 業 、 文 化 創 意 )為 主 , 鼓 勵 原 住 民 地 區 產 業 自 由 提 出 地 方 ( 或 工 作 室 )產 業 重 建 計 畫 , 發 揮 在 地 及 個 人 創 意 、 勇 於 創 新 並建 立 品 牌 , 讓 在 地 的 活 力 提 供 產 業 重 建 源 源 不 絕 的動 能 , 讓 災 區 產 業 『 亮 點 』 遍 地 開 花 , 加 速 災 區 產業 重 建 工 作 的 完 成 。2. 鴻 海 永 齡 杉 林 有 機 園 區 : 政 府 在 重 建 過 程 中 , 除 必須 為 災 民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居 所 外 , 另 對 於 後 續 相 關就 業 與 生 計 , 也 以 積 極 主 動 方 式 引 進 民 間 資 源 投 入災 區 相 關 災 民 安 置 計 畫 , 由 鴻 海 集 團 配 合 於 高 雄 縣杉 林 鄉 「 月 眉 農 場 」 規 劃 之 「 永 齡 杉 林 有 機 農 業 專區 」, 即 為 政 府 繼 「 月 眉 農 場 慈 濟 大 愛 永 久 屋 」 之 後 ,另 項 結 合 民 間 企 業 參 與 的 災 區 安 置 永 續 就 業 之 計畫 。 本 案 基 地 土 地 權 係 屬 臺 糖 公 司 農 場 用 地 , 原 規劃 面 積 為 62 公 頃 , 惟 因 應 實 際 入 住 的 「 月 眉 」 災 民就 業 需 要 , 由 重 建 會 協 調 後 , 鴻 海 集 團 同 意 配 合 政府 落 實 照 顧 災 民 生 活 政 策 , 增 加 100 公 頃 土 地 使 用面 積 , 共 計 162 公 頃 之 多 , 提 供 鴻 海 集 團 規 劃 「 有機 農 業 」 使 用 , 預 計 可 以 提 供 500 戶 災 民 就 業 之 需 。14


本 計 畫 是 分 6 年 以 BOPT 方 式 執 行 , 即 建 設 (Built)、營 運 (Operate)、 利 潤 (Profit)、 移 轉 (Transfer),換 言 之 係 由 鴻 海 規 劃 ( 含 設 備 投 資 、 場 地 規 劃 、 人 員教 育 訓 練 )→ 協 助 營 運 ( 以 管 理 小 站 方 式 運 作 )→ 創造 利 潤 ( 保 證 收 購 , 利 潤 由 災 民 分 享 , 並 於 期 限 內 協助 正 常 運 作 後 )→ 移 轉 ( 交 由 高 雄 縣 政 府 接 手 輔導 )。 本 計 畫 除 藉 由 高 科 技 的 導 入 , 營 造 一 個 生 態 兼具 知 性 的 「 有 機 生 產 」 環 境 外 , 並 透 過 市 民 農 園 規劃 及 能 源 教 育 與 農 業 教 育 示 範 , 建 構 一 個 「 有 機 生活 」 示 範 農 場 , 為 當 地 形 塑 一 個 多 元 而 具 有 國 際 規模 的 「 有 機 生 態 」 園 區 理 想 目 標 。3. 北 、 中 、 南 三 大 都 會 區 協 助 辦 理 災 區 農 特 產 品 行 銷 :重 建 會 98 年 12 月 1 日 邀 集 農 委 會 、 原 民 會 、 臺 北市 政 府 、 臺 中 市 政 府 、 南 投 縣 政 府 、 嘉 義 縣 政 府 、臺 南 縣 政 府 、 高 雄 市 政 府 、 高 雄 縣 政 府 、 屏 東 縣 政府 及 臺 東 縣 政 府 等 單 位 研 商 辦 理 「 八 八 水 災 災 區 農特 產 品 行 銷 展 售 」 活 動 。 本 案 分 為 3 場 次 進 行 , 分別 於 北 、 中 、 南 三 大 都 會 區 辦 理 , 第 1 場 次 於 98 年12 月 26 日 及 27 日 假 臺 中 市 美 術 園 道 辦 理 , 第 2 場次 於 99 年 元 月 23 日 至 24 日 假 臺 北 市 政 府 廣 場 辦理 , 第 3 場 次 則 於 99 年 1 月 30 日 至 31 日 假 高 雄 市光 之 塔 辦 理 。 本 活 動 以 大 規 模 展 售 災 區 農 特 產 品 為規 劃 重 點 , 另 外 再 結 合 其 他 優 惠 促 銷 方 案 及 動 態 表演 配 合 辦 理 , 除 讓 民 眾 可 以 一 次 購 足 來 自 不 同 地 區的 農 特 產 品 , 另 亦 提 供 民 眾 一 個 兼 具 休 閒 與 知 性 的假 日 去 處 , 進 而 達 到 實 質 幫 助 災 民 靠 自 己 力 量 重 建家 園 、 回 復 原 有 生 活 的 目 的 。15


4. 其 他 民 間 資 源 協 助 產 業 重 建 : 災 區 產 業 能 否 順 利 重建 及 永 續 發 展 , 攸 關 災 民 未 來 能 否 安 居 樂 業 , 為 積極 協 調 民 間 企 業 參 與 產 業 重 建 各 項 合 作 事 項 , 重 建會 刻 正 研 擬 「 民 間 資 源 參 與 產 業 重 建 執 行 方 案 」, 以鼓 勵 民 間 企 業 發 揮 愛 心 、 智 慧 、 企 業 精 神 與 創 意 ,配 合 災 區 產 業 重 建 需 求 , 運 用 企 業 參 與 認 養 能 量 ,帶 動 災 區 整 體 產 業 經 濟 儘 速 恢 復 活 力 與 生 機 。 產 業重 建 工 作 希 望 經 由 臺 積 電 、 鴻 海 等 國 內 外 知 名 公 司發 揮 啟 動 、 帶 動 之 示 範 效 果 , 引 導 更 多 企 業 積 極 參與 , 加 速 產 業 重 建 工 作 完 成 。 重 建 會 已 研 擬 「 一 鄉 ( 村 )一 計 畫 」, 將 結 合 政 府 部 門 、 民 間 NGO 團 體 、 民 間 企業 、 學 術 機 構 等 不 同 資 源 投 入 , 藉 由 各 界 專 業 領 域 ,幫 助 災 民 重 新 站 起 來 , 恢 復 生 機 計 畫 範 圍 涵 蓋 南 投縣 、 嘉 義 縣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台 東 縣 等 , 共 計 15個 原 住 民 部 落 ( 含 3 處 永 久 屋 基 地 ) 及 2 處 非 原 住 民鄉 鎮 ( 甲 仙 、 六 龜 地 區 ), 目 前 有 意 認 養 災 區 產 業 之民 間 企 業 計 有 10 家 , 另 有 8 家 有 意 協 助 農 特 產 品 促銷 。16


第 貳 章 之 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壹 、 救 災 階 段( 資 料 截 止 日 99/01/27)一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興 建 臨 時 住 宅 ( 組 合 屋 ) 安 置 災 民(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因 應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安 置 災 民 , 本 部 營 建 署 98年 8 月 10 日 以 營 署 企 字 第 0982915705 號 函 請各 縣 ( 市 ) 政 府 依 照 本 部 98 年 5 月 22 日 台 內 營字 第 09808042142 號 令 訂 定 「 臨 時 住 宅 興 建 管 理作 業 要 點 」 規 定 妥 適 辦 理 。 本 部 營 建 署 續 以 98年 8 月 13 日 營 署 企 字 第 0982916038 號 函 訂 「 莫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安 置 災 民 興 建 臨 時 住 宅 ( 組 合 屋 )區 位 選 址 準 則 」, 並 請 相 關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府 如 需 興 建 臨 時 住 宅 ( 組 合 屋 ) 部 分 , 請 先 配 合受 災 戶 意 願 , 依 本 準 則 儘 速 審 慎 評 估 辦 理 後 續 興建 作 業 。2.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委 員 會 98 年 8 月 11 日 召 開 「 研商 因 應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是 否 規 劃 興 建 組 合 屋 安置 災 民 及 是 否 遷 村 事 宜 」 會 議 , 各 縣 ( 市 ) 提 報組 合 屋 需 求 共 1,946 戶 。98 年 8 月 13 日 中 央 災害 應 變 中 心 第 16 次 工 作 會 報 , 邱 前 副 院 長 轉 達總 統 提 示 , 各 部 會 倘 有 國 際 援 助 需 求 者 , 請 立 即提 出 , 經 本 部 詢 及 組 合 屋 之 外 援 需 求 後 , 乃 依 前項 戶 數 減 半 估 算 , 提 出 需 求 1,000 戶 。98 年 8 月17 日 行 政 院 陸 委 會 召 開 「 莫 拉 克 水 災 大 陸 救 援物 資 來 台 相 關 作 業 及 分 工 事 宜 會 議 」, 大 陸 捐 贈1000 戶 組 合 屋 交 由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承 辦 組 之17


本 部 營 建 署 承 接 。98 年 8 月 18 日 起 至 8 月 31日 止 分 四 批 抵 台 , 由 本 部 營 建 署 交 中 華 民 國 紅 十字 會 總 會 配 合 地 方 安 置 災 民 需 求 興 建 , 大 陸 並 派10 位 技 術 人 員 來 台 協 助 指 導 興 建 。3.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3 及 5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相 繼 裁 示 : 災 民 安 置 原 則 , 以 永久 屋 為 優 先 , 組 合 屋 為 輔 , 已 動 工 之 組 合 屋 可 依計 畫 完 成 , 並 請 確 實 掌 握 需 求 數 機 動 調 整 ; 如 有新 增 組 合 屋 規 劃 , 應 由 地 方 政 府 提 報 各 該 重 建 推動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 並 報 行 政 院 重 建 會 備 查 後 據以 興 建 。 遂 已 遵 照 上 述 原 則 協 同 縣 ( 市 ) 政 府 辦理 , 後 續 將 視 個 案 之 情 況 不 同 分 別 完 成 。4. 大 陸 捐 贈 組 合 屋 部 分 , 已 會 同 紅 十 字 會 聯 繫 需 求之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 公 所 分 配 、 興 建 中 ,其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動 工 興 建 6 處 228 戶( 已 完 工 213 戶 、 施 工 中 15 戶 )。 另 於 南 投 縣 、臺 東 縣 尚 有 慈 善 團 體 、 企 業 捐 贈 中 繼 房 屋 部 分 ,由 當 地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與 慈 善 團 體 接 洽 後辦 理 , 其 截 至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動 工 興 建 3處 86 戶 ( 已 完 工 72 戶 、 施 工 中 14 戶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發 生 後 , 災 區 建 築 物 受損 倒 塌 而 不 堪 居 住 者 , 重 建 費 時 冗 長 , 興 建 臨 時 住宅 以 安 置 受 災 戶 , 有 利 災 民 儘 快 回 復 正 常 居 住 生活 , 俾 便 早 日 重 建 家 園 。二 、 擬 定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 內 政 部 於 98 年 12 月 30 日 將 「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後 家 園 重 建 計 畫 ( 草 案 )」 提 陳 行 政 院18


東 山 鄉 南 勢 村 五 叉 溝 部 落 、 楠 西 鄉 密 枝 村 等 受 災鄉 親( 二 ) 具 體 效 益 : 安 置 45 戶 災 民六 、 臺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德 其 段 及 大 武 鄉 舊 大 武 國 小 (556-1、556-2 地 號 ) 永 久 屋 開 發 案( 一 ) 重 大 成 果 : 安 置 臺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泰 和 村 及 大 武 鄉 富山 社 區 等 受 災 鄉 親( 二 ) 具 體 效 益 : 分 別 安 置 22 戶 及 31 戶 災 民七 、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 轆 子 腳 基 地 」 永 久 屋 開 發 案( 一 ) 重 大 成 果 : 安 置 嘉 義 縣 番 路 鄉 、 阿 里 山 鄉 、 大 埔 鄉 、中 埔 鄉 及 其 他 鄰 近 受 災 部 落 鄉 親( 二 ) 具 體 效 益 : 第 一 期 安 置 60 戶 ( 計 畫 安 置 120 戶 )八 、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 林 務 局 閒 置 宿 舍 」 永 久 屋 開 發 案( 一 ) 重 大 成 果 : 安 置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新 山 村 受 災 部 落 鄉 親( 二 ) 具 體 效 益 : 安 置 18 戶九 、 研 擬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之 申 請 資 格 與 分 配( 一 ) 重 大 成 果 : 有 關 永 久 屋 之 配 住 原 則 以 縣 ( 市 ) 政 府核 定 之 「 房 屋 毀 損 戶 」 或 「 核 定 遷 居 遷 村 戶 」 或 「 安置 用 地 範 圍 內 拆 遷 戶 」 為 對 象 , 並 以 戶 為 單 位 :1. 自 有 房 屋 有 合 法 權 狀 者 ( 含 有 稅 籍 者 ):(1) 災 前 (98 年 8 月 8 日 前 ) 設 有 戶 籍 者 : 依 災後 現 有 戶 籍 內 人 口 數 分 配 , 即 2 人 以 下 配 住14 坪 ,3-5 人 配 住 28 坪 ,6-10 人 配 住 34 坪 ,以 10 人 為 單 元 類 推 ( 例 如 :11-12 人 配 住 一戶 34 坪 及 一 戶 14 坪 、13-15 人 配 住 一 戶 34坪 及 一 戶 28 坪 ); 惟 申 請 人 如 出 具 房 屋 所 有20


權 狀 證 明 原 房 屋 坪 數 大 於 分 配 坪 數 , 則 從 寬調 整 分 配 坪 數 , 並 每 戶 以 34 坪 為 上 限 。(2) 未 設 有 戶 籍 者 : 依 其 自 有 房 屋 之 登 記 面 積 分 配永 久 屋 , 並 配 住 一 戶 為 限 , 即 自 有 房 屋 面 積14 坪 以 下 者 配 住 14 坪 、 自 有 房 屋 面 積 14-28坪 者 配 住 28 坪 、 自 有 房 屋 面 積 超 過 28 坪 者配 住 34 坪 。2. 自 有 房 屋 無 合 法 權 狀 , 以 土 地 所 有 權 狀 ( 或 土地 使 用 證 明 , 如 租 賃 契 約 或 公 有 土 地 管 理 機 關繳 納 最 近 5 年 內 使 用 補 償 金 者 ) 及 水 電 費 繳 納證 明 者 :(1) 於 災 前 (98 年 8 月 8 日 前 ) 設 有 戶 籍 者 : 依災 後 現 有 戶 籍 內 人 口 數 分 配 永 久 屋 , 即 2 人以 下 配 住 14 坪 ,3-5 人 配 住 28 坪 ,6-10 人 配住 34 坪 , 以 10 人 為 單 元 類 推 ( 例 如 :11-12人 配 住 一 戶 34 坪 及 一 戶 14 坪 、13-15 人 配 住一 戶 34 坪 及 一 戶 28 坪 )。(2) 未 設 有 戶 籍 但 有 實 際 居 住 事 實 者 :○1 居 住 事 實 可 經 由 村 里 長 及 幹 事 或 鄉 鎮 市公 所 或 部 落 會 議 或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或 當 地派 出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惟 嗣 後 若 經 檢舉 、 查 證 確 有 不 實 者 , 政 府 得 追 回 其 所 有權 , 並 追 繳 期 間 不 當 得 利 。○2 分 配 一 戶 永 久 屋 ,1 至 2 人 分 配 14 坪 ,3人 以 上 分 配 28 坪 為 上 限 。(3) 未 設 有 戶 籍 且 未 有 實 際 居 住 事 實 者 , 不 予 分配 。21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依 據 「 民 間 團 體 興 建 永 久 屋 之 申 請 資格 與 分 配 」 之 分 配 原 則 , 本 署 通 函 各 縣 ( 市 ) 政府 , 針 對 房 屋 毀 損 戶 申 請 永 久 屋 之 期 限 仍 維 持 至99 年 2 月 28 日 止 , 惟 為 儘 速 提 供 需 求 永 久 屋 安置 名 冊 予 所 認 養 之 民 間 團 體 , 營 建 署 請 各 縣 ( 市 )政 府 應 儘 速 確 認 永 久 屋 需 求 戶 數 之 審 查 作 業 。經 統 計 截 至 99 年 1 月 27 日 , 各 縣 市 受 理 申 請 核定 者 共 計 430 戶 ( 高 雄 縣 245 戶 、 屏 東 縣 62 戶 、雲 林 縣 2 戶 、 南 投 縣 48 戶 、 臺 東 縣 73 戶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配 合 毀 損 戶 核 發 證 明 及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遷 村 遷 居 者 , 本 部 持 續督 導 縣 ( 市 ) 政 府 儘 速 確 認 永 久 屋 需 求 戶 數 之 審 查 及 核 定 作業 。序預 計 時 間 點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號( 年 / 月 / 日 )備 註長 期 住 宅 開 發 案 ( 永 久 屋 )1高 雄 縣 杉 林 鄉 「 月 土 地 徵 收 款 8.12 億 99/1/30 第 一 628 戶 完 工眉 農 場 」 案 元期 完 工2高 雄 縣 甲 仙 鄉 「 五里 埔 」 案土 地 徵 收 款 0.35 億元 、 整 地 排 水 工 程99/7/30 第 一期 完 工款 0.6 億 元屏 東 縣 瑪 家 鄉 「 瑪 土 地 徵 收 0.78 億 元 99/8/303家 農 場 」 案 整 地 、 道 路 、 排 水 、 第 1 期 完 工專 用 下 水 道 2.7 億元4臺 南 縣 芒 果 蒸 熱 場 完 成 土 地 開 發 審 議 99/1/15 臺 南 縣 芒 果附 近 (556-1、556-2 許 可 , 勞 務 採 購 委蒸 熱 場 附 近22


567地 號 ) 案 託 契 約 費 用 130 萬 (556-1、556-2地 號 ) 案臺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德 無98/11/27 都 市其 段 ( 都 市 計 畫 區 )計 畫 變 更 發及 大 武 鄉 舊 大 武 國布 實 施 及小 ( 都 市 計 畫 區 )98/12/18 報(556-1、556-2 地 號 )內 政 部 核 定案98/12/31 都市 計 畫 變 更發 布 實 施嘉 義 縣 番 路 鄉 「 轆 土 地 徵 收 款 0.4 億 99/7/30 第 一子 腳 基 地 」 案 元期 完 工南 投 縣 水 里 鄉 「 林 無99/2/3 發 布務 局 閒 置 宿 舍 ( 水 里實 施 都 市 計國 中 對 面 )」畫 變 更備 註 : 本 部 長 期 住 宅 開 發 案 ( 永 久 屋 ) 權 責 以 使 用 地 與 使 用 分 區 變 更 及 土 地 徵 收 為 主 ,後 續 施 工 管 理 、 安 遷 入 住 等 事 項 宜 請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填 報 。23


第 貳 章 之 二 內 政 部 社 會 司一 、 內 政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莫 拉 克 風 災 ( 八 八 水 災 ) 賑 災 捐 款收 支 運 用 情 形( 一 ) 本 部 截 至 99 年 1 月 28 日 止 經 收 莫 拉 克 風 災 賑 災 捐 款總 計 新 台 幣 45 億 9,444 萬 6,136 元 整 。( 統 計 含 「 已入 帳 」 新 台 幣 45 億 9,444 萬 6,136 元 整 及 「 尚 未 入帳 」0 元 整 部 分 )( 二 ) 捐 款 支 出 運 用 情 形 一 覽 表 如 下 :支 出 項 目98.8.13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一次 )98.8.14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二次 )98.8.17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三次 )98.8.17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三 僑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微 風 廣 場 )指 定 捐 款 至 本 部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3 名 救 災 罹 難 機 員 家屬 」: 一 、 張 順 發 :166 萬 6667 元 整 二 、 王 宗 立 :166萬 6667 元 整 三 、 黃 鎂 智 :166 萬 6666 元 整 。98.8.18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四次 )98.8.20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五次 )98.8.21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六次 )98.8.24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七次 )98.8.24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永 慶 房 屋 公 司 指 定 賑 助 「 霧 台 鄉 救災 」 用 捐 款 至 屏 東 縣 政 府98.8.24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中 台 禪 寺 指 定 賑 助 「 南 投 縣 災 區 」 使用 捐 款 至 南 投 縣 政 府98.8.27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財 團 法 人 北 港 朝 天 宮 指 定 賑 助 「 災 區兒 童 教 育 基 金 」 使 用 捐 款 至 教 育 部98.8.28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募 得 捐 款 至指 定 賑 助 受 災 51 個 鄉 鎮 市 公 所實 際 支 出 總 金 額 ( 新 台幣 )2 億 9,214 萬 7,555 元3 億 3,645 萬 439 元2 億 633 萬 5,862 元500 萬 元1 億 5,370 萬 2,117 元2 億 1,141 萬 4,829 元5 億 1,941 萬 2,682 元7 億 5,832 萬 6,296 元300 萬 元 整1,000 萬 元3,000 萬 元3,600 萬 元24


98.9.3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香 港 商 愛 馬 仕 亞 太 區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分11 萬 6,000 元公 司 指 定 供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及 那 瑪 夏 鄉 重 建 使 用 捐 款 至 高雄 縣 政 府98.9.11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昇 恒 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供 空 中 「 空500 萬 元中 勤 務 總 隊 3 名 救 災 罹 難 機 員 家 屬 」 專 用 : 一 、 江 文 祥 :300 萬 元 整 二 、 許 金 次 :200 萬 元 整 。98.9.18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豐 原 慈 濟 宮 、 三 和 村 朝 天 宮 、 楊 林 錦700 萬 元雲 君 指 定 供 消 防 署 購 買 救 災 設 備 專 用 款 致 本 部 消 防署98.9.30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各 界 指 定 捐 款 至 本 部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1,629 萬 9,100 元3 名 救 災 罹 難 機 員 家 屬 」 專 用 : 一 、 遺 屬 急 難 救 助 金 :( 一 ) 張 順 發 :86 萬 1117 元 整 ( 二 ) 王 宗 立 :86 萬 1116元 整 ( 三 ) 黃 鎂 智 :86 萬 1117 元 整 ; 二 、 捐 助 家 屬 :張 順 發 、 王 宗 立 及 黃 鎂 智 家 屬 各 16 萬 6550 元 整 ; 三 、子 女 教 育 費 或 照 顧 費 共 1,321 萬 6,100 元 整 , 辦 理 子女 教 養 信 託 基 金 。98.10.1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八4 億 元次 )98.10.13 撥 還 民 眾 溢 繳 賑 災 專 戶 匯 入 款 項 4 萬 2,060 元98.10.16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募 得 捐 款 補 2,346 萬 2,553 元助 永 久 屋 家 電 補 助 轉 至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98.10.21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會 募 得 捐 款 至2,000 萬 元指 定 賑 助 受 災 鄉 鎮 市 公 所98.10.27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中 華 航 空 指 定 賑 助 「 災 區 受 創 學 校 1,480 萬 2,502 元重 建 及 修 繕 」 至 教 育 部98.10.28 轉 送 采 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捐 款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繆200 萬 元榮 堂 村 長 之 子 女 生 活 補 助 費98.11.04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承 德 油 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作 為 農1000 萬 元委 會 林 務 局 運 用 漂 流 木 協 助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之 用 。98.11.04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啟8 萬 4 千 元智 技 藝 訓 練 中 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1.05 轉 送 世 界 台 灣 商 會 聯 合 總 會 指 定 捐 款 因 公 殉 職 7210 萬位 公 職 人 員 家 屬 慰 問 金 : 一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 張 順 發 、 王 宗立 及 黃 鎂 智 遺 屬 各 30 萬 元 整 ; 二 、 雲 林 縣 口 湖 鄉 青 蚶 村 :村 長 繆 榮 堂 遺 屬 30 萬 元 整 ; 三 、 消 防 署 義 消 張 瑞 賢 遺 屬 :30 萬 元 整 ; 四 、 警 政 署 : 江 文 祥 及 許 金 次 遺 屬 各 30 萬 元 整 。98.11.09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6 億九 次 )98.11.09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新 光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做1522 萬 8588 元為 災 區 國 小 圖 書 館 購 買 圖 書 之 用98.11.10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風 信 子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9 萬 元致 贈 災 民98.11.11 轉 送 本 部 經 收 財 團 法 人 丁 善 理 先 生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120 萬 元25


紀 念 基 金 會 指 定 捐 款 因 莫 拉 克 風 災 罹 難 弟 兄 ( 警 政 署 、 消 防署 、 空 勤 隊 ) 共 120 萬 子 女 教 育 費 專 用 : 一 、 警 政 署 : 江 文祥 及 許 金 次 遺 屬 各 20 萬 元 整 ; 二 、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 張 順 發 、王 宗 立 及 黃 鎂 智 遺 屬 各 20 萬 元 整 ; 三 、 消 防 署 : 張 瑞 賢 遺屬 20 萬 元 整 。98.11.16 辦 理 88 水 災 賑 災 捐 款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華 光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98 年 秋 節 禮 盒98.11.17 轉 送 垣 泰 企 業 集 團 指 定 捐 助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編 號502 直 升 機 救 難 殉 職 之 飛 行 員 共 專 用 : 張 順 發 家 屬 10 萬 7833元 整 、 王 宗 立 家 屬 10 萬 7834 元 整 、 黃 鎂 智 家 屬 10 萬 7833元 整 。98.11.24 德 國 漢 莎 航 空 指 定 捐 助 災 區 受 難 兒 童 專 用 款 項 ,轉 致 內 政 部 兒 童 局98.11.24 轉 送 北 加 州 中 藥 聯 商 會 指 定 捐 助 高 雄 縣 私 立 基 督教 山 地 育 幼 院 ( 六 龜 孤 兒 院 )98.11.25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十次 )98.11.2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雲 林 縣 政 府 災後 重 建 (30 萬 元 整 ) 及 口 湖 鄉 青 蚶 村 村 長 (4 千 元 整 ) 專 用98.11.25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興 建 學 校 及 學 童專 用 轉 致 教 育 部 : 一 、 興 建 高 雄 縣 希 望 小 學 :77 萬 7101 元整 ; 二 、 興 建 高 雄 縣 小 林 紀 念 小 學 :22 萬 3000 元 整 ; 三 、災 區 學 童 教 育 基 金 :( 一 ) 高 雄 縣 那 瑪 夏 鄉 民 族 國 民 小 學 :6萬 元 整 ( 二 ) 高 雄 縣 那 瑪 夏 鄉 民 生 國 民 小 學 :7 萬 6655 元 整 。98.11.25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興 建 台 東 斷 橋 及台 東 縣 達 仁 鄉 土 版 二 號 橋 專 用 轉 致 交 通 部 : 一 、 興 建 台 東 斷橋 :77 萬 8097 元 整 ; 二 、 興 建 台 東 縣 達 仁 鄉 土 版 二 號 橋 :5 萬 元 整 。98.11.25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原 住 民 地 區 專 用 轉致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98.11.2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台 新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指 定 捐 助 轉 致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公 所 災 後 重 建 專 用98.11.2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南 投 縣 信 義 鄉公 所 災 後 重 建 專 用98.11.2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嘉 義 縣 政 府(501 萬 6 千 元 整 ) 及 所 轄 地 區 阿 里 山 鄉 (6 仟 元 整 ) 災 後 重 建專 用98.11.2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台 東 縣 政 府 (2萬 6500 元 整 ) 及 所 轄 地 區 太 麻 里 鄉 (12 萬 1500 元 整 ) 災 後 重建 專 用98.11.25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災 區 醫 療 衛 生 防疫 專 用 轉 致 行 政 院 衛 生 署98.11.2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臺 南 縣 政 府(31 萬 6500 元 整 ) 災 後 重 建 及 社 會 救 助 基 金 專 戶 (2000 元 整 )268 萬 9000 元32 萬 3500 元14 萬 2,230 元64 萬 7,000 元1 億 1 千 5 百 萬 元30 萬 4 千 元113 萬 6756 元82 萬 8097 元2 萬 1200 元600 萬 元2000 元502 萬 2 千 元14 萬 8 千 元5000 元31 萬 8500 元


專 用98.11.26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高 雄 縣 政 府(574 萬 4400 元 整 ) 及 所 轄 地 區 甲 仙 鄉 (8 萬 4553 元 整 )、 桃源 鄉 (2 萬 4000 元 整 )、 那 瑪 夏 鄉 (5500 元 整 ) 災 後 重 建 專 用98.11.26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屏 東 縣 政 府(504 萬 4100 元 整 ) 及 所 轄 地 區 林 邊 鄉 (8500 元 整 )、 三 地 門鄉 大 社 村 (5000 元 整 )、 霧 台 鄉 佳 暮 村 (1500 元 整 ) 災 後 重 建專 用98.11.26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內 政 部 空 中 勤務 總 隊 因 公 殉 職 人 員 遺 屬 急 難 救 助 金 專 用 : 張 順 發 遺 屬 17萬 6912 元 整 、 王 宗 立 遺 屬 17 萬 6912 元 整 、 黃 鎂 智 遺 屬 17萬 6913 元 整98.11.30 轉 送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高 雄 縣 六龜 鄉 公 所 災 後 重 建 專 用98.11.30 轉 送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高 雄 縣 桃源 鄉 公 所 災 後 重 建 專 用98.11.30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供 罹 難 義 消 張 瑞賢 先 生 遺 屬 專 用 款 項 轉 至 內 政 部 消 防 署98.11.30 轉 送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捐 助 屏 東 縣霧 台 鄉 公 所 災 後 重 建 專 用98.11.30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災 後 重 建 造橋 鋪 路 專 用 轉 致 交 通 部98.11.30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雲 林 縣 口 湖鄉 公 所 青 蚶 村 村 長 遺 屬 專 用98.12.10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撥 還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重 覆撥 付 款 項 捐 助 莫 拉 克 風 災 賑 災98.12.10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十 一 次 )98.12.11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瑪 利 亞 社 會 福利 基 金 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11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喜 憨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11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第 一 社 會 福 利基 金 會 附 設 台 北 市 博 愛 發 展 中 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民98.12.11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劉 俠( 杏 林 子 ) 之 友 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15 大 陸 寶 健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指 定 捐 助 災 區 原 住 民兒 童 教 育 專 用 轉 致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98.12.1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捐 助 雲 林 縣 口 湖鄉 青 蚶 村 村 長 繆 榮 堂 君 遺 屬 照 護 專 用 , 彙 整 轉 致 雲 林 縣 口 湖鄉 公 所98.12.1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捐 助 因 公 殉 職 人員 ( 共 3 位 ) 遺 屬 照 顧 專 用 轉 致 本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 每 位 均 分27585 萬 8,453 元505 萬 9,100 元53 萬 737 元2 千 元1 萬 元1 萬 9400 元1 千 元83 萬 4351 元1 千 元12 萬 7,556 元2 億 元13 萬 元60 萬 5,014 元30 萬 7 千 元24 萬 5,376 元301 萬 6,869 元255 萬 5,555 元766 萬 6,665 元


各 獲 得 255 萬 5,555 元 整98.12.1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各 界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購 買 救 災 裝511 萬 5,515 元備 器 材 (255 萬 5560 元 整 ) 及 因 公 殉 職 義 消 張 瑞 賢 先 生 遺 屬(255 萬 9955 元 整 ) 生 活 照 顧 專 用 , 轉 致 本 部 消 防 署98.12.15 本 部 經 收 澳 門 中 華 青 年 進 步 協 會 賑 災 捐 款 指 定 作59 萬 3,088 元為 原 住 民 災 區 受 災 戶 復 健 專 用 , 轉 致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98.12.15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炬 輪 技 藝 發 展 學 會 )98 年33 萬 6 千 元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15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中 華 民 國 自 閉 症 總 會 )9828 萬 6500 元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17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台 中24 萬 8178 元教 區 附 設 台 灣 省 私 立 慈 愛 殘 障 教 養 院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贈 災 民98.12.17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中 華 民 國 聲 輝 聯 合 會 )9839 萬 2 千 元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17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育 成 社 會 福 利56 萬 元基 金 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17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心29 萬 6 千 元德 慈 化 教 養 院 附 設 福 憨 兒 庇 護 商 店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災 民98.12.17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縣 心 智 障73 萬 5116 元礙 服 務 協 進 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21 本 部 經 收 民 眾 響 應 賑 災 , 指 定 捐 款 轉 致 內 政 部 空3 萬 元中 勤 務 總 隊 : 張 順 發 、 王 宗 立 及 黃 鎂 智 遺 屬 各 1 萬 元 整 。98.12.23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54 萬 8500 元基 金 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25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彰 化 縣 政 府 響 應 賑 災 指 定 認 養4456 萬 18 元高 雄 縣 所 轄 災 區 桃 源 鄉 高 中 村 (1980 萬 元 整 ) 及 拉 芙 蘭 村(1,995 萬 5,895 元 整 )、 六 龜 國 小 (396 萬 123 元 整 )、 旗 山鼓 山 國 小 (65 萬 4,000 元 整 ) 及 福 安 國 小 (19 萬 元 整 ), 該 款項 轉 致 高 雄 縣 政 府98.12.28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光 仁 社82 萬 2,500 元 整會 福 利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蘭 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及 台 北 縣 大 安庇 護 農 場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30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經 收 舊 金 山 Athenian School 及 楊3 萬 2,130 元慧 貞 女 士 響 應 賑 災 指 定 捐 助 高 雄 縣 桃 源 國 小 專 用98.12.30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心 路 社 會 福 利53 萬 元 整基 金 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30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香27 萬 6,500 元 整園 紀 念 教 養 院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30 指 定 購 買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啟 能 基 金22 萬 5,000 元 整會 附 設 春 暉 啟 能 中 心 )98 年 中 秋 節 禮 盒 致 贈 災 民98.12.31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統 籌 辦 理 賑 災 事 宜 ( 第 1 億 8,800 萬 元28


十 二 次 )99. 01.08 經 收 民 眾 響 應 賑 災 指 定 捐 款 , 轉 致 高 雄 縣 政 府 災1 千 元後 重 建 專 用99.1.14 撥 還 民 眾 重 覆 匯 撥 款 項 至 本 部 賑 災 專 戶 1 萬 6,145 元99.1.14 經 收 財 團 法 人 鴻 海 教 育 基 金 會 響 應 賑 災 指 定 捐 款1 億 8 千 萬 元作 為 『 高 雄 縣 政 府 專 案 輔 導 莫 拉 克 風 災 住 民 安 置 所 需 有 機 農業 發 展 之 經 營 計 畫 案 』 專 用 , 轉 致 高 雄 縣 政 府99.1.14 經 收 財 團 法 人 鴻 海 教 育 基 金 會 響 應 賑 災 , 指 定 捐 款2 千 萬 元作 為 災 區 孤 兒 教 養 專 用 轉 致 內 政 部 兒 童 局99.1.14 經 收 羅 大 民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響 應 賑 災 , 指 定 捐 款 作 為3 萬 元本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因 公 殉 職 人 員 遺 屬 急 難 救 助 專 用 , 轉 致 內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99.1.18 經 收 臺 灣 省 農 會 響 應 賑 災 捐 款 指 定 作 為 各 縣 市 政2770 萬 元 整府 所 轄 農 會 之 農 會 信 用 部 災 害 重 建 工 作 專 用 。99.1.26 經 收 各 界 賑 災 捐 款 , 指 定 捐 助 因 公 殉 職 員 警 , 轉 致 576 萬 1998 元 整內 政 部 警 政 署99.1.26 經 收 各 界 賑 災 捐 款 , 指 定 捐 助 因 公 殉 職 人 員 , 轉 致96 萬 333 元 整內 政 部 空 中 勤 務 總 隊99.1.26 經 收 各 界 賑 災 捐 款 , 指 定 捐 助 因 公 殉 職 村 長 , 轉 致32 萬 111 元 整雲 林 縣 口 湖 鄉99.1.26 經 收 各 界 賑 災 捐 款 , 指 定 捐 助 因 公 殉 職 人 員 及 購 買64 萬 223 元 整救 災 器 材 設 備 , 轉 致 內 政 部 消 防 署45 億 1,518 萬 8,797 元總 計整備 註 :1. 截 至 99 年 1 月 28 日 止 轉 撥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捐 款 共 計 新 台 幣40 億 425 萬 2,333 元 整 。2.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於 90 年 8 月 24 日 奉 行 政 院 核 示 成 立 , 該 基 金會 網 址 如 下 :http://www.rel.org.tw。二 、 死 亡 、 失 蹤 及 重 傷 慰 助 金 發 放 情 形項 目死 677 已 確 認 身 分 已 發 放 人 數人數639人29


亡大體不完整失蹤重傷人27件22人4人無 法 發 放 38人無 法 發 放 27件不 符 合 資 格 ( 因 公 撫 卹 8 人 、 非 因 災 致死 11 人 )19人符 合 具 領 順 位 家 屬 皆 死 亡7人是 否 因 災 致 死 及 受 災 地 點 確 認 中 1人具 領 家 屬 為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家 屬4人具 領 家 屬 為 未 成 年5人發 放 程 序 遭 遇 困 難 , 處 理 中2人大 體 、 大 體 不 完 整 未 確 認 身 分已 確 認 身 分 已 發 放 人 數 2人符 合 具 領 順 位 家 屬 皆 死 亡 11人無 法 發 放 22人是 否 因 災 致 死 及 受 災 地 點 確 認 中 7人具 領 家 屬 為 外 籍 或 大 陸 籍 家 屬 2人已 確 認 身 分 已 發 放 人 數4人◎ ( 死 亡 及 失 蹤 總 人 數 )699-( 無 法 發 放 )58 人 =( 可 發 放 總 人 數 )641 人◎ 可 發 放 總 人 數 641 人 , 已 確 認 發 放 人 數 641 人 , 發 放 比 率 為 100%27件三 、 災 民 收 容 所 設 置 及 訪 視 輔 導 情 形( 一 ) 每 日 ( 早 晚 至 少 2 次 ) 電 話 聯 繫 調 查 各 災 區 災 民 收 容所 開 設 關 閉 所 數 及 災 民 收 容 人 數 , 並 隨 時 更 新 數 據 ;截 至 99 年 1 月 28 日 17 時 30 分 止 , 尚 有 1 處 收 容 所收 容 8 人 ; 另 有 1,227 人 已 轉 安 置 至 退 輔 會 農 場 、 榮家 及 國 軍 營 區 ,177 人 安 置 於 中 期 收 容 中 心 ,234 人居 住 組 合 屋 。30


( 二 ) 8 月 15 日 起 指 派 社 會 司 ( 含 中 辦 ) 同 仁 前 往 台 東 縣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嘉 義 縣 、 南 投 縣 等 43 所 災 區 收 容所 訪 視 , 各 依 照 本 司 設 計 之 訪 視 表 了 解 收 容 所 環 境 衛生 情 形 , 設 施 設 備 是 否 齊 全 , 安 置 之 災 民 是 否 有 失 依老 人 、 身 心 障 礙 及 兒 少 , 及 需 要 提 供 心 理 輔 導 之 個案 , 於 現 場 初 步 協 調 相 關 資 源 協 處 , 並 依 訪 視 結 果 整理 歸 類 送 縣 市 政 府 參 考 改 進 及 提 供 個 案 進 一 步 服 務 。( 三 ) 8 月 17 日 起 指 派 社 會 司 ( 含 中 辦 ) 及 各 部 會 駐 收 容所 服 務 同 仁 陪 同 紅 十 字 會 前 往 各 收 容 所 、 退 輔 會 農場 、 榮 家 、 國 軍 營 區 及 中 期 收 容 中 心 發 放 災 民 緊 急 救助 金 , 至 今 發 放 災 民 約 計 7,704 人 , 發 放 金 額 總 計 新台 幣 3,852 萬 元 。( 四 ) 8 月 17 日 本 部 社 會 司 、 兒 童 局 、 家 防 會 、 國 監 會 指派 90 位 同 仁 進 行 莫 拉 克 風 災 緊 急 收 容 所 受 災 戶 後 續安 置 需 求 調 查 講 習 , 並 於 8 月 18 日 及 8 月 24 日 分 頭前 往 46 處 災 民 收 容 所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 實 際 完 成 4,839人 (1,520 戶 ) 之 問 卷 調 查 , 並 由 本 部 統 計 處 進 行 統計 分 析 , 製 作 報 告 。( 五 ) 奉 行 政 院 指 示 , 由 國 科 會 、 文 建 會 、 客 委 會 、 青 輔 會 、體 委 會 、 原 能 會 、 勞 委 會 等 7 個 部 會 派 員 長 駐 災 區 各收 容 所 退 輔 會 農 場 及 國 軍 營 區 , 擔 任 本 部 社 會 司 在 各收 容 所 之 聯 絡 人 員 , 並 由 各 縣 市 聯 合 服 務 站 召 集 人 負責 協 調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四 、 房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者 安 遷 救 助 金 發 放 情 形項目辦 理 情 形 成 果31


安 遷救 助1. 依 據 :「 風 災 震 災 重 大 火 災 爆 炸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 因 災 致 住屋 毀 損 達 不 堪 居 住 程 度 者 , 給 予安 遷 救 助 。2. 發 放 金 額 : 因 災 致 住 屋 毀 損 達 不堪 居 住 程 度 者 , 每 戶 額 度 3~15萬 元 ( 戶 內 人 口 以 5 人 為 限 , 地方 政 府 發 給 每 人 2 萬 元 , 賑 災 基金 會 發 給 每 人 1 萬 元 )。1. 截 至 99 年 1 月 28 日 止 本部 已 發 放 安 遷 救 助 金 共計 1,639 戶 、4,490 人 ,計 1 億 3,470 萬 元 , 發 放率 達 99.2%。2. 各 社 會 處 並 設 聯 合 服 務站 發 放 。五 、 生 活 賑 助 金 發 放 情 形 ( 截 至 99 年 1 月 28 日 止 )生 活 賑 助 金 申 請 數縣 市 別符 合 安 遷救 助 標 準 者房 屋 未 毀 損 … 不 能 返回 居 所 者房 屋 未 毀 損 .. 於 危 已 發 放 生 活 賑 助 金險 區 域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 戶 數 人 數彰 化 縣 8 29 0 0 8 29南 投 縣 27 73 29 98 56 171雲 林 縣 1 2 0 0 1 2嘉 義 縣 153 671 153 671台 南 縣 74 171 14 23 88 194高 雄 縣 602 1433 1437 4770 - - 2039 6203屏 東 縣 55 152 498 1514 39 137 592 1803臺 東 縣 114 252 1 5 - -臺 南 市 - - - - - - - -嘉 義 市合 計 1,034 2,783 1979 6410 39 137 3,052 9,330六 、 國 內 救 災 物 資 調 度 管 理( 一 ) 88 水 災 救 災 期 間 , 各 級 政 府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 本 部 消 防署 主 管 ) 第 36 條 規 定 ,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及 企 業 捐 贈 物 資協 助 救 災 。32


( 二 ) 本 部 社 會 司 於 88 水 災 救 災 期 間 執 行 物 資 調 度 管 理 ,係 每 日 逐 一 調 查 受 災 縣 ( 市 ) 需 求 物 資 品 項 、 數 量 及聯 絡 窗 口 、 提 供 捐 助 者 訊 息 ( 大 潤 發 、 家 樂 福 、 全 聯福 利 中 心 、 統 一 企 業 等 大 型 量 販 店 表 達 捐 助 物 資 意願 ), 直 接 將 物 資 運 送 至 各 縣 ( 市 ) 政 府 需 求 地 點 。國 外 緊 急 救 援 物 資 部 分 , 亦 按 各 地 方 政 府 需 求 配 送 。( 三 ) 救 災 期 間 賑 濟 物 資 捐 贈 及 各 受 災 縣 ( 市 ) 政 府 需 求 發放 統 計 , 於 本 部 網 頁 每 日 更 新 , 並 要 求 地 方 政 府 做 好分 配 明 細 , 以 備 公 告 徵 信 。( 四 ) 物 資 處 理 情 形 :1. 民 生 物 資 部 分 共 計 調 度 218 批 , 包 括 : 睡 袋 、 保 暖 衣 物 、手 電 筒 ( 含 電 池 )、 泡 麵 、 礦 泉 水 、 罐 頭 食 品 、 麵 條 、 奶粉 ( 含 嬰 兒 奶 粉 )、 紙 尿 褲 、 小 型 發 電 機 、 蠟 燭 、 帳 篷 等日 常 必 需 品 。2. 執 行 民 生 物 資 空 投 運 送 約 988 架 次 , 約 364,382 公 斤 ( 本項 物 資 重 量 之 統 計 係 以 民 生 物 資 為 主 )( 五 ) 南 部 救 災 中 心 接 受 捐 贈 物 資 , 分 送 嘉 義 縣 政 府 、 嘉 義縣 阿 里 山 鄉 來 吉 村 、 山 美 村 、 新 美 村 、 達 邦 村 、 里 佳 村 、 臺南 縣 政 府 、 高 雄 縣 政 府 、 高 雄 縣 佛 光 山 災 民 收 容 所 及 屏 東 縣中 期 安 置 處 所 。 包 括 有 米 箱 、 泡 麵 、 麵 條 、 礦 泉 水 、 罐 頭 、餅 乾 、 免 洗 內 衣 褲 等 相 關 民 生 物 資 。七 、 莫 拉 克 風 災 國 外 緊 急 救 援 物 資 及 進 口 救 濟 物 資 處 理 辦 理情 形 及 成 果( 一 ) 國 外 緊 急 救 援 物 資 部 分 :1. 外 交 部 已 於 8 月 14 日 啟 動 「 國 外 緊 急 救 援 物 資 處 理 作業 規 定 機 制 」, 本 部 指 定 由 社 會 司 為 窗 口 , 參 與 該 機 制33


處 理 小 組 作 業 。 本 部 並 於 14 日 由 主 任 祕 書 協 調 建 立 營建 署 及 消 防 署 處 理 窗 口 。2. 國 外 緊 急 救 援 物 資 有 屬 於 本 部 營 建 、 消 防 或 災 民 救 濟物 資 , 由 外 交 部 通 知 本 部 窗 口 後 , 立 即 聯 繫 營 建 署 或消 防 署 前 往 物 資 進 口 海 關 領 取 運 用 ; 災 民 救 濟 物 資 則依 照 屬 性 、 用 途 及 災 區 需 求 , 協 調 分 配 縣 ( 市 ) 政 府運 用 , 災 區 縣 ( 市 ) 政 府 暫 無 需 求 物 資 , 則 暫 由 中 華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儲 存 , 再 視 災 區 需 求 立 即 供 應 。3. 截 至 1 月 28 日 止 , 本 部 經 由 外 交 部 機 制 之 國 外 緊 急 救援 物 資 計 5 批 ; 其 中 世 界 展 望 會 總 會 捐 贈 帳 蓬 100 個 ,交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運 用 ; 日 本 捐 贈 睡 袋 、 防 潮 布 、 儲水 桶 、 簡 易 水 槽 、 濾 水 器 、 發 電 機 及 專 用 電 源 線 等 1批 , 交 高 雄 縣 政 府 運 用 ; 德 國 航 空 無 國 界 組 織 捐 贈 兒童 營 養 餅 乾 、 毛 毯 、 兒 童 食 品 、 淨 水 錠 等 1 批 , 交 嘉義 縣 、 高 雄 縣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運 用 ; 韓 國 首 爾 市 政 府 捐贈 阿 利 水 ( 礦 泉 水 )10 萬 瓶 及 人 蔘 雞 粥 1 萬 包 , 交 嘉義 縣 、 台 南 縣 、 高 雄 縣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運 用 ; 日 本 捐 贈攜 帶 式 瓦 斯 爐 2,000 台 、 瓦 斯 補 充 罐 3,500 組 , 交 南投 縣 、 台 南 縣 、 高 雄 縣 、 台 東 縣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運 用 ;另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轉 交 大 陸 海 協 會 救 援 物 資 毛 毯 、 睡袋 各 1 萬 個 交 嘉 義 縣 、 屏 東 縣 政 府 及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會 總 會 運 用 ; 其 他 國 外 救 援 物 資 如 新 加 坡 、 歐 盟 等 捐贈 物 資 , 由 外 交 部 依 照 物 資 用 途 直 接 聯 繫 主 管 部 會 處理 。( 二 ) 進 口 救 濟 物 資 部 分 :1. 國 內 辦 理 救 濟 事 業 之 政 府 機 關 、 公 益 、 慈 善 團 體 自 行進 口 之 救 濟 物 資 , 先 行 依 照 財 政 部 有 關 國 外 援 助 醫 療34


及 緊 急 救 難 救 濟 物 資 各 海 關 成 立 單 一 窗 口 快 速 放 行 機制 , 辦 理 具 結 通 關 後 , 再 將 有 關 免 稅 申 請 書 表 補 送 本部 核 轉 財 政 部 核 定 。2. 截 至 1 月 7 日 止 , 國 內 團 體 自 行 進 口 救 濟 物 資 經 聯 繫本 部 協 助 者 9 批 : 慈 濟 基 金 會 家 庭 用 醫 藥 包 1 批 1 萬932 個 , 由 基 金 會 自 行 分 發 災 民 ; 財 團 法 人 華 科 事 業 群慈 善 基 金 會 書 包 1 批 3,500 個 , 已 於 8 月 底 進 口 並 分送 災 區 16 校 學 生 使 用 ; 台 灣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宣 教 基 金會 罐 裝 麵 包 1 批 2,400 份 , 已 於 8 月 底 進 口 並 分 送 阿里 山 災 區 災 民 使 用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高 雄中 會 被 子 、 工 作 手 套 、 濕 紙 、 洗 碗 劑 、 盥 洗 用 具 、 肥皂 、 緊 急 醫 療 箱 各 500 件 , 毛 巾 、 內 褲 、 襪 子 各 1,000件 , 由 該 會 分 送 災 區 災 民 使 用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世 界 展望 會 額 溫 槍 、 淨 水 庇 護 箱 、 急 難 庇 護 箱 等 , 由 該 會 分送 災 區 災 民 使 用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二 手 電 腦 80台 , 由 該 會 分 送 災 區 國 小 等 使 用 ; 社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廣聚 慈 善 文 教 愛 心 協 會 背 負 式 機 動 噴 霧 機 500 台 , 由 該會 分 送 災 區 災 民 使 用 ;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吊 車 2台 及 挖 土 機 4 台 , 由 該 會 自 行 運 用 於 災 區 重 建 ; 台 東縣 原 住 民 社 會 福 利 促 進 會 衣 服 及 運 動 鞋 等 1 批 , 由 該會 分 送 災 區 原 住 民 災 民 使 用 。八 、 莫 拉 克 颱 風 民 間 團 體 發 起 勸 募 管 理 輔 導 情 形( 一 ) 有 關 八 八 水 災 政 府 發 起 勸 募 單 位 及 經 本 部 、 地 方 政 府許 可 之 民 間 團 體 , 截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止 , 共 計 有69 個 單 位 :35


1. 政 府 單 位 : 計 有 24 個 單 位 , 募 得 77 億 8,968 萬 元 。2. 民 間 團 體 : 計 有 45 個 團 體 , 募 得 120 億 2,010 萬 元 。( 含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總 會 係 依 紅 十 字 會 法 發 起 勸募 , 無 需 申 請 許 可 )。 以 上 合 計 共 募 得 198 億 979 萬元 , 均 依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規 定 公 告 刊 載 於 內 政 部 社 會 司網 站 (http://donate.moi.gov.tw/)/ 勸 募 管 理 資 訊系 統 / 公 告 區 /88 水 災 賑 災 專 案 公 告 , 以 利 民 眾 辨 識監 督 合 法 的 勸 募 團 體 及 勸 募 行 為 。3. 是 項 公 告 資 料 內 容 包 含 : 單 位 名 稱 、 活 動 名 稱 及 帳號 、 勸 募 活 動 起 迄 日 期 、 許 可 單 位 及 文 號 、 預 定 募 款金 額 、 實 際 募 款 金 額 及 勸 募 用 途 等 , 本 部 並 隨 時 掌 控最 新 資 訊 , 公 告 修 正 最 新 實 際 募 得 金 額 及 單 位 。4. 有 關 民 間 團 體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 構 ) 遇 重 大 災 害 或 國際 救 援 時 對 外 發 起 募 款 活 動 係 依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sop)處 理 。( 二 ) 總 統 指 示 應 妥 善 輔 導 莫 拉 克 風 災 民 間 團 體 捐 款 一節 , 已 邀 集 上 開 勸 募 團 體 與 受 災 縣 市 政 府 召 開 會 議 ,讓 民 間 團 體 能 充 分 瞭 解 災 區 縣 市 之 需 求 , 並 使 民 間 團體 瞭 解 彼 此 募 款 之 使 用 , 俾 使 勸 募 捐 款 有 效 使 用 及 不重 複 投 入 。九 、1957 內 政 部 莫 拉 克 颱 風 救 助 安 置 專 線 設 置 及 服 務( 一 ) 原 本 部 1957 福 利 諮 詢 關 懷 專 線 名 稱 修 改 為 「 內 政部 救 助 安 置 專 線 」, 自 98 年 8 月 19 日 開 始 由 原 8時 至 22 時 改 為 24 小 時 接 聽 服 務 , 接 受 民 眾 針 對 社會 救 助 慰 問 金 補 助 及 災 後 安 置 重 建 措 施 之 電 話 查詢 。 災 害 慰 助 問 題 由 原 1957 專 線 接 聽 , 安 置 措 施36


問 題 轉 接 至 本 部 營 建 署 02-21927171 專 線 。( 二 ) 後 鑑 於 已 進 入 重 建 階 段 , 慰 助 及 安 置 事 項 完 成 階 段性 任 務 , 慰 助 事 項 諮 詢 於 10 月 7 日 起 回 復 為 8 時至 22 時 服 務 , 至 安 置 重 建 諮 詢 於 11 月 1 日 起 回 復為 9 時 至 18 時 服 務 , 其 他 非 服 務 時 段 以 語 音 方 式告 知 民 眾 。( 三 ) 自 8 月 10 日 統 計 至 8 月 18 日 , 災 害 諮 詢 來 電 量 計3,809 人 次 ; 自 8 月 19 日 統 計 至 12 月 31 日 , 災害 慰 助 諮 詢 來 電 量 計 4,332 人 次 , 安 置 措 施 諮 詢 來電 量 計 15,930 人 次 ; 共 計 24,071 人 次 。十 、 安 置 照 顧 情 形 ( 統 計 截 止 時 間 :99 年 1 月 28 日 )( 一 ) 中 期 安 置 期 有 12 處 聯 合 服 務 站 進 駐 外 , 並 有 民 間 社福 、 社 工 專 業 團 體 計 有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 財 團 法 人勵 馨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 臺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 財 團 法 人 台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 財 團 法 人 至 善 社 會 福 利 基金 會 、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 財 團 法 人 介 惠 社會 福 利 慈 善 基 金 會 等 , 就 近 提 供 災 民 陪 伴 、 個 案 ( 家戶 ) 管 理 、 生 活 、 心 靈 輔 導 及 各 類 福 利 服 務 等 。( 二 ) 鑑 於 災 民 安 置 於 軍 營 、 榮 家 暫 時 收 容 期 間 , 有 關 伙 食費 係 由 民 間 慈 善 團 體 、 縣 市 政 府 及 內 政 部 分 攤 支 應 ,生 活 尚 無 匱 乏 ; 考 量 未 來 災 民 搬 遷 至 永 久 屋 居 住 , 須自 謀 生 計 , 為 避 免 衍 生 相 關 家 庭 或 經 濟 問 題 , 亟 須 結合 民 間 社 福 或 社 工 專 業 團 體 , 並 連 結 勞 委 會 資 源 , 於軍 營 或 榮 家 訪 視 瞭 解 各 受 災 戶 家 庭 組 成 狀 況 、 工 作 人口 、 就 業 情 形 , 建 立 災 民 家 庭 成 員 支 持 系 統 、 就 業 、37


就 學 狀 況 等 個 案 資 料 , 並 結 合 相 關 部 會 提 供 必 要 之 心理 諮 商 輔 導 、 醫 療 轉 介 、 就 學 扶 助 、 輔 導 、 協 助 失 業災 民 申 請 失 業 給 付 、 職 業 訓 練 、 推 介 就 業 及 其 他 轉 介服 務 等 ; 俟 生 活 重 建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完 成 後 , 並 將 災 民個 案 資 料 移 交 受 委 託 團 體 , 以 利 服 務 機 制 之 銜 接 服務 。( 三 ) 國 軍 營 區 、 退 輔 會 安 置 一 覽 表縣 市別高 雄縣屏 東縣台 東縣鄉 鎮 收 容 所 召 集 人 / 聯 絡 人 收 容 入 住市 別 名 稱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人 數 時 間金 陵 營 區 - 陸 軍 工 高 雄 縣 燕 巢 社 會 司 陳 桂 香 專 員燕 巢 鄉 1兵 學 校鄉 中 西 路 1 號 0922093632443 98.08.28地 政 司 王 定 平 簡 任高 雄 縣 黃 埔 營 區 鳳 山 市 維 武鳳 山 市 1視 察( 陸 軍 官 校 ) 路 1 號(07)7430337-338126 98.08.31內 埔 鄉 1三 地 門鄉屏 東 榮 譽 國 民 之家1 龍 泉 298 旅 營 區台 東 市 1 蘭 榮 譽 國 民 之 家屏 東 縣 內 埔鄉 建 興 村100 號三 地 門 鄉 三地 村台 東 市 更 生路 1010 號地 政 司 ( 中 ) 王 靚 琇專 門 委 員0928389493秘 書 室 黃 定 中 科 長(08)7703567民 政 司 林 素 月 視 察(089)351815( 駐 點設 於 台 東 縣 府 )總 計 5 1227( 四 ) 其 他 中 期 安 置 處 一 覽 表縣 鄉 鎮 收 容 所 聯 絡 人市名 稱別 市 別地 址 聯 絡 電 話台大 武大 鳥 村 2 鄰 民 政 司 林 素 月 視東 1 大 鳥 日 托 站鄉56 號 察 (089)351815縣台南縣南 化鄉1自 來 水 公 司 淨水 廠 宿 舍南 化 鄉 北 重 建 中 心 謝 玉 惠寮 村 154 號 督 導 06-6370074320 98.08.25311 98.08.3127 98.09.02收 容人 數入 住時 間52 98.08.0992 98.08.3138


屏東縣牡 丹鄉1 高 士 托 兒 所牡 丹 鄉 高士 路 60 號田 美 惠 課 長0912-7992843 177註 :1. 清 境 家 園 已 全 數 依 親 或 接 受 政 府 公 費 安 置 或 自 費 安 置或 轉 置 榮 譽 國 民 之 家 安 置 收 容 所 , 已 於 11 月 11 日 結束 收 容 。2. 丹 林 檢 查 哨 災 民 遷 至 潮 洲 忠 誠 營 區 ,12 月 31 日 撤 站 。33 98.09.05( 五 ) 中 期 安 置 中 心 公 部 門 暨 民 間 團 體 駐 點 配 置 情 形 表縣 市 別 安 置 點 安 置 人 公 部 門民 間 團 體數 ( 中 央 、 縣 府 )台 南 縣 自 來 水 公 司 淨 水 92 ( 聯 合 服 務 站 設 於 縣 合 家 安 合 作 社廠 宿 舍 ( 南 化 鄉 ) 府 )、 縣 府 社 工高 雄 縣(2)126 聯 合 服 務 站 、 縣 府 社工屏 東 縣(3)高 雄 縣 黃 埔 營 區( 陸 軍 官 校 )( 鳳 山 市 )高 雄 縣 金 陵 營 區( 陸 軍 工 兵 學 校 )( 鳳 巢 鄉 )屏 東 縣 龍 泉 營 區( 陸 軍 298 旅 )( 三 地 門 鄉 )443 聯 合 服 務 站 、 縣 府 社工311 聯 合 服 務 站 、 縣 府 社工家 扶 中 心介 惠 基 金 會兒 福 聯 盟中 華 溝 通 分 析 協會紅 十 字 會世 界 展 望 會慈 濟紅 十 字 會世 界 展 望 會退 輔 會 屏 東 縣 榮 320 聯 合 服 務 站 、 縣 府 社 世 界 展 望 會民 之 家 ( 內 埔 鄉 ) 工屏 東 縣 牡 丹 鄉 高 33 縣 府 社 工士 托 兒 所台 東 縣 大 武 鄉 大 鳥 日 托 52 世 界 展 望 會(1) 站合 計(7)137739


第 參 章 國 防 部99 年 2 月 1 日壹 、 前 言莫 拉 克 颱 風 外 圍 環 流 挾 帶 超 大 豪 雨 , 集 中 降 於 中 、南 、 東 部 山 區 , 造 成 溪 流 暴 漲 、 湍 急 水 勢 沖 刷 縱 谷 , 引發 土 石 流 及 破 壞 道 路 與 橋 樑 , 並 挾 帶 淤 泥 大 面 積 淹 沒 濱海 低 窪 村 落 。 水 災 初 期 持 續 降 雨 , 天 候 惡 劣 , 且 山 區 複雜 地 形 及 強 烈 亂 流 , 嚴 重 影 響 飛 行 、 通 信 聯 絡 與 兵 力 投入 , 救 援 困 難 度 超 過 以 往 任 何 之 救 災 任 務 。 為 儘 速 恢 復民 眾 正 常 生 活 , 國 軍 全 力 投 入 救 災 , 不 論 空 中 或 地 面 兵力 , 其 規 模 均 為 歷 次 救 災 任 務 投 入 最 多 的 一 次 。莫 拉 克 颱 風 為 近 百 年 來 最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 本 災 害 救援 經 驗 報 告 , 以 執 行 莫 拉 克 災 害 防 救 為 主 , 謹 將 救 災 經過 與 策 進 報 告 如 後 :貳 、 災 害 防 救 整 備一 、 依 據 災 害 防 救 法 第 34 條 : 縣 市 政 府 及 中 央 災 害 防 救主 管 機 關 , 無 法 因 應 災 害 處 理 時 , 得 依 程 序 申 請 國軍 支 援 。( 一 )8 月 5 日 2030 時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通 報 二 級 開 設 ,國 軍 及 各 作 戰 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均 同 步 開 設 , 部 長 即電 令 全 軍 加 強 防 颱 及 救 災 整 備 , 災 害 發 生 不 待 命 令全 力 投 入 救 災 , 並 分 於 中 央 與 25 個 縣 市 災 害 應 變 中心 派 駐 連 絡 官 。( 二 )8 月 6 日 0830 時 提 升 一 級 開 設 ,2230 時 部 長 透 過 視訊 會 議 再 次 要 求 各 作 戰 區 , 採 不 待 命 令 全 力 投 入 救災 , 並 要 求 總 長 進 駐 國 軍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 全 程 指 揮40


救 災 工 作 。( 三 ) 受 災 地 區 向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救 災 支 援 申 請 , 透 過 連 絡官 通 報 作 戰 區 災 情 及 支 援 需 求 。 作 戰 區 調 派 管 制 三軍 地 面 部 隊 與 機 具 , 遂 行 救 災 工 作 。( 如 流 程 圖 )二 、 國 軍 於 颱 風 來 臨 前 完 成 兵 力 整 備 , 本 島 北 、 中 、 南、 東 地 區 計 部 署 2 萬 1,288 人 , 金 、 馬 、 澎 、 東 引等 外 島 地 區 計 5,244 人 , 合 計 2 萬 6,532 人 , 可 立即 投 入 支 援 救 災 工 作 。 後 續 可 依 災 情 再 檢 討 兵 力 投入 重 點 地 區 。 其 中 8 月 17 日 投 入 兵 力 高 達 4 萬4,029 人 。( 如 統 計 表 )41


三 、 除 人 員 外 , 並 完 成 各 式 輪 車 2,661 輛 、 飛 機 39 架 、舟 艇 67 艘 、 發 電 機 397 具 、 抽 水 機 230 具 等 , 各 類裝 備 總 計 3,818 件 , 可 立 即 投 入 支 援 救 災 工 作 ; 後續 可 依 災 情 再 檢 討 相 關 裝 備 、 機 具 , 及 動 員 徵 租 用民 間 機 具 , 支 援 重 點 地 區 救 災 。( 如 統 計 表 )42


參 、 救 災 經 過 概 要一 、 救 災 兵 力 派 遣( 一 ) 氣 象 局 雨 量 分 布 圖莫 拉 克 颱 風 初 期 前 三 天 ,8 月 8 至 9 日 南 部 地 區 降 雨量 達 2,411 公 釐 , 屏 東 三 地 門 單 日 (8 月 8 日 ) 甚 達1,412 公 釐 , 為 有 史 以 來 最 高 , 造 成 嚴 重 水 患 ; 受 災地 區 積 水 嚴 重 、 交 通 阻 斷 及 災 情 不 明 等 因 素 影 響 ,致 使 大 量 救 災 兵 力 受 阻 於 災 區 之 外 ( 如 分 析 圖 )( 二 ) 雨 量 與 兵 力 派 遣 關 係 圖8 月 8 至 10 日 水 患 初 期 , 國 軍 救 災 以 膠 舟 、 甲 車 、兩 棲 突 擊 車 等 特 殊 裝 備 、 機 具 為 主 , 投 入 兵 力 逐 日增 加 , 俟 11 日 天 氣 好 轉 後 , 國 軍 即 全 力 投 入 救 災 復原 。8 月 14 至 20 日 為 兵 力 密 度 高 峰 期 ; 迄 9 月 30日 累 計 派 遣 56 萬 3,800 人 次 , 與 921 震 災 30 萬2,959 人 次 相 較 , 超 出 26 萬 0,841 人 次 。( 三 )88 水 災 與 歷 次 重 大 水 災 初 期 兵 力 派 遣 分 析 表 紅 色 為莫 拉 克 颱 風 、 黑 色 為 納 莉 颱 風 、 藍 色 為 敏 督 利 颱 風43


、 綠 色 為 美 國 卡 崔 娜 颶 風 ; 從 圖 上 可 清 楚 顯 示 , 任何 水 災 在 第 一 時 間 災 情 狀 況 不 明 下 , 投 入 救 災 的 兵力 都 相 當 有 限 , 如 美 國 卡 崔 娜 水 災 時 期 , 美 軍 甚 至到 災 後 第 6 日 才 投 入 兵 力 。( 如 分 析 圖 )( 四 ) 天 候 與 空 中 兵 力 派 遣 架 次 對 照 表受 莫 拉 克 颱 風 外 圍 環 流 及 西 南 氣 流 影 響 ,8 月 7 至10 日 因 降 雨 量 大 、 天 候 惡 劣 、 雲 幕 低 、 能 見 度 差 、山 區 複 雜 地 形 及 強 烈 亂 流 影 響 , 僅 能 利 用 短 暫 可 飛行 時 段 , 投 入 41 架 次 實 施 緊 急 救 援 ;8 月 11 日 以 後降 雨 趨 緩 , 每 日 可 飛 時 間 約 8-12 小 時 , 即 將 全 數 兵力 投 入 救 災 , 除 23-24 日 因 災 區 天 氣 影 響 外 , 救 災全 程 均 以 全 兵 力 執 行 , 其 中 8 月 14 日 最 高 達 494 架次 。 救 災 期 間 國 軍 直 升 機 部 隊 自 8 月 10 日 迄 29 日, 合 計 執 行 4,858 架 次 , 平 均 每 日 達 243 架 次 , 各機 隊 均 能 保 持 高 妥 善 率 支 援 任 務 遂 行 , 因 良 好 飛 行管 制 , 且 能 遵 守 飛 行 紀 律 , 期 間 無 飛 安 事 故 發 生 。(44


如 分 析 圖 )( 五 )921 震 災 與 88 水 災 空 中 兵 力 救 災 派 遣 分 析 表 ( 如 分 析圖 )● 分 析 圖 顯 示 921 空 中 兵 力 計 執 行 3,069 架 次 ; 88 水災 空 中 救 災 任 務 概 況 , 前 2 日 因 天 氣 惡 劣 空 中 兵 力無 法 進 入 災 區 ,10 日 天 氣 好 轉 後 隨 即 將 救 災 兵 力 全數 投 入 , 至 8 月 20 日 總 投 入 架 次 已 達 921 地 震 救 災總 架 次 。● 本 次 土 石 流 災 區 , 大 都 在 高 山 、 峽 谷 , 且 雲 層 低 、能 見 度 差 、 地 形 複 雜 , 亂 流 強 烈 , 救 援 行 動 非 921震 災 可 比 擬 。( 六 ) 膠 舟 、 機 具 支 援初 期 , 南 部 地 區 膠 舟 50 艘 、 甲 車 及 兩 棲 突 擊 車 均 已全 數 投 入 , 並 抽 調 中 、 北 部 各 單 位 膠 舟 15 艘 、 甲 車南 下 增 援 。 共 計 支 援 膠 舟 160 艘 次 , 車 輛 756 車 次、 撤 離 1,769 人 。( 如 統 計 圖 )45


( 七 ) 工 兵 機 具 派 遣工 兵 部 隊 共 派 遣 兵 力 2 萬 0,481 人 次 編 制 各 式 車 輛機 具 共 2,755 部 , 加 速 執 行 積 水 地 區 清 除 污 泥 、 道路 橋 樑 搶 通 及 山 區 罹 難 人 員 搜 尋 作 業 。( 如 統 計 表 )( 八 ) 車 輛 、 機 具 動 員因 應 災 情 , 於 8 月 12 日 起 徵 租 車 機 , 供 救 災 部 隊 運46


用 。 救 災 期 間 , 動 員 大 量 挖 土 機 至 新 開 部 落 實 施 罹難 大 體 找 尋 、 林 邊 鄉 積 水 未 退 、 道 路 搶 通 等 。 迄 8月 29 日 止 , 陸 續 徵 租 15 個 梯 次 、 1,004 輛 ( 部 ), 報 到 率 99.5%, 有 效 支 援 救 災 。 報 到 狀 況 統 計 如表 :二 、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一 ) 災 區 人 員 撤 離8 月 8 至 10 日 國 軍 以 膠 舟 及 甲 車 執 行 濱 海 淹 水 地 區人 員 撤 離 ;8 月 10 日 天 候 轉 趨 穩 定 , 各 地 災 情 漸 次明 朗 , 國 軍 即 以 各 型 直 升 機 , 全 力 執 行 孤 困 山 區 人員 撤 離 , 迄 8 月 29 日 計 撤 離 民 眾 9,703 人 , 高 峰 期為 9 至 15 日 。 其 中 膠 舟 撤 離 813 人 、AAV7 兩 棲 突 擊車 947 人 、V-150 甲 車 540 人 、 飛 機 7,403 人 。( 如統 計 表 )47


( 二 ) 維 生 物 資 運 送國 軍 直 升 機 部 隊 初 期 以 運 送 孤 困 地 區 民 生 物 資 為 主, 之 後 運 送 災 區 救 援 所 需 機 具 ( 小 山 貓 、 挖 土 機 、 多功 能 工 兵 車 及 發 電 機 ); 爾 後 持 續 運 送 維 生 物 資 與 油料 , 以 利 災 區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遂 行 。 迄 8 月 29 日 計 運送 民 生 物 資 :32 萬 6,191 公 斤 、 各 式 機 具 :118 件柴 、 汽 油 :4 萬 3,726 加 侖48


( 三 ) 孤 困 山 區 搜 索初 期 山 區 災 情 狀 況 不 明 下 , 特 戰 部 隊 即 受 命 向 淺 山地 區 派 出 8 組 搜 索 組 計 126 人 , 其 中 8 月 10 日 航 特部 特 戰 排 13 員 以 直 升 機 滯 空 人 員 垂 直 下 降 方 式 , 進入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搶 救 災 民 31 員 , 安 頓 於 旗 山 國 中 ;12 日 天 候 轉 趨 穩 定 , 本 部 擬 定 孤 困 山 區 搜 索 救 援 計畫 , 調 整 搜 救 兵 力 增 加 至 50 組 進 入 集 集 、 阿 里 山 、甲 仙 、 那 瑪 夏 及 霧 台 等 9 鄉 鎮 。 共 計 派 遣 部 隊 5,355人 次 , 尋 獲 1 萬 0,893 人 及 罹 難 人 員 63 人 。( 四 ) 台 東 搶 灘 運 補台 東 知 本 、 太 麻 里 對 外 連 絡 橋 樑 斷 裂 , 物 資 、 救 災機 具 無 法 到 援 ; 海 軍 於 8 月 14 日 採 兩 棲 登 陸 方 式 ,至 大 武 灘 頭 搶 灘 , 載 送 維 生 物 資 175 噸 、 救 災 機 具 6部 , 為 災 害 救 援 行 動 首 例 。( 五 ) 空 中 飛 航 管 制主 要 任 務 區 域 為 投 嘉 南 、 高 屏 及 台 東 3 個 災 區 ; 全程 由 E-2 機 任 通 信 中 繼 、 空 中 飛 航 管 制 , 並 於 台 南49


、 嘉 義 開 設 之 空 中 前 進 管 制 組 , 擔 任 地 面 管 制 。 空中 管 制 中 心 全 程 保 持 雷 達 監 控 , 確 保 飛 安 。( 六 ) 美 軍 支 援 救 災美 太 平 洋 司 令 部 於 8 月 16、17 日 , 派 遣 2 架 次 KC-130 運 輸 機 , 載 運 防 水 塑 膠 薄 板 20 箱 及 氯 、 碘 錠 救災 物 資 來 台 ,18 至 22 日 「 兩 棲 船 塢 運 輸 艦 - 丹 佛 號」 載 運 MH-53E 及 MH-60S 直 升 機 各 2 架 , 協 助 運 送災 區 救 援 所 需 機 具 ; 迄 8 月 22 日 止 計 支 援 直 升 機 75架 次 及 吊 掛 20 部 作 業 機 具 。( 七 ) 道 路 橋 樑 搶 通工 兵 部 隊 針 對 地 方 政 府 提 出 災 損 需 求 , 均 會 同 鄉 鎮相 關 人 員 現 勘 研 討 , 迄 今 已 完 成 倍 力 橋 架 設 1 座 、便 引 道 開 設 13 處 及 巨 石 爆 破 作 業 。 災 後 重 建 續 執 行那 瑪 夏 鄉 民 生 至 茶 山 村 產 業 道 路 、 嘉 義 中 埔 台 3 號道 311.9K 處 實 施 搶 通 與 爆 破 作 業 ; 迄 8 月 29 日 止50


, 計 支 援 兵 力 8,732 人 次 、 車 輛 712 輛 、 機 具 982部 。( 八 ) 執 行 消 毒 防 疫化 學 兵 部 隊 依 各 縣 市 劃 定 消 毒 責 任 區 , 於 8 月 22 日完 成 所 有 ( 除 積 水 嚴 重 ) 地 區 第 一 次 消 毒 作 業 ; 自 23日 起 調 整 兵 力 , 置 重 點 於 災 民 收 容 中 心 、 學 校 及 公共 場 所 等 「 新 型 流 感 」 疫 情 較 嚴 重 地 區 實 施 多 次 消毒 作 業 。 總 計 消 毒 面 積 7,601 萬 8,304 平 方 公 尺 。51


( 九 ) 罹 難 人 員 搜 尋山 區 孤 困 地 區 地 面 搜 救 部 隊 原 已 派 遣 1,229 人 。18日 再 增 派 1,211 人 , 總 兵 力 2,440 人 , 全 力 協 助 7個 受 災 地 區 罹 難 人 員 搜 尋 ; 作 業 迄 8 月 28 日 , 在 各鄉 長 、 鄉 民 代 表 及 家 屬 召 開 會 議 協 商 後 , 均 已 結 束挖 掘 工 作 。( 十 ) 林 邊 、 佳 冬 復 原8 至 12 日 由 第 8 軍 團 指 揮 部 負 責 ,13 日 起 調 整 編 組, 由 陸 戰 隊 負 責 , 執 行 林 邊 、 佳 冬 16 個 村 復 原 工 作, 至 24 日 完 成 13 個 村 ;25 日 起 針 對 光 林 、 燄 溫 、塭 豐 村 集 中 兵 力 , 採 三 班 日 夜 輪 替 方 式 , 疏 通 道 路側 溝 、 清 除 淤 泥 積 土 ;29 日 依 時 限 完 成 屏 東 地 區 階段 性 災 後 復 原 及 切 結 簽 署 , 後 續 依 地 方 要 求 新 增 項目 , 檢 派 必 要 兵 力 支 援 。52


( 十 一 ) 災 區 服 務 工 作自 8 月 11 日 起 由 副 部 長 趙 上 將 領 隊 , 納 編 內 政 部 等16 個 單 位 , 於 高 雄 旗 山 開 設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國防 部 高 雄 縣 災 區 服 務 小 組 」; 總 計 完 成 3,661 件 民眾 服 務 案 件 , 持 續 辦 理 61 件 。53


( 十 二 ) 災 民 收 容 照 顧國 軍 經 規 劃 完 成 高 雄 縣 等 6 地 區 計 12 處 營 區 整 備 ,總 計 可 安 置 6,424 人 ; 迄 9 月 30 日 止 共 計 進 駐 嘉 義中 庄 西 等 7 處 營 區 , 總 計 安 置 鄉 民 3,684 人 。 迄 12月 24 日 持 續 安 置 鄉 民 1,923 人 。( 十 三 ) 執 行 重 建 工 作1、 中 繼 屋 搭 建 :自 10 月 13 日 至 12 月 14 日 間 , 派 遣 兵 力 計 2,382人 次 , 協 助 台 東 縣 金 峰 鄉 進 行 50 間 組 合 屋 搭 建 。2、 沐 浴 站 開 設 :自 8 月 9 日 起 於 台 東 縣 大 武 鄉 開 設 沐 浴 站 , 迄 12 月21 日 計 派 遣 兵 力 487 人 次 , 提 供 災 民 沐 浴 服 務 計2,401 人 次 。( 十 四 ) 河 川 疏 浚 :依 據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所 提 「 林 邊 溪 土 石 採 挖 回 填魚 池 專 案 」, 自 12 月 14 日 起 派 遣 南 部 作 戰 區 工兵 部 隊 進 駐 林 邊 溪 施 作 , 迄 12 月 23 日 計 投 入 兵54


力 733 人 次 、 施 工 機 具 113 車 次 , 累 計 採 挖 土 石 6萬 2,999 立 方 公 尺 , 預 於 12 月 31 日 完 成 。55


伍 、 重 建 階 段國 防 部 配 合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工 作 推 展 , 負 責 「 後 勤 組 」 作 業 , 全 力 協 助 行 政 院 各 部會 支 援 災 後 重 建 作 業 , 災 民 安 置 、 等 , 謹 就 具 體 作 為 及 執行 成 果 , 概 要 報 告 如 后 :一 、 安 置 鄉 民( 一 ) 重 大 成 果 :遵 總 統 及 行 政 院 長 指 ( 裁 ) 示 , 因 應 內 政 部 及 地 方 政府 安 置 災 民 需 求 , 應 縮 減 作 業 流 程 、 爭 取 時 效 , 本部 檢 討 列 管 空 置 營 區 10 處 , 提 供 地 方 政 府 檢 討 運用 , 其 中 屏 東 「 忠 誠 營 區 」 已 於 8 月 19 日 移 交 屏東 縣 政 府 , 安 置 屏 東 來 義 、 泰 武 鄉 等 兩 處 災 民 計725 員 。國 防 部 支 援 安 置 災 民 國 軍 營 ( 眷 ) 區 概 況 統 計 表資 料 日 期 :98 年 8 月 22 日項 目 營 區 名 稱 位 置 備 註空置眷舍慈 仁 九 村警 東 新 城台 東 縣 台 東 市 5 層 樓 空 置 眷 舍 , 須 完 成 復 水 、 復 電 及簡 易 整 修 後 , 可 立 即 安 置 受 災 戶 47 戶台 東 縣 台 東 市 5 層 樓 空 置 眷 舍 , 須 完 成 復 水 、 復 電 及門 窗 修 繕 後 , 再 行 安 置 受 災 戶 69 戶忠 誠 營 區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已 移 交 屏 東 縣 政 府 處 理 650 戶空置營區鄭 和 營 區營 建 署 會 勘高 雄 市 左 營 區適 搭 建 組 合 屋牛 稠 埔 營 區營 建 署 會 勘高 雄 縣 鳳 山 市適 搭 建 組 合 屋北 勢 東 營 區營 建 署 會 勘嘉 義 縣 民 雄 鄉適 搭 建 組 合 屋烏 樹 林 營 區 台 南 縣 後 壁 鄉 ( 空 置 )卑 南 營 區 台 東 縣 卑 南 鄉 ( 空 置 )崁 腳 歸 零 靶 場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 空 置 )頂 信 營 區空 置 營 舍 , 須 完 成 復 水 、 復 電 後 再 安 置南 投 縣 水 里 鄉災 民 50 人56


項次營 區名 稱另 檢 討 國 軍 正 常 使 用 營 區 , 規 劃 完 成 嘉 義 縣 、 高 雄縣 及 屏 東 縣 等 3 地 區 , 計 7 處 營 區 , 緊 急 騰 空 營 舍供 地 方 政 府 安 置 災 民 使 用 。 除 嘉 義 縣 中 庄 西 、 屏 東縣 加 祿 堂 營 區 安 置 鄉 民 已 分 別 於 10 月 18 日 及 10月 23 日 返 回 家 園 外 , 迄 今 高 雄 縣 金 陵 、 黃 埔 及 屏東 縣 龍 泉 營 區 等 3 處 營 區 , 共 計 882 人 , 詳 如 下 表:位 置國 軍 提 供 現 正 常 使 用 營 區 安 置 作 業 統 計 表單 位中 庄 嘉 義 縣 陸 軍1西 營 區 水 上 鄉 200 旅2 鳳 雄 營 區高 雄 縣 南 部 地 區燕 巢 鄉 後 備 部高 雄 縣 陸 軍3 金 陵 營 區燕 巢 鄉 工 兵 學 校加 祿 堂 屏 東 縣 空 軍4營 區 枋 山 鄉 防 訓 中 心5 黃 埔 營 區6 仁 美 營 區7 龍 泉 營 區高 雄 縣鳳 山 市高 雄 縣大 樹 鄉高 峰 期 安置 人 數57現 安 置人 數陸 軍 官 校 1273 125陸 軍43 砲 指 部屏 東 縣 陸 軍內 埔 鄉 298 旅合 計 4,691 882資 料 時 間 :99 年 2 月 5 日 1700 時124 0 1. 安 置 阿 里 山 鄉 、 來 吉 村 鄉 民2. 鄉 民 8 月 27 日 進 駐3. 鄉 民 10 月 18 日 遷 返 家 園540 0 1. 安 置 桃 源 鄉 鄉 民2.8 月 27 日 點 交 高 雄 縣 政 府3. 鄉 民 12 月 21 日 遷 返 家 園430 442 1. 安 置 那 瑪 夏 鄉 、 民 族 村 鄉 民2. 鄉 民 8 月 28 日 進 駐1347 0 1. 安 置 佳 冬 鄉 、 羌 園 村 、 塭 豐 村 、燄 溫 村 鄉 民2. 鄉 民 8 月 10 日 進 駐1. 安 置 桃 源 鄉 、 甲 仙 鄉 、 六 龜 鄉 民2. 鄉 民 8 月 31 日 進 駐 。3. 含 10 月 3 日 芭 瑪 颱 風 梅 蘭 村 安 置鄉 民 11 員 。1. 安 置 那 瑪 夏 鄉 瑪 雅 村 、 達 卡 奴 瓦鄉 民 。498 02. 鄉 民 8 月 31 日 進 駐 ,12 月 21 日遷 返 家 園480 315 1. 安 置 山 地 門 鄉 、 達 來 、 大 社2. 鄉 民 8 月 31 日 進 駐 。( 二 ) 具 體 效 益 :緊 急 安 置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撤 離 鄉 民 ,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及紅 十 字 會 等 社 福 團 體 , 結 合 營 區 人 、 物 力 資 源 , 提 供 生 活所 需 ; 另 協 調 原 民 會 、 勞 委 會 研 商 於 安 置 營 區 建 立 技 職 訓練 、 學 生 課 輔 等 相 關 規 劃 , 以 提 昇 受 災 同 胞 爾 後 的 謀 生 能力 ; 並 配 合 衛 生 署 落 實 H1N1 防 疫 作 為 ,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備考


提 供 舒 適 、 衛 生 、 安 全 及 便 利 的 生 活 環 境 , 對 於 協 助 鄉 民揮 別 傷 痛 , 恢 復 正 常 作 息 及 家 園 重 建 , 具 有 成 效 。二 、 支 援 華 山 溪 河 道 疏 濬 作 業( 一 ) 重 大 成 果 :奉 總 統 9 月 4 日 指 ( 裁 ) 示 國 軍 協 助 雲 林 縣 政 府 支 援華 山 溪 河 道 疏 濬 作 業 ,9 月 17 日 即 展 開 土 石 清 淤, 至 10 月 11 日 完 成 清 淤 量 9,000 立 方 公 尺 , 執 行率 達 100%, 總 計 支 援 兵 力 員 、 機 具 設 備 。( 二 ) 具 體 效 益 :全 體 官 兵 本 著 「 苦 民 所 苦 、 急 民 所 急 」 精 神 , 全 力以 赴 , 配 合 經 濟 部 與 農 委 會 等 相 關 部 會 , 加 速 完 成相 關 疏 濬 任 務 , 協 力 國 土 保 育 工 作 , 為 防 洪 治 水 做出 實 質 貢 獻 , 有 效 降 低 災 損 ,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全 。三 、 支 援 台 東 縣 政 府 金 峰 鄉 興 建 中 繼 屋( 一 ) 重 大 成 果 :國 軍 配 合 台 東 縣 政 府 於 金 峰 鄉 正 興 村 興 建 首 批 50戶 災 民 中 繼 屋 「 嘉 蘭 八 八 新 城 」 兵 力 支 援 需 求 , 自10 月 15 日 至 12 月 14 日 陸 軍 花 防 部 台 東 指 揮 部 每日 派 遣 兵 力 支 援 中 繼 屋 興 建 工 程 , 全 力 協 助 施 工 團隊 「 材 料 搬 運 」、「 整 地 」、「 打 水 泥 」 等 全 般 作業 進 行 , 總 計 支 援 兵 力 2,364 員 , 充 分 展 現 國 軍 「苦 民 所 苦 」, 軍 民 合 作 的 重 建 決 心 。( 二 ) 具 體 效 益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興 建 組 合 屋 需 求 , 儘 速 讓 受 災 鄉 民 有安 定 的 住 所 , 展 開 新 生 活 , 國 軍 貢 獻 成 效 顯 著 。四 、 支 援 林 邊 溪 河 道 疏 濬 作 業58


( 一 ) 重 大 成 果 :支 援 林 邊 溪 河 道 疏 濬 作 業 , 土 石 開 採 回 填 魚 池 專 案工 程 , 預 計 清 淤 總 數 91,800 立 方 公 尺 , 實 際 清 淤量 計 151,997 立 方 公 尺 , 達 成 率 165.57%, 總 計 投入 兵 力 1,273 員 , 施 工 機 具 總 計 8 類 333 部 。98年 12 月 31 日 屏 東 縣 政 府 承 包 商 進 場 接 替 , 工 兵 部隊 已 於 99 年 1 月 1 日 機 動 轉 支 援 高 屏 溪 疏 濬 任 務。( 二 ) 具 體 效 益 :協 助 屏 東 縣 政 府 執 行 河 道 疏 濬 , 降 低 災 損 , 保 障 人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 成 效 卓 著 。五 、 國 軍 營 區 「1 戶 1 間 」 安 置 原 則( 一 ) 重 大 成 果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為 安 置 鄉 民營 區 , 能 符 合 家 庭 式 居 住 之 生 活 機 能 並 兼 顧 隱 私 問題 , 於 98 年 11 月 19 日 指 ( 裁 ) 示 「1 戶 1 間 」 之 安置 原 則 。 國 軍 龍 泉 營 區 安 置 鄉 民 共 計 118 戶 、315人 , 國 防 部 遂 於 98 年 12 月 14 日 1400 時 辦 理 「 災後 收 鄉 民 行 隔 間 改 善 工 程 說 明 座 談 會 」, 邀 請 屏 東縣 政 府 ( 原 民 處 、 社 會 處 )、 世 界 展 望 會 、 屏 東 縣 大社 村 、 達 來 村 、 德 文 村 等 村 長 及 村 民 代 表 座 談 , 期能 溝 通 、 建 立 共 識 , 讓 安 置 營 區 鄉 民 瞭 解 政 府 進 行隔 間 改 善 工 程 目 的 及 用 心 。 陸 軍 八 軍 團 於 98 年 12月 24 日 辦 理 房 舍 隔 間 及 浴 廁 整 修 工 程 公 開 招 標 作 業, 業 於 99 年 1 月 30 日 辦 理 完 竣 , 整 修 後 兵 舍 隔 間總 計 119 間 , 符 合 「1 戶 1 間 」 安 置 原 則 , 安 置 鄉民 對 於 隔 間 改 善 後 生 活 品 質 , 均 表 滿 意 。59


( 二 ) 具 體 效 益 :安 置 鄉 民 營 區 符 合 家 庭 式 居 住 之 生 活 機 能 , 並 兼 顧隱 私 問 題 , 照 護 收 災 民 眾 , 成 效 卓 著 。60


第 肆 章 之 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資 料 截 止 日 99/02/03)壹 、 救 災 階 段經 統 計 莫 拉 克 風 災 共 阻 斷 53 座 橋 梁 , 省 道 受 災 里 程412.32 公 里 , 縣 道 128.3 公 里 , 並 形 成 (1) 台 9 線 太 麻 里 ~ 楓港 、(2) 台 27 線 新 威 大 橋 - 茂 林 ~ 多 納 、(3) 台 18 線 、 縣 道 169線 阿 里 山 公 路 、(4) 台 24 線 三 地 門 ~ 霧 台 ~ 阿 禮 、(5) 台 20 線 甲仙 - 荖 濃 ~ 桃 源 - 埡 口 ( 高 雄 縣 境 內 ) 及 台 27 甲 線 新 威 大 橋 - 六 龜大 橋 、(6) 台 20 線 埡 口 ~ 利 稻 ~ 霧 鹿 ( 台 東 縣 境 內 )、(7) 台 21 線水 里 ~ 同 富 ~ 塔 塔 加 、(8) 台 21 線 旗 山 - 甲 仙 - 小 林 ~ 那 瑪 夏 等 八大 孤 島 地 區 。 本 局 首 要 任 務 即 辦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期 間 所 發 生 之公 路 搶 修 案 件 , 以 解 除 因 公 路 中 斷 造 成 之 孤 島 狀 況 , 提 供 民眾 基 本 維 生 通 道 , 俾 利 後 續 重 建 工 程 之 進 行 。一 、 省 道 公 路 搶 修 ( 工 作 項 目 一 )( 一 ) 重 大 成 果 : 於 98.08.22 首 先 搶 通 台 9 線 太 麻 里 ~ 楓港 段 , 其 他 路 段 隨 後 陸 續 搶 通 , 於98.11.30 提 前 搶 通 台 20 線 甲 仙 - 荖 濃 ~ 桃源 - 埡 口 及 台 21 線 旗 山 - 甲 仙 - 小 林 ~ 那 瑪夏 等 2 路 段 後 , 全 部 完 成 搶 通 作 業 。項 次 受 災 路 線 搶 通 時 程1 台 9 線 太 麻 里 ~ 楓 港 98.08.222 台 27 線 新 威 大 橋 - 茂 林 ~ 多 納 98.08.283 台 18 線 、 縣 道 169 線 阿 里 山 公 路 98.09.154 台 24 線 三 地 門 ~ 霧 台 ~ 阿 禮 98.11.095台 20 線 甲 仙 - 荖 濃 ~ 桃 源 - 埡 口 ( 高 雄 縣 境 內 )、台 27 甲 線 新 威 大 橋 - 六 龜 大 橋98.11.3061


6 台 20 線 埡 口 ~ 利 稻 ~ 霧 鹿 ( 台 東 縣 境 內 ) 98.09.257 台 21 線 水 里 ~ 同 富 ~ 塔 塔 加 98.10.108 台 21 線 旗 山 - 甲 仙 - 小 林 ~ 那 瑪 夏 98.11.30災 害 地 區台 東 縣 台 9 線( 太 麻 里 ~ 楓 港 )高 雄 縣 台 27 線 、( 新 威 大 橋 ~ 茂 林 ~多 納 )嘉 義 縣 台 18 線 、169 線 等( 阿 里 山 森 林 遊 樂區 )八 大 孤 島 搶 通 時 程 詳 細 表已 搶 通 情 形原 訂 完 成 日期備 註98.8.15 全 線 搶 通 98.8.31 提 前 搶 通98.8.17 開 放 小 型 車 通 行98.8.22 開 放 大 型 車 通 行新 威 大 橋 ~ 大 津 搶98.8.17通98.8.31 提 前 搶 通98.8.28 茂 林 ~ 多 納 段 搶 通 98.8.31 提 前 搶 通台 18 線 藉 由 替 代 道98.8.30路 已 全 線 搶 通98.8.3098.9.16 169 線 全 線 搶 通 98.9.20 提 前 搶 通98.9.15 台 18 主 線 全 線 搶 通 98.10.15 提 前 搶 通98.11.20 全 線 通 行 中 型 巴 士 98.12.31 提 前 完 成屏 東 縣 台 24 線( 三 地 門 ~ 霧 臺 ~ 阿 98.11.09 台 24 線 全 線 搶 通 98.10.30 提 前 搶 通禮 )高 雄 縣 台 20 線( 甲 仙 - 荖 濃 ~ 桃 源- 埡 口 )高 雄 縣 台 27 甲 線( 新 威 ~ 六 龜 )台 東 縣 台 20 線( 埡 口 ~ 利 稻 ~ 霧鹿 )南 投 縣 台 21 線( 水 里 ~ 同 富 ~ 塔 塔加 )98.8.16 搶 通 荖 濃 ~ 寶 來 98.8.31 提 前 搶 通98.8.18 搶 通 甲 仙 ~ 荖 濃 98.8.31 提 前 搶 通98.8.28 搶 通 至 89K 高 中98.9.16 搶 通 至 桃 源98.8.13 搶 通 至 六 龜98.11.14 搶 通 至 梅 山 口 99.2.19 提 前 搶 通98.11.30 台 20 線 全 線 搶 通 99.2.28 提 前 搶 通98.8.23 搶 通 至 利 稻 98.8.31 提 前 搶 通98.9.25 搶 通 至 埡 口98.8.19 搶 通 至 望 高 98.8.31 提 前 搶 通搶 通 至 122.5K 烏 乾98.9.3溪98.10.10 搶 通 至 塔 塔 加62


高 雄 縣 台 21 線( 旗 山 - 甲 仙 - 小 林~ 那 瑪 夏 )98.8.13 搶 通 至 甲 仙 98.8.15 提 前 搶 通98.8.14 搶 通 至 224K 小 林 98.8.15 提 前 搶 通南 179-1 替 代 道 路98.9.1至 錫 安 山 、 民 權嘉 129-1 替 代 道 路98.9.10至 民 生嘉 129-1 至 民 生 開98.9.13放 小 型 車 通 行民 族 、 民 權 、 民 生98.9.16 等 3 村 連 絡 道 路 搶通南 179-1 至 錫 安98.9.30 山 、 民 權 開 放 小 型車 通 行小 林 至 那 瑪 夏 搶 通98.11.30 ( 台 21 線 全 線 搶通 )98.9.10 提 前 搶 通98.12.31 提 前 搶 通( 二 ) 具 體 效 益 : 解 除 因 省 道 公 路 中 斷 造 成 之 孤 島 狀 況 ,提 供 民 眾 基 本 維 生 通 道 。貳 、 重 建 階 段依 據 相 關 重 建 計 畫 及 特 別 預 算 , 於 101 年 底 前 辦 理 完 成省 道 公 路 系 統 復 建 工 作 及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縣 鄉 道 公 路 系統 復 建 工 作 。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站 所 建 立 之 「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工 程 管 理 系 統 」 之 統 計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 工程 類 標 案 共 計 152 標 , 其 中 已 決 標 65 標 , 完 工 20 標 , 其 餘標 案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中 。 以 下 簡 列 目 前 主 要 工 作 項目 :一 、 98 年 度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16 線 10k+430-+740 路 基 復建 工 程63


( 一 ) 重 大 成 果 : 已 於 98.11.30 開 工 , 預 定 99.5.21 完 工 ,目 前 施 工 中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本 路 段 流 失 約 310 公 尺 , 修 復 完 成 後 可避 民 眾 行 走 便 道 , 影 響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對 水 里 鄉 、 信 義 鄉 出 入 有 莫 大 助 益 期 。二 、 98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21 線 79k+760~80k+180 缺 口緊 急 修 復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已 於 98.8.26 開 始 辦 理 設 計 , 目 前 辦 理設 計 中 , 預 定 99.2.11 施 工 標 辦 理 發 包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台 21 線 79k 路 段 重 建 完 成 後 , 能 讓 水里 鄉 及 信 義 鄉 居 民 恢 復 災 前 正 常 生活 , 不 需 行 走 溪 底 便 道 , 影 響 民 眾 生 命財 產 安 全 , 且 新 中 橫 公 路 為 日 月 潭 通 往阿 里 山 重 要 觀 光 公 路 , 並 能 讓 信 義 鄉 農特 產 品 可 以 運 往 外 面 銷 售 , 以 便 民 眾 能飽 覽 災 區 昔 日 的 美 麗 景 色 。三 、 98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21 線 79k+670 新 龍 橋 修 復 工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目 前 辦 理 設 計 案 發 包 作 業 中 , 預 定 99.2.10設 計 案 開 標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台 21 線 79k 路 段 重 建 完 成 後 , 能 讓 水里 鄉 及 信 義 鄉 居 民 恢 復 災 前 正 常 生活 , 不 需 行 走 溪 底 便 道 , 影 響 民 眾 生 命財 產 安 全 , 且 新 中 橫 公 路 為 日 月 潭 通 往阿 里 山 重 要 觀 光 公 路 , 並 能 讓 信 義 鄉 農特 產 品 可 以 運 往 外 面 銷 售 , 以 便 民 眾 能飽 覽 災 區 昔 日 的 美 麗 景 色 。64


四 、 98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16 線 10k+210~14k+500 臨 河側 擋 土 牆 保 護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98.12.16 預 算 送 工 程 處 審 查 , 99.2.3辦 理 勘 查 , 預 算 目 前 重 新 分 為 2 標 , 預定 99.2.6 再 重 新 送 審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因 台 16 線 10k+210~14k+500 路 段 為 臨河 側 危 險 路 段 , 修 復 完 成 後 可 保 護 台 16線 沿 線 臨 河 側 路 基 安 全 , 提 高 用 路 人 行走 安 全 。五 、 98 年 度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21 線 91k+030~101k+500橋 基 保 護 暨 邊 坡 修 復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預 算 已 於 98.12.11 提 送 工 程 處 審 查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保 護 陳 有 蘭 溪 沿 線 路 基 安 全 , 且 新 中 橫公 路 為 日 月 潭 通 往 阿 里 山 重 要 觀 光 公路 , 並 能 讓 信 義 鄉 農 特 產 品 可 以 運 往 外面 銷 售 , 以 便 民 眾 能 飽 覽 災 區 昔 日 的 美麗 景 色 。六 、 98 段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21 線 105.6k~121k 路 基 復 建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98.12.01 開 工 , 預 定 99.4.29 完 工 , 目 前施 工 中( 二 ) 具 體 效 益 : 恢 復 台 21 線 原 有 公 路 , 提 高 民 眾 生 命財 產 安 全 , 且 新 中 橫 公 路 為 日 月 潭 通 往阿 里 山 重 要 觀 光 公 路 , 並 能 讓 信 義 鄉 農特 產 品 可 以 運 往 外 面 銷 售 , 以 便 民 眾 能飽 覽 災 區 昔 日 的 美 麗 景 色 。七 、 98 年 度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21 線 119k~122k 地 滑 復 建65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併 入 「98 段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21 線105.6k~121k 路 基 復 建 工 程 」 追 加 辦 理 ,98.12.01 開 工 , 預 定 99.4.29 完 工 , 目 前施 工 中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恢 復 台 21 線 原 有 公 路 , 提 高 民 眾 生 命財 產 安 全 , 且 新 中 橫 公 路 為 日 月 潭 通 往阿 里 山 重 要 觀 光 公 路 , 並 能 讓 信 義 鄉 農特 產 品 可 以 運 往 外 面 銷 售 , 以 便 民 眾 能飽 覽 災 區 昔 日 的 美 麗 景 色 。八 、 98 段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21 線 100k~145k 暨 台 18 線96k~108k 路 基 缺 口 緊 急 復 建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目 前 辦 理 設 計 中 , 分 為 3 期 程 ,99.1.11開 工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恢 復 台 21 線 原 有 公 路 , 提 高 民 眾 生 命財 產 安 全 , 且 新 中 橫 公 路 為 日 月 潭 通 往阿 里 山 重 要 觀 光 公 路 , 並 能 讓 信 義 鄉 農特 產 品 可 以 運 往 外 面 銷 售 , 以 便 民 眾 能飽 覽 災 區 昔 日 的 美 麗 景 色 。九 、 台 18 線 37K+500~40K+100 便 道 補 強 工 程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路 基 補 強 : 便 道 上 下 邊 坡 夯 打 鋼 軌 樁 385m2. 坡 面 保 護 : 便 道 上 下 裸 坡 噴 植 草 種 保 護 47,945m23. 橫 向 集 水 管 鑽 設 :975m4. 排 水 設 施 : 截 水 溝 1,100m、 邊 溝 排 水 1,000m( 二 ) 具 體 效 益 : 穩 定 通 車 便 道 路 基 及 崩 塌 裸 坡 保 護 , 提供 用 路 人 安 全 行 車 環 境66


十 、 台 18 線 59K+100 便 道 補 強 工 程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路 基 補 強 : 便 道 上 下 邊 坡 設 石 籠 399m2. 坡 面 保 護 : 便 道 上 邊 坡 施 設 型 框 及 掛 網 植 生 保 護23,000m23. 排 水 設 施 : 截 水 溝 942m、 邊 溝 排 水 399m( 二 ) 具 體 效 益 : 穩 定 通 車 便 道 路 基 及 崩 塌 裸 坡 保 護 , 提供 用 路 人 安 全 行 車 環 境十 一 、 台 18 線 71K+100 便 道 補 強 工 程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坡 面 保 護 : 便 道 上 邊 坡 施 設 防 落 石 網 及 掛 網 植 生保 護 10,332m22. 排 水 設 施 : 截 水 溝 453m( 二 ) 具 體 效 益 : 穩 定 路 基 及 裸 坡 保 護 , 提 供 用 路 人 安 全行 車 環 境十 二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 17 線 248K+100~251K+000 雙園 大 橋 緊 急 改 建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委 託 設 計 作 業 於 三 個 月 之 內 完 成 設 計 作業 , 工 程 標 部 分 於 98.12.7 上 網 公 告 ,並 於 98.12.22. 決 標 , 由 國 登 營 造 股 份 有限 公 司 得 標 , 並 如 期 於 98 年 12 月 26日 開 工 。( 二 ) 具 體 效 益 : 風 災 過 後 為 儘 速 新 建 雙 園 大 橋 , 緊 急 委託 設 計 顧 問 ,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設 計 並發 包 , 委 託 設 計 暨 監 造 服 務 工 作 、 工 程標 案 等 相 關 發 包 作 業 均 能 依 規 定 作 業時 程 完 成 , 施 工 原 訂 工 期 三 年 , 亦 已 縮67


短 為 二 年 , 期 以 最 快 速 度 恢 復 當 地 交通 。十 三 、 台 9 線 404k+000~405k+180 98 年 8 月 7~9 日 莫 拉克 颱 風 豪 雨 災 害 修 復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於 99.1.22 發 包 , 目 前 施 工 作 業 中 , 預定 於 99.6.30 完 工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以 恢 復 原 有 道 路 功 能 為 目 標 , 完 成 後 交通 順 暢 , 可 帶 動 災 區 ( 含 觀 光 、 農 產 、 運輸 …) 全 方 位 復 甦 。十 四 、 台 9 線 405k+180 南 太 麻 里 橋 及 408K+700~+745 98年 8 月 7~9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豪 雨 災 害 修 復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於 98.11.24 發 包 , 目 前 施 工 作 業 中 , 預定 於 99.3.27 完 工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以 恢 復 原 有 道 路 功 能 為 目 標 , 完 成 後 交通 順 暢 , 可 帶 動 災 區 ( 含 觀 光 、 農 產 、 運輸 …) 全 方 位 復 甦 。十 五 、 台 9 線 429k+700~430k+500 98 年 8 月 7~9 日 莫 拉克 颱 風 豪 雨 災 害 修 復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委 託 設 計 中 , 預 定 99.3 月 底 辦 理 發 包 作業 , 預 定 於 100.7.30 完 工 。 於 防 汛 期 間將 定 點 派 駐 緊 急 搶 修 廠 商 隨 時 進 行 道路 災 害 搶 通 作 業( 二 ) 具 體 效 益 : 以 恢 復 原 有 道 路 功 能 為 目 標 , 完 成 後 交通 順 暢 , 可 帶 動 災 區 ( 含 觀 光 、 農 產 、 運輸 …) 全 方 位 復 甦 。十 六 、 台 9 線 442k+200~+350 98 年 8 月 7~9 日 莫 拉 克 颱風 豪 雨 災 害 修 復 工 程68


( 一 ) 重 大 成 果 : 於 99.1.28 發 包 , 目 前 施 工 作 業 中 , 預定 於 99.7.30 完 工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以 恢 復 原 有 道 路 功 能 為 目 標 , 完 成 後 交通 順 暢 , 可 帶 動 災 區 ( 含 觀 光 、 農 產 、 運輸 …) 全 方 位 復 甦 。十 七 、 縣 鄉 道 復 建 工 作( 一 ) 重 大 成 果 :98 年 12 月 18 日 已 完 成 南 投 縣 政 府 、 雲林 縣 政 府 、 嘉 義 縣 政 府 、 台 南 縣 政 府 、 高雄 縣 政 府 、 屏 東 縣 政 府 、 台 東 縣 政 府 等 7個 縣 政 府 所 提 復 建 工 程 經 費 審 議 並 函 復縣 府 。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站 所 建立 之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工 程 管 理 系統 」 之 統 計 ,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 縣 鄉 道 工 程類 標 案 共 計 828 標 , 其 中 已 決 標 14 標 ,完 工 2 標 , 其 餘 標 案 目 前 刻 正 辦 理 規 劃 設計 中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補 助 縣 、 鄉 道 復 建 經 費 , 核 定 匡 列 經 費合 計 為 9,537,292 千 元 , 而 本 計 畫 核 定獎 補 助 額 度 為 11,143,169 千 元 , 尚 有 未分 配 款 1,605,877 千 元 , 後 續 將 俟 將 各縣 政 府 災 害 工 程 執 行 情 形 再 予 分 配 調整 。69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序號123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 預 計 時 間 點( 年 / 月 / 日 )98 年 度 莫 拉 克 颱 風 預 算 經 費 :30,000 千 99/4/29災 害 台 21 線 元105.6k~121k 路 基 復建 工 程 預 定 完 工98 年 度 莫 拉 克 颱 風 預 算 經 費 :150,000 99/4/30災 害 台 16 線 千 元10k+430-+740 路 基復 建 工 程 預 定 進 度 達90%完 成 台 18 線37.5k~40.1k 通 車 便 預 算 經 費 :25,166 千道 路 基 補 強 及 崩 塌 裸 元99/3/30坡 處 理完 成 台 18 線備註45659.1k~71.1k 通 車 便道 路 基 補 強 及 崩 塌 裸坡 處 理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17 線 248K+100~251K+000 雙 園 大 橋緊 急 改 建 工 程 全 套 管基 樁 進 場 施 工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台17 線 248K+100~預 算 經 費 :61,175 千元99/4/3010 部 樁 機 99/2/299/2/1370


251K+000 雙 園 大 橋緊 急 改 建 工 程 施 工 便橋 施 作71


第 肆 章 之 二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一 、 搶 修 搶 險 績 效( 一 ) 投 入 期 間98 年 8 月 10 日 至 98 年 12 月 30 日( 二 ) 投 入 經 費 人 力投 入 相 關 土 建 、 電 力 、 號 誌 、 電 訊 等 搶 修 搶 險 工 程 , 經費 預 計 4 億 5,214 萬 1,000 元 。( 三 ) 執 行 過 程 說 明本 階 段 主 要 係 對 行 車 安 全 有 立 即 性 影 響 者 , 進 行 必 要 的搶 修 搶 險 工 程 , 以 儘 快 恢 復 鐵 路 行 車 為 目 標 。( 四 ) 量 化 成 果截 至 98 年 12 月 23 日 , 相 關 土 建 、 電 力 、 號 誌 、 電 訊等 搶 修 搶 險 工 程 , 總 計 20 件 , 均 已 決 標 , 計 已 完 成 以下 區 間 土 建 、 電 力 、 號 誌 、 電 訊 搶 修 搶 險 工 程 :1. 縱 貫 線 隆 田 ~ 善 化 間 曾 文 溪 橋 南 橋 臺 及 東 、 西 正 線 路 基流 失 搶 修 工 程 。2. 南 迴 線 枋 山 ~ 古 莊 間 枋 野 2 號 橋 臺 背 填 流 失 與 土 石 淹沒 路 線 搶 修 工 程 。3. 南 迴 線 枋 山 ~ 古 莊 間 普 安 隧 道 路 線 變 形 整 正 工 程 。4. 臺 東 線 鹿 野 ~ 山 里 間 鹿 野 溪 橋 橋 面 版 移 位 整 正 工 程 。5. 南 迴 線 太 麻 里 ~ 金 崙 間 嘉 蘭 3、4、5 號 橋 及 路 基 流 失1000 公 尺 重 建 搶 修 工 程 。6. 南 迴 線 金 崙 ~ 瀧 溪 間 金 崙 溪 橋 北 橋 臺 與 翼 牆 基 礎 流 失搶 修 工 程 。7. 南 迴 線 瀧 溪 ~ 大 武 間 土 石 淹 沒 路 基 搶 修 工 程 。議 價 後 ,17 日 旋 即 進 場 搶 修 , 後 配 合 汛 期 與 因 地 方 民眾 抗 爭 , 自 10 月 2 日 停 工 , 至 11 月 4 日 始 能 全 面 復72


工 鑚 趕 工 進 , 截 至 12 月 24 日 相 關 土 木 與 軌 道 部 分 均已 完 竣 , 電 務 、 號 誌 、 電 訊 等 工 程 計 7 件 仍 加 緊 趕 工 ,以 因 應 98 年 12 月 30 日 通 車 。( 五 ) 成 果 照 片嘉 蘭 3、4、5 號 橋 沖 毀 及 路 基 流 失 1000 公 尺73


嘉 蘭 3、4、5 號 橋 及 路 基 流 失 1000 公 尺 重 建 搶 修 工 程林 邊 溪 鐵 路 橋 遭 沖 毀林 邊 溪 橋 搶 修 工 程 鋪 設 人 行 道74


二 、 復 建 工 程 績 效( 一 ) 預 計 投 入 經 費投 入 相 關 土 建 、 電 力 、 號 誌 、 電 訊 等 復 舊 工 程 , 經 費 預計 9,855 萬 9,000 元 。( 二 ) 辦 理 過 程 說 明對 行 車 安 全 有 立 即 性 影 響 者 , 均 已 於 搶 修 搶 險 階 段 辦 理完 竣 。 本 階 段 之 主 要 任 務 在 辦 理 相 關 結 構 與 設 施 之 加 固與 復 建 , 以 增 進 行 車 安 全 。( 三 ) 經 費 執 行 情 形截 至 98 年 12 月 23 日( 四 ) 量 化 成 果相 關 土 建 、 電 力 、 號 誌 、 電 訊 等 復 建 工 程 , 預 計 辦 理 15件 , 已 決 標 12 件 , 已 設 計 完 成 待 發 包 2 件 , 設 計 中 1件 。預 計 完 成 以 下 區 間 土 建 、 電 力 、 號 誌 、 電 訊 復 建 工 程 :1. 縱 貫 線 曾 文 溪 橋 P31、P32、P33 橋 柱 加 固 與 P29 沉 箱基 礎 加 固 工 程 。2. 南 迴 線 菩 安 隧 道 復 建 工 程 。3. 南 迴 線 K71+454~K72+410 邊 坡 回 填 穩 定 加 固 工 程 。4. 南 迴 線 金 崙 溪 橋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5. 南 迴 線 南 太 麻 里 溪 橋 、 知 本 溪 橋 橋 墩 加 固 工 程 。6. 南 迴 線 太 麻 里 金 崙 間 通 訊 設 備 復 舊 工 程 。7. ATP 防 護 設 備 與 號 誌 設 備 復 舊 工 程 。三 、 重 大 特 殊 專 案交 通 部 : 林 邊 溪 鐵 路 橋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侵 襲 南 臺 灣 , 豐 沛 雨 量 及 適 逢75


滿 潮 造 成 林 邊 溪 北 側 堤 防 多 處 潰 堤 。 位 處 下 游 之 臺 鐵 局 林 邊溪 橋 台 側 堤 防 亦 潰 堤 長 達 30~40 公 尺 , 連 帶 造 成 現 有 林 邊 溪橋 鐵 路 配 合 閘 門 ( 左 右 各 3 公 尺 ) 及 橋 梁 2 墩 3 孔 遭 沖 毀 ,北 邊 路 基 流 失 120 公 尺 , 造 成 鐵 路 交 通 中 斷 。辦 理 搶 修 復 建 工 程 說 明 如 下 :( 一 ) 橋 墩 復 舊 工 程 :1. 包 含 路 基 回 填 、 橋 墩 修 復 , 於 98 年 8 月 13 日 開 始進 場 施 工 , 因 居 民 抗 爭 於 98 年 10 月 2 日 停 工 , 經溝 通 協 調 後 於 11 月 4 日 復 工 。2. 為 早 日 完 成 南 迴 線 全 線 通 車 , 經 要 求 立 約 商 全 力 趕工 , 橋 墩 復 舊 工 程 於 98 年 12 月 8 日 全 部 完 成 。( 二 ) 橋 墩 提 高 工 程 :1. 為 順 應 民 意 及 安 全 計 , 臺 鐵 局 委 託 台 灣 世 曦 顧 問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設 計 將 該 橋 梁 提 高 2 公 尺 。 於 9 月 15 日開 工 進 場 施 作 。2. 此 期 間 雖 有 零 星 阻 撓 施 工 , 惟 仍 克 服 困 難 , 持 續 趕辦 工 進 , 於 98 年 12 月 13 日 將 全 部 鋼 梁 吊 裝 完 畢 ,隨 即 進 行 後 續 鋪 軌 及 電 訊 號 誌 工 程 。預 定 辦 理 進 度 說 明 如 下 :( 一 )98 年 12 月 27 日 搶 修 作 業 全 數 完 成 。( 二 )98 年 12 月 28 日 通 過 聯 合 安 全 檢 查 。( 三 )98 年 12 月 29 日 通 過 機 車 試 運 轉 。( 四 )98 年 12 月 30 日 恢 復 通 車 。76


第 伍 章 之 一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資 料 截 止 日 99/1/28)壹 、 救 災 階 段本 署 於 莫 拉 克 風 災 期 間 , 調 派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出 勤 作 業 ,並 辦 理 搶 險 搶 修 工 程 , 有 效 減 緩 淹 水 災 情 及 防 止 堤 防 損 毀 擴大 與 恢 復 防 洪 功 能 , 讓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得 以 保 護 。一 、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出 勤 救 災( 一 ) 重 大 成 果 :莫 拉 克 颱 風 期 間 , 全 國 大 型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總 計 640台 , 其 中 水 利 署 將 419 台 大 型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預 先 調 至各 縣 ( 市 ) 政 府 供 其 調 度 運 用 , 另 中 小 型 移 動 式 抽 水機 全 國 計 有 1,15 台 , 均 已 佈 置 於 縣 市 政 府 待 命 , 將搭 配 大 型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進 行 抽 水 作 業 , 調 度 最 高 峰 期間 為 8 月 11 日 , 共 調 度 602 台 次 大 型 移 動 式 抽 水 機至 各 淹 水 地 區 支 援 抽 水 作 業 。( 二 ) 具 體 效 益 :由 於 本 署 預 先 預 布 移 動 式 抽 水 機 及 整 合 各 縣 市 機 組資 源 , 於 莫 拉 克 風 災 期 間 快 速 減 少 淹 水 面 積 及 淹 水 時間 。二 、 搶 險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中 央 管 河 川 及 區 排 多 處 潰 溢 堤 , 共 辦理 63 件 搶 險 工 程 , 災 害 發 生 時 相 關 河 川 局 立 即 投 入人 力 、 機 具 日 以 繼 夜 進 行 搶 險 , 並 於 98 年 8 月 17日 完 成 搶 險 工 作 。( 二 ) 具 體 效 益 :以 拋 塊 石 、 混 凝 土 塊 、 堆 沙 包 等 方 式 進 行 搶 險 , 有77


效 防 止 堤 防 毀 損 繼 續 擴 大 。三 、 搶 修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堤 防 毀 損 獲 控 制 後 , 各 河 川 局 持 續 辦 理 堤 身 補 強 並 接續 進 行 搶 修 工 程 , 共 辦 理 118 件 , 已 於 99 年 1 月 已全 部 完 工 。( 二 ) 具 體 效 益 :以 蛇 籠 、 護 岸 保 護 工 或 其 他 方 式 修 復 堤 防 , 初 步 恢 復堤 防 防 洪 功 能 ,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得 暫 時 獲 得 保 護 。四 、 淹 水 救 助 金 發 放( 一 ) 重 大 成 果 :98 年 8 月 27 日 撥 付 各 縣 市 政 府 總 計 27.92 億 元 , 縣市 政 府 再 撥 付 鄉 鎮 市 公 所 發 放 給 受 災 戶 27.79 億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淹 水 高 度 超 過 50 公 分 每 戶 發 放 2 萬 元 協 助 整 理 家園 、 購 置 物 品 及 生 活 必 需 品 , 減 少 人 民 財 產 損 失 及 儘速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貳 、 重 建 階 段莫 拉 克 風 災 過 後 , 本 署 積 極 辦 理 疏 濬 工 程 避 免 明 年 汛 期發 生 災 害 , 另 投 入 復 建 工 程 以 回 復 堤 防 保 護 標 準 。一 、 河 川 疏 濬( 一 ) 重 大 成 果 :行 政 院 於 98 年 11 月 30 日 核 定 加 強 河 川 野 溪 及 水 庫疏 濬 方 案 , 預 定 於 1 年 內 完 成 臺 灣 地 區 河 川 、 野 溪 及水 庫 疏 濬 6,500 萬 立 方 公 尺 之 執 行 目 標 。 截 至 目 前(99 年 1 月 31 日 ), 累 計 執 行 量 為 2,219.1 萬 立 方 公78


尺 , 執 行 率 34.1%。( 二 ) 具 體 效 益 :疏 濬 土 石 供 應 公 共 工 程 及 市 場 需 求 , 並 避 免 明 年 汛 期發 生 災 害 。二 、 復 建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復 建 工 程 共 辦 理 257 件 , 總 修 復 堤 防 長 度 約 123 公里 , 經 費 約 83.26 億 , 已 發 包 172 件 , 目 前 正 持 續 趕辦 中 , 預 計 99 年 汛 期 前 可 完 成 95 件 ,99 年 底 前 可完 成 251 件 , 餘 6 件 將 趕 於 100 年 汛 期 前 完 成 。( 二 ) 具 體 效 益 :回 復 堤 防 原 設 計 保 護 標 準 , 針 對 重 複 受 災 堤 段 , 重 新檢 討 堤 線 並 提 高 保 護 標 準 , 確 保 下 次 颱 風 時 , 人 民 生命 財 產 可 獲 得 保 障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 預 計 時 間 點序 號( 年 / 月 / 日 )1預 計 99 年 度 汛 期 前 約 83.26 億 元 99/5/30復 建 工 程 完 成 95 件預 計 災 後 至 99 年 2 預 投 入 經 費 近 5 億 99/2/28月 底 河 川 疏 濬 可 達 元 。2 2,200 萬 立 方 公 尺 ,即 增 加 1,610 萬 立 方公 尺 。備註79


第 伍 章 之 二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資 料 截 止 日 99/2/8)壹 、 救 災 階 段無貳 、 重 建 階 段為 協 助 災 區 產 業 業 者 儘 速 回 復 經 營 生 機 , 自 本 (98) 年10 月 起 , 透 過 全 國 性 綜 合 展 售 活 動 , 全 力 推 廣 災 區 地 方 特 色商 品 , 謹 將 活 動 辦 理 成 效 臚 列 如 下 :一 、『 幸 福 台 灣 味 ~ 在 地 關 懷 . 用 愛 心 送 溫 暖 』 展 售 會 活動( 一 ) 重 大 成 果 :1. 時 間 :98.10.1-98.10.11。2. 地 點 : 新 光 三 越 百 貨 A11 活 動 會 館 。3. 內 容 :(1) 預 約 幸 福 ~ 那 瑪 夏 梅 醋 促 銷 活 動 。(2) 用 愛 心 拼 經 濟 ~ 災 區 業 者 商 品 促 銷 活 動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招 商 攤 位 : 共 計 87 家 廠 商 ,76 個 攤 位 , 超 過 1,600件 商 品 上 架 展 售 。2. 銷 售 業 績 : 參 觀 人 次 超 過 3 萬 5 千 人 次 , 為 業 者 創造 304.8 萬 元 營 業 收 入 。二 、『 活 力 台 灣 . 經 濟 大 步 走 』 系 列 活 動 ~『 當 幸 福 來 敲門 -OTOP 地 方 特 色 產 品 展 售 會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時 間 :98.11.07-98.11.08。2. 地 點 : 台 北 市 政 府 廣 場 。80


3. 內 容 :(1)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 台 北 市 政 府 、 台北 市 展 覽 中 心 交 易 市 場 聯 合 會 。(2) 結 合 全 國 性 大 型 消 費 產 品 展 售 活 動 , 協 助 災 區 業者 拓 銷 在 地 產 品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招 商 攤 位 : 共 計 47 家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業 者 參 與 。2. 銷 售 業 績 :2 天 期 活 動 為 業 者 創 造 76.2 萬 元 營 業收 入 。三 、2009 台 灣 國 際 觀 光 特 產 展( 一 ) 重 大 成 果 :1. 時 間 :98.11.20-98.11.23。2. 地 點 : 世 貿 中 心 一 館 。3. 內 容 :(1)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國 際 觀 光 特 產 協 會 。(2) 以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今 (98) 年 度 16 處 輔 導 計畫 為 展 售 主 題 , 規 劃 災 區 商 品 搭 售 活 動 。(3) 結 合 全 國 性 大 型 消 費 產 品 展 售 活 動 , 協 助 災 區業 者 拓 銷 在 地 產 品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招 商 攤 位 : 共 計 30 家 地 方 特 色 產 業 業 者 參 與 。2. 銷 售 業 績 : 銷 售 業 績 :3 天 期 活 動 為 地 方 業 者 創 造41 萬 元 營 業 收 入 。81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序號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 預 計 時 間 點( 年 / 月 / 日 )透 過 現 有 OTOP 館 通 99/5/311 商 品 通 路 推 廣路 及 舉 辦 或 參 與 國 內大 型 展 售 活 動 , 推 廣災 區 特 色 商 品透 過 媒 體 或 出 版 品 深 99/4/302 行 銷 廣 宣 活 動 入 報 導 災 區 復 甦 之 案例備註82


第 伍 章 之 三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壹 、 救 災 階 段一 、 台 電 公 司( 資 料 截 止 日 99 年 1 月 31 日 )( 一 ) 電 力 搶 修 :1. 重 大 成 果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1,595,419 戶 停 電 , 在 台 電 公 司全 力 動 員 搶 修 下 ,3 天 內 即 修 復 98.95%。 期 間 更 租 用專 用 直 升 機 , 派 員 巡 視 山 區 供 電 區 域 , 俾 全 面 了 解 線路 整 體 受 損 情 況 , 安 排 優 先 搶 修 順 序 及 擬 定 復 建 計畫 , 並 利 用 漂 流 木 、 高 大 樹 木 、 岩 壁 及 遙 控 無 人 直 昇機 等 協 助 架 設 臨 時 供 電 纜 線 , 及 提 供 緊 急 小 型 發 電 機應 急 , 以 儘 速 恢 復 供 電 。2. 具 體 效 益 :(1) 及 時 提 供 阿 里 山 山 區 民 眾 用 電 , 使 眾 多 茶 農 得 以 適時 產 製 秋 冬 茶 , 避 免 數 億 元 龐 大 農 業 損 失 及 影 響 生計 。(2) 將 電 源 送 至 屏 東 牡 丹 水 庫 , 及 時 洩 洪 鞏 固 壩 體 安全 , 保 障 水 庫 下 游 數 十 萬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 , 並維 持 15 鄉 鎮 民 生 用 水 , 免 於 匱 乏 。( 二 ) 採 購 民 生 物 資 送 予 受 災 戶 :1. 重 大 成 果 :緊 急 採 購 礦 泉 水 、 奶 粉 、 米 、 魚 罐 頭 、 泡 麵 、 餅乾 、 衛 生 紙 及 毛 巾 等 民 生 物 資 , 以 台 電 自 有 車 輛 送 予八 八 水 災 受 災 戶 。2. 具 體 效 益 :83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及 善 盡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 發 揮 「 人 溺 己 溺 」精 神 。二 、 台 水 公 司配 合 政 府 對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地 區 之 安 置 及 重 建 工作 , 對 受 災 戶 民 生 用 水 實 施 用 水 優 惠 措 施 , 爰 函 頒 『 台水 公 司 因 應 「 莫 拉 克 颱 風 」 災 害 地 區 用 戶 水 費 相 關 作 業應 急 處 理 措 施 』, 提 供 受 災 戶 用 水 優 惠 及 組 合 屋 供 水 相關 作 業 措 施 。( 一 ) 適 用 對 象 :1. 適 用 政 府 或 民 間 興 建 組 合 屋 , 且 以 台 水 公 司 配 水 系 統可 以 敷 設 到 達 者 為 限 。 倘 台 水 公 司 供 水 管 線 及 供 水 能力 無 法 到 達 者 , 組 合 屋 興 建 單 位 應 自 行 將 簡 易 供 水 設施 一 併 納 入 考 量 。2. 原 有 用 戶 原 址 重 建 者 。( 二 ) 實 施 辦 法 :1. 組 合 屋 部 分 :受 災 地 區 臨 時 組 合 屋 裝 設 自 來 水 以 施 設 至 「 總 表 」為 原 則 , 並 免 收 外 線 費 用 。 至 於 總 表 後 至 各 分 表 間 之管 線 , 因 興 建 組 合 屋 之 主 辦 單 位 狀 況 不 同 , 原 則 由 組合 屋 興 建 單 位 辦 理 。2. 原 址 重 建 部 分 ( 永 久 屋 適 用 ):受 災 地 區 民 眾 如 經 地 方 建 管 單 位 同 意 原 址 重 建 或自 行 整 建 者 , 重 建 期 間 水 費 同 意 按 一 般 用 水 計 費 。3. 用 戶 外 線 計 費 原 則 :(1) 外 線 工 料 費 則 免 依 用 戶 用 水 設 備 統 一 收 費 標 準 計 收基 本 工 料 費 , 如 原 設 之 外 線 設 備 還 可 以 使 用 者 , 則免 收 工 料 費 ; 如 外 線 設 備 須 改 善 或 重 做 者 , 依 實 際84


施 工 項 目 收 費 。(2) 免 收 復 水 費 。(3) 上 述 優 惠 原 則 以 乙 次 為 限 。台 水 公 司 積 極 配 合 受 災 戶 水 費 減 免 、 組 合 屋 及 永 久屋 供 水 部 分 , 期 使 降 低 用 戶 用 水 負 擔 , 儘 速 提 供 及 恢 復民 眾 用 水 需 求 。三 、 台 糖 公 司台 糖 公 司 協 助 莫 拉 克 風 災 救 災 提 供 各 項 畜 禽 掩埋 、 淤 泥 土 石 漂 流 木 堆 置 、 組 合 屋 、 遷 村 、 耕 作 用 地 案辦 理 情 形 :為 因 應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 台 糖 公 司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各 級 政 府 救 災 或 安 置 措 施 需 要 , 分 別 於 98.8.13、98.8.17 函 頒 提 供 土 地 原 則 。 截 至 99.01.29 台 糖 公 司 已積 極 配 合 或 主 動 先 行 提 供 雲 林 、 嘉 義 、 台 南 、 高 雄 、 屏東 等 縣 轄 內 計 48 處 共 1,394.81 公 頃 土 地 供 政 府 作 為 救災 、 安 置 、 耕 作 、 土 石 儲 備 中 心 及 土 石 疏 濬 暫 置 地 點 使用 , 日 後 再 由 需 地 機 關 依 災 害 防 救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補辦 徵 用 手 續 。( 一 ) 救 災 使 用 部 分 , 已 提 供 土 地 計 23 處 、 面 積 167.74 公頃 ( 預 估 年 租 金 26,584,424 元 )( 已 進 場 使 用 10 處計 57.48 公 頃 )( 二 ) 安 置 使 用 部 分 , 已 提 供 土 地 計 3 處 、 面 積 89.72 公 頃( 已 進 場 使 用 2 處 計 3.13 公 頃 )。( 三 ) 永 久 建 築 、 耕 作 使 用 部 分 , 已 提 供 土 地 計 15 處 、 面積 424.5 公 頃 ( 已 進 場 使 用 4 處 計 214.01 公 頃 )。( 四 )「 土 石 儲 備 中 心 」 及 「 土 石 疏 濬 暫 置 地 點 」 使 用 , 已提 供 土 地 計 7 處 、 面 積 712.85 公 頃 ( 已 進 場 使 用 185


處 計 7.8 公 頃 )。四 、 中 油 公 司( 一 ) 中 油 公 司 與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總 會 、 法 鼓 山 慈 善 基 金 會等 單 位 共 同 認 養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隆 華 國 小 重 建 工 作 :1. 該 校 學 生 開 學 時 , 暫 於 神 木 村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上 課 ,98年 10 月 初 已 移 至 組 合 教 室 上 課 。2. 原 擇 定 台 大 實 驗 林 27 班 地 68-6 號 地 其 中 和 社 段 160、216 號 及 106 號 2 筆 土 地 ; 惟 因 皆 評 定 為 危 險 地 段 , 尚須 另 覓 土 地 。3. 中 油 公 司 逐 次 皆 參 加 教 育 部 召 開 之 校 園 認 養 重 建 會議 。( 二 ) 有 關 雙 園 大 橋 天 然 氣 管 線 搶 修 工 程 : 已 於 98 年 12 月23 日 完 工 通 氣 。( 三 ) 有 關 供 油 中 心 及 加 油 站 修 復 工 程 :1. 中 油 公 司 受 莫 拉 克 颱 風 而 停 業 之 自 營 加 油 站 , 已 陸 續於 98 年 8 月 14 日 前 恢 復 正 常 營 業 。2. 中 油 公 司 受 莫 拉 克 颱 風 而 暫 停 灌 裝 作 業 之 台 南 供 油 中心 , 業 已 於 98 年 8 月 19 日 前 恢 復 正 常 營 業 。貳 、 重 建 階 段一 、 台 電 公 司( 一 ) 電 力 重 建 :序 號 工 程 名 稱 重 大 成 果 具 體 效 益11. 確 保 曾 文 電在 惡 劣 工 作 環 境 下 不 畏 困 難 、 不廠 電 力 輸 出曾 文 ~ 南 化 線 #1、#2 及 辭 辛 勞 , 通 力 合 作 克 服 萬 難 , 提及 台 南 南 化欣 欣 ~ 奮 起 線 #12、#13 前 完 成 臨 時 線 路 架 設 供 電 ; 永 久地 區 供 電 穩鐵 塔 重 建 工 程 。 鐵 塔 積 極 重 建 中 , 將 於 今 (99) 年定 。防 汛 期 前 完 成 。2. 提 供 嘉 義 大86


阿 里 山 地 區等 民 生 電 力 。23嘉 義 縣 阿 里 山 、 梅山 、 中 埔 、 大 埔 、 奮起 湖 一 帶 山 區 電 力 重建 工 程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 那 瑪夏 鄉 、 甲 仙 鄉 等 電 力重 建 工 程 。投 入 工 程 費 約 1000 萬 元 , 完 成 配 確 保 阿 里 山 、 梅電 線 路 約 5 公 里 。山 、 中 埔 、 大埔 、 奮 起 湖 一 帶供 電 穩 定 。投 入 工 程 費 約 2100 萬 元 , 完 成 配 確 保 桃 源 鄉 勤電 線 路 約 17 公 里 。和 與 梅 山 村 、 那瑪 夏 鄉 民 族 與民 權 村 、 甲 仙 鄉小 林 村 等 地 區供 電 穩 定 。( 二 ) 用 電 優 惠 措 施1. 重 大 成 果 :類 別 優 惠 措 施 實 施 期 間1. 淹 水 達 50 公 分 以 上 , 並 檢 附 政 府 證 明 文 件 之 受 災 戶 , 每 月用 電 在 110 度 以 下 部 分 , 電 費 免 予 計 收 。98.8.8 ~98.10.72. 房 屋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之 受 災 戶 , 已 使 用 之 當 期 電 費 免 予 計 收 。 當 期民生用電3. 組 合 屋 住 戶 用 電 , 夏 月 每 月 用 電 度 數 在 330 度 以 下 、 非 夏 月每 月 用 電 度 數 在 110 度 以 下 部 分 , 電 費 免 予 計 收 。4. 經 政 府 認 定 之 收 容 中 心 , 收 容 災 民 至 收 容 任 務 為 止 , 收 容 災民 部 分 之 用 電 費 , 免 予 計 收 。5. 政 府 或 經 政 府 認 可 之 民 間 單 位 為 收 容 受 災 戶 所 搭 建 之 臨 時組 合 屋 及 受 災 戶 自 行 重 建 房 屋 , 申 請 用 電 均 免 予 計 收 線 路 補助 費 。98.8.8~100.8.798.8.8 ~收 容 任 務 結束98.8.8~100.8.76. 受 災 戶 10 月 底 前 免 計 遲 延 繳 付 費 用 。 當 期87


類 別 優 惠 措 施 實 施 期 間屏東佳冬、林邊二鄉及枋寮鄉大庄村民 淹 水 達 50 公 分 以 上 , 並 檢 附 政 府 證 明 文 件 之 受 災 戶 ,生用 98.8.8 ~ 98.9.7 每 月 用 電 在 110 度 以 下 部 分 , 電 費 免 予電 計 收 ;98.9.8 ~ 98.10.7 每 月 用 電 在 240 度 以 下 部 分 , 電費 免 予 計 收 。水產養 1. 用 電 期 間 含 98.8.8 電 費 月 份 之 電 費 減 半 計 收 。殖電力用 2. 漁 塭 重 建 期 間 用 電 負 載 率 30% 以 下 者 , 基 本 電 費 免 予 計戶收 。2. 具 體 效 益 : 上 述 用 電 優 惠 措 施 減 收 金 額 約 9,760 萬 元 。98.8.8~98.10.7用 電 含 括98.8.8 之電 費 月 份99 年 2 月( 含 ) 電 費 月份 以 前二 、 台 水 公 司根 據 「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 針對 受 災 民 眾 分 布 區 域 , 具 有 興 建 組 合 屋 、 中 繼 屋 、 永 久屋 或 收 容 中 心 事 實 之 縣 市 共 計 有 南 投 縣 、 嘉 義 縣 、 台 南縣 、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及 台 東 縣 , 台 水 公 司 均 有 專 責 對 應區 處 人 員 負 責 聯 繫 及 受 理 申 請 。( 一 ) 配 合 完 成 組 合 屋 供 水 統 計 表 詳 如 表 3-1。表 3-1 莫 拉 克 風 災 完 成 組 合 屋 供 水 統 計 表區 處 別 所 別 縣 市 別 鄉 鎮 別 地 點 戶 數 備 註四水 里 鄉 南 光 村 北 埔 段 290、水 里 所 南 投 縣 水 里 鄉291 地 號23五 竹 崎 所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樂 野 村 樂 野 段 120-3 地 號 42七 旗 山 所 高 雄 縣 杉 林 鄉 杉 林 國 中 75 裝 表 戶七 美 濃 所 高 雄 縣 六 龜 鄉 新 威 天 台 山 58十 太 麻 里 所 台 東 縣 太 麻 里 鄉 和 平 路 與 太 麻 里 街 空 地 23981022 改建 永 久 屋台 水 公 司 正 興 給 水 站 正 後十 太 麻 里 所 台 東 縣 金 峰 鄉方65合 計 28688


( 二 ) 中 繼 屋 配 合 供 水 統 計 表 詳 如 表 3-2。縣 ( 市 ) 別( 區 處 別 )高 雄 縣( 七 區 )( 共 計 6處 )屏 東 縣( 七 區 )( 共 計 6處 )嘉 義 縣( 五 區 )( 共 計 1處 )台 東 縣( 十 區 )( 共 計 1處 )台 南 縣( 六 區 )( 共 計 1處 )南 投 縣( 四 區 )( 共 計 1處 )合 計 13處表 3-2 莫 拉 克 風 災 中 繼 屋 配 合 供 水 統 計 表安 置 點規 劃 實 際安 置 數 安 置 數備 註黃 埔 營 區 ( 陸 軍 官 校 ) 1600 1226 已 正 常 供 水仁 美 營 區 ( 陸 軍 43 砲 指 部 ) 1000 384 已 正 常 供 水鳳 雄 營 區 ( 南 部 後 備 部 ) 500 485 已 正 常 供 水金 陵 營 區 ( 陸 軍 工 兵 學 校 ) 400 435 已 正 常 供 水退 輔 會 岡 山 榮 民 之 家 100 15 已 正 常 供 水退 輔 會 高 雄 農 場 區 200 196 已 正 常 供 水小 計 3200 2614由 牡 丹 廠 支 援 供加 祿 堂 營 區 ( 空 軍 防 訓 中600 546 水 , 於 牡 丹 廠 出 水心 )後 , 即 供 水 。退 輔 會 大 津 農 場 81 60 已 正 常 供 水 。來 義 鄉 丹 林 檢 查 哨 10 10來 義 淨 水 場 清 理後 即 供 水 。牡 丹 鄉 高 士 托 兒 所 50 39 已 正 常 供 水小 計 1531 1313中 庄 西 營 區 ( 陸 軍 200 旅 ) 158 48退 輔 會 台 東 馬 蘭 榮 家 113 098.9.4 實 際 收 容為 42 人 , 已 正 常供 水 。已 正 常 供 水 , 並 兼用 地 下 水 。自 來 水 公 司 淨 水 廠 宿 舍 63 60 已 正 常 供 水 。義 民 廟 37 37合 計 ( 人 數 ) 4,912 3,541已 正 常 供 水 ( 屬 暫時 安 置 , 終 將 改 安置 水 里 鄉 組 合屋 )。( 三 ) 配 合 完 成 永 久 屋 供 水 統 計 表 詳 如 表 3-3 及 表 3-4。表 3-3 莫 拉 克 風 災 永 久 屋 配 合 供 水 說 明 表89


指 示 事 項 摘 要執 行 情 形( 尚 未 完 成 案 件 、 請 敘 明 管 控 點 )世 界 展 望 會 認 養 興 一 、 本 案 經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於 99 年 1建 八 八 風 災 後 台 東 月 14 日 召 開 「 台 東 臨 時 住 宅 及 永 久 屋 基 地 第 2 次 專 案災 民 安 置 住 所 案 協 調 會 議 」, 有 關 台 水 公 司 於 台 東 縣 各 安 置 地 點 辦 理 情形 如 下( 一 ) 嘉 蘭 村 ( 臨 時 住 宅 地 點 ):預 定 興 建 戶 數 65 戶 , 已 完 成 50 戶 , 該 區 域 台 水 公 司 已供 水 。( 二 ) 嘉 蘭 村 ( 永 久 屋 地 點 ):預 定 興 建 100 戶 , 惟 土 地 台 東 縣 政 府 尚 在 協 調 中 , 待 取得 土 地 確 定 房 舍 規 設 完 成 後 , 台 水 公 司 將 配 合 規 設 辦 理延 管 供 水 。( 三 ) 泰 和 村 ( 永 久 屋 地 點 ):預 定 興 建 戶 數 22 戶 , 該 部 分 台 水 公 司 已 配 管 完 成 。( 四 ) 金 崙 及 多 良 ( 永 久 屋 地 點 ):安 置 地 點 位 於 金 富 20 地 號 ( 賓 茂 國 中 ), 預 定 興 建 戶 數30 戶 , 惟 土 地 尚 由 台 東 縣 政 府 協 調 取 得 中 , 待 取 得 土地 、 房 舍 位 置 規 劃 完 成 後 , 台 水 公 司 將 配 合 辦 理 供 水 。( 五 ) 大 鳥 村 ( 臨 時 住 宅 地 點 ):安 置 地 點 預 定 位 於 台 鐵 土 地 ( 芭 札 筏 372.374.375 地號 ), 預 定 興 建 戶 數 14 戶 , 民 眾 已 申 請 接 水 , 台 水 公 司正 與 縣 府 研 議 配 管 方 式 ( 區 內 延 管 直 接 供 水 或 間 接 供水 ), 俟 確 定 後 台 水 公 司 將 積 極 辦 理 延 管 、 接 水 事 宜 。( 六 ) 大 竹 村 富 山 部 落 ( 永 久 屋 地 點 ):預 定 於 舊 大 武 國 小 興 建 31 戶 , 因 台 東 縣 政 府 土 地 規 劃尚 未 完 成 , 故 需 俟 土 地 規 劃 完 成 、 房 舍 確 定 後 , 台 水 公司 再 據 以 辦 理 延 管 工 程 。( 七 ) 大 竹 村 本 部 落 :該 位 置 係 於 99.1.14 台 東 縣 政 府 提 出 之 新 安 置 地 點 , 尚待 縣 政 府 確 定 戶 數 、 土 地 取 得 並 規 劃 後 , 台 水 公 司 始 能辦 理 供 水 事 宜 。二 、 上 開 地 點 土 地 尚 未 取 得 及 未 完 成 規 劃 部 分 , 台 水 公 司 於99.1.14 會 議 中 表 示 , 請 興 辦 單 位 儘 速 提 供 開 發 計 畫 及90


指 示 事 項 摘 要執 行 情 形( 尚 未 完 成 案 件 、 請 敘 明 管 控 點 )整 地 前 後 配 置 書 圖 , 俾 利 規 劃 管 線 。月 眉 農 場 案月 眉 案(1) 本 案 係 配 合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辦 理八 八 水 災 「 月 眉 農 場 永 久 屋 」 相 關 事 宜 , 重 建 會 訂 本(99) 年 迅 期 前 完 成 預 計 供 水 戶 數 為 1,540 戶 進 住 ,台 水 公 司 需 配 合 重 建 會 進 度 預 計 於 本 (99) 年 5 月 底前 完 工 供 水 , 並 需 配 合 分 期 安 置 進 度 之 相 關 配 管 工程 。(2) 本 案 將 分 2 階 段 執 行 : 其 中 第 1 階 段 台 水 公 司 需 辦 理項 次 001~003 等 工 程 , 第 2 階 段 辦 理 項 次 004~007等 工 程 , 總 計 編 列 7 件 工 程 。 需 埋 設 100mm 管 線 7,602公 尺 、200mm 管 線 12,656 公 尺 及 200mm 管 線 300 公尺 , 所 需 經 費 約 10,585 萬 元 。(3) 第 一 期 工 程 於 98 年 11 月 30 日 決 標 ,12 月 15 日 開工 , 原 預 定 本 (99) 年 1 月 15 日 前 完 工 , 惟 「 月 眉農 場 永 久 屋 配 管 工 程 ( 一 )」 因 慈 濟 基 金 會 尚 未 完 成大 愛 橋 , 致 台 水 公 司 無 法 配 合 附 掛 及 部 分 路 段 因 路 面堆 置 土 石 無 法 淨 空 埋 管 外 , 其 餘 工 程 均 已 完 成 , 現 承造 商 興 建 之 大 愛 橋 已 於 99 年 2 月 2 日 完 工 , 台 水 公司 已 接 續 進 行 管 線 附 掛 作 業 , 將 自 來 水 引 入 月 眉 農場 , 預 計 99 年 2 月 5 日 前 即 可 施 作 完 成 , 並 可 供 本期 702 戶 入 住 用 水 。(4) 第 二 期 工 程 預 定 於 本 (99) 年 5 月 底 前 完 工 。瑪 家 農 場 案瑪 家 案(1) 本 案 係 配 合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辦 理 八八 水 災 「 瑪 家 農 場 永 久 屋 」 相 關 事 宜 , 重 建 會 訂 本 (99)年 迅 期 前 完 成 預 計 供 水 戶 數 為 540 戶 進 住 。(2) 本 案 屬 簡 易 自 來 水 系 統 並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委 託 台 水 公 司代 辦 供 水 規 劃 、 設 計 、 發 包 、 施 工 、 監 造 及 品 管 等 事宜 , 所 需 經 費 約 1 億 3,500 萬 元 由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員 會 補 助 辦 理 。91


指 示 事 項 摘 要執 行 情 形( 尚 未 完 成 案 件 、 請 敘 明 管 控 點 )(3) 台 水 公 司 將 配 合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會 所 提 計 畫 期 程 管 控 , 預 定 本 (99) 年 7 月 30 日 完 工 。五 里 埔 案五 里 埔 案(1) 本 案 係 配 合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委 員 會 辦 理 八八 水 災 「 五 里 埔 永 久 屋 」 相 關 事 宜 , 重 建 會 訂 本 (99)年 迅 期 前 完 成 預 計 供 水 戶 數 為 90 戶 進 住 。(2) 本 基 地 採 自 來 水 延 管 工 程 辦 理 , 由 水 利 署 「 加 強 辦 理無 自 來 水 地 區 供 水 改 善 計 畫 」 專 案 經 費 (5,900 萬 元 )支 應 。(3) 台 水 公 司 將 配 合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所 提 計 畫 期 程 管 控 表 , 預 定 本 (99) 年 7 月 30 日 完 工 。( 四 ) 配 合 完 成 水 費 減 免 明 細 表 詳 如 表 3-4。表 3-4 莫 拉 克 風 災 配 合 完 成 水 費 減 免 明 細 表項 目 減 免 金 額 備 註停 水 期 間 水 費 減 免140,000,135 對 於 採 分 區 供 水 或 連 續 停 水 , 予 以 水 費 減免 。收 容 中 心 收 容 災 民 部分 之 用 水 費 免 收344,455 經 政 府 認 定 之 收 容 中 心 , 收 容 災 民 至 收 容任 務 為 止 , 收 容 災 民 部 分 之 用 水 費 , 免 予計 收 。房 屋 全 倒 、 半 倒 或 不 宜居 住 者 當 期 水 費 免 收361,112 房 屋 全 倒 或 毀 損 不 堪 居 住 , 並 檢 附 政 府 證明 文 件 之 受 災 戶 , 當 期 水 費 免 予 計 收 。淹 水 50 公 分 以 上 受 災戶 水 費 減 免 優 惠8,675,103 淹 水 達 50 公 分 以 上 , 並 檢 附 政 府 證 明 文 件之 受 災 戶 , 每 月 用 水 在 10 度 以 下 部 分 , 水費 免 予 計 收 2 個 月 。受 災 戶 免 計 遲 延 繳 付 349,428 受 災 戶 8、9、10 收 費 月 免 計 遲 延 繳 付 費 用 。92


費 用項 目 減 免 金 額 備 註總 計 149,730,233( 五 ) 主 要 停 水 區 域 因 應 措 施 及 供 水 恢 復1. 台 南 地 區(1) 設 置 臨 時 供 水 站 71 站 ,71 輛 加 水 車 ( 含 消 防 水 車 )。(2) 自 98 年 8 月 12 日 上 午 8 時 起 實 施 分 區 供 水 。(3) 98 年 8 月 12 日 下 午 4 時 , 原 水 濁 度 降 至 10,000 NTU以 下 , 南 化 淨 水 場 開 始 引 水 處 理 ,98 年 8 月 13 日凌 晨 5 時 許 開 始 出 水 供 送 。 於 98 年 8 月 13 日 解除 分 區 供 水 ,98 年 8 月 17 日 全 面 恢 復 供 水 。2. 高 雄 地 區(1) 設 置 188 處 臨 時 供 水 站 ,108 輛 加 水 車 ( 含 消 防 水車 )。(2) 98 年 8 月 13 日 北 高 雄 地 區 自 下 午 2 時 起 實 施 分 區供 水 。(3) 98 年 8 月 14 日 起 台 南 支 援 北 高 雄 地 區 清 水 量 逐 次增 加 ,98 年 8 月 17 日 起 , 清 水 支 援 量 已 達 18 萬CMD 。(4) 98 年 8 月 15 日 搶 通 台 21 線 281K 臨 時 管 線 , 由 手巾 寮 地 區 深 井 抽 送 約 9 萬 CMD 清 水 量 , 全 面 恢 復大 社 、 仁 武 等 地 區 供 水 。(5) 於 98 年 8 月 18 日 搶 修 完 成 高 屏 溪 攔 河 堰 臨 時 抽水 站 沉 砂 池 之 清 淤 作 業 , 並 配 合 高 屏 溪 原 水 濁 度93


降 至 10,000NTU 以 下 , 於 是 日 下 午 3 時 全 數 啟 動抽 水 機 (2000HP、3000HP、4000HP), 抽 送 至 坪 頂淨 水 場 處 理 , 北 高 雄 地 區 於 98 年 8 月 18 日 夜 間逐 步 恢 復 供 水 。3. 屏 東 地 區(1) 設 置 87 處 臨 時 供 水 站 ,55 輛 加 水 車 ( 含 消 防 水 車 )。(2) 98 年 8 月 12 日 牡 丹 水 庫 原 水 濁 度 降 至 6,000 NTU以 下 , 牡 丹 淨 水 場 自 18 時 開 始 逐 漸 出 水 ,98 年 8月 13 日 恆 春 地 區 全 面 恢 復 供 水 。(3) 98 年 8 月 14 日 枋 寮 大 橋 、 林 邊 大 橋 臨 時 管 線 工 程完 成 開 始 通 水 ,98 年 8 月 14 日 午 夜 起 , 林 邊 、 東港 及 小 琉 球 地 區 陸 續 恢 復 供 水 。4. 山 地 地 區(1) 自 莫 拉 克 風 災 後 , 雖 台 水 公 司 轄 區 用 戶 自 98 年 9月 2 日 起 已 皆 有 水 可 用 , 惟 部 份 山 地 區 域 用 戶 ( 嘉義 縣 番 路 鄉 、 竹 崎 鄉 ; 台 南 縣 南 化 鄉 ; 高 雄 縣 六龜 鄉 、 甲 仙 鄉 、 桃 源 鄉 、 那 瑪 夏 鄉 、 茂 林 鄉 ; 屏東 縣 三 地 門 鄉 、 霧 台 鄉 等 , 計 21 村 1,955 戶 ) 乃暫 時 先 自 行 接 用 山 泉 水 或 由 台 水 公 司 設 置 加 水桶 , 暫 無 缺 水 之 虞 。 惟 於 台 水 公 司 尚 未 恢 復 常 態供 水 之 前 , 為 確 保 用 戶 之 水 質 安 全 , 台 水 公 司 業先 提 供 新 加 坡 移 動 式 淨 水 膜 組 或 歐 盟 淨 水 藥 劑 供用 戶 使 用 。(2) 除 高 雄 縣 那 瑪 夏 鄉 民 族 村 87 戶 、 屏 東 縣 霧 台 鄉 大武 村 37 戶 及 吉 露 村 18 戶 已 遷 村 無 復 水 需 求 外 ,94


餘 因 配 合 災 區 道 路 搶 修 進 度 , 用 戶 大 部 份 於 11 月30 日 前 恢 復 常 態 供 水 , 僅 六 龜 鄉 大 津 村 18 戶 於98 年 12 月 22 日 恢 復 常 態 供 水 。5. 災 區 學 校(1) 台 水 公 司 於 98 年 8 月 26 日 接 獲 國 營 會 交 辦 調 查 「 各縣 市 學 校 目 前 請 求 水 電 搶 修 學 校 」 案 , 高 雄 縣 計 17所 學 校 。 針 對 其 中 缺 水 之 學 校 , 台 水 公 司 處 理 原 則如 次 。i. 台 水 公 司 供 水 轄 區 內 學 校 (11 所 ): 於 道 路 搶 通後 1 日 內 完 成 安 裝 臨 時 管 線 接 山 泉 水 使 用 。ii. 非 台 水 公 司 供 水 轄 區 內 學 校 (6 所 ): 如 該 校 提出 需 求 , 台 水 公 司 可 協 助 指 導 安 裝 臨 時 管 線 接山 泉 水 使 用 及 水 質 安 全 檢 測 等 協 助 事 宜 。(2) 至 98 年 9 月 24 日 止 , 於 該 校 原 地 上 課 者 皆 已 正 常供 水 , 且 無 論 是 否 為 台 水 公 司 轄 區 內 學 校 , 台 水 公司 皆 已 派 員 進 行 水 質 檢 測 。 部 份 暫 遷 移 至 他 處 上 課之 學 校 亦 皆 已 聯 絡 確 認 供 水 正 常 。(3) 台 水 公 司 於 98 年 12 月 9 日 再 次 電 洽 前 述 遷 移 至 他處 上 課 之 9 所 學 校 ( 台 水 公 司 轄 區 3 所 , 非 台 水 公司 轄 區 6 所 ), 皆 表 示 供 水 正 常 。( 六 ) 莫 拉 克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預 算1. 南 化 水 庫 緊 急 取 水 工 程(1) 工 程 內 容 : 緊 急 設 置 浮 動 式 抽 水 設 備 ( 含 抽 水 機 、橡 膠 管 設 備 、 輸 水 管 、 集 水 槽 及 浮 動 平 台 設 備 及機 電 設 備 等 )。95


(2) 工 程 預 算 :350,000 千 元 。(3)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99 年 6 月 。(4) 辦 理 進 度 : 本 案 已 於 98 年 12 月 22 日 決 標 , 刻 正積 極 趕 辦 施 工 中 。2. 南 化 水 庫 淤 泥 浚 渫 工 程(1) 工 程 內 容 : 清 理 南 化 水 庫 取 水 口 淤 泥 及 堵 塞 之 漂流 木 。(2) 工 程 預 算 :50,000 千 元 。(3)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100 年 12 月 。(4) 辦 理 進 度 : 本 工 作 計 畫 書 已 報 奉 經 濟 部 備 查 。 刻正 辦 理 委 託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書 作 業 中 , 預計 99 年 3 月 完 成 招 標 。3. 小 琉 球 配 水 池 等 復 建 改 善 工 程(1) 工 程 內 容 : 復 建 改 善 5,000 噸 配 水 池 。(2) 工 程 預 算 :30,000 千 元 。(3)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99 年 12 月 。(4) 辦 理 進 度 : 因 涉 及 工 程 用 地 取 得 問 題 困 難 , 刻 正 由台 水 公 司 南 區 工 程 處 與 硫 球 鄉 公 所 協 調 , 以 設 法 取得 工 程 用 地 。96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一 、 台 電 公 司序重 要 成 就 內 容預 計 投 入 資預 計 時 間 點備 註號源1 高 雄 縣 杉 林 鄉 月投 入 工 程 費1.578 戶 管 線 工 程 1 月 底 可共 644眉 農 場 大 愛 村 永約 4,500 萬全 部 完 工 。戶 。久 屋 供 電 工 程 。元 , 完 成 高 、2.66 戶 於 2 月 上 旬 可 完 工 。低 壓 配 電 線路 約 22 公 里2 南 投 、 嘉 義 、 台配 合 政 府 等配 合 房 屋 興 建 及 屋 內 配 線南 、 高 雄 、 屏 東 、相 關 單 位 , 依完 工 時 程 完 成 供 電 事 宜 。台 東 等 地 興 建 組組 合 屋 興 建合 屋 。進 度 , 投 入 人力 、 物 力 配 合供 電 。二 、 台 水 公 司( 一 ) 莫 拉 克 風 災 永 久 屋 配 合 供 水 預 定 完 工 一 覽 表 ( 詳 表4-1)表 4-1 莫 拉 克 風 災 永 久 屋 配 合 供 水 預 定 完 工 一 覽 表編 號 所 屬 縣 市 興 闢 地 點 安 置 戶 數 災 民 預 定 進 駐 時 間 預 定 接 水 電 時 間1 南 投 縣2 嘉 義 縣3 台 南 縣( 水 里 鄉 永 久 屋 )水 里 鄉 鉅 工 段88、88-2、88-3、88-4 地 號番 路 鄉 轆 子 腳 段 轆子 腳 小 段 43、45、20 地玉 井 鄉 芒 子 芒 段(556-1 及 556-3地 號 )20 99.7.30 99.7.15120 99.7.30 99.7.3050 99.6.30 99.6.2097


編 號 所 屬 縣 市 興 闢 地 點 安 置 戶 數 災 民 預 定 進 駐 時 間 預 定 接 水 電 時 間4 高 雄 縣月 眉 農 場( 第 一 期 )月 眉 農 場( 第 二 期 )702 99.2.12 99.1.15898 99.5.31 99.5.315 高 雄 縣 五 里 埔 80 99.7.30 99.7.306 屏 東 縣 瑪 家 農 場 540 99.7.30 99.7.307 屏 東 縣 ( 牡 丹 鄉 永 久 屋 )25 林 班 地45 99.7.30 99.6.308 屏 東 縣 ( 牡 丹 鄉 永 久 屋 )舊 高 士 部 落39 99.7.30 99.7.159 臺 東 縣太 麻 里 鄉 泰 和 村( 新 增 )22 99.5.30 99.4.3010 臺 東 縣嘉 新 段 160 及 275地 號 等 嘉 蘭 村100 99.8.7 99.7.3011 臺 東 縣賓 茂 國 中 操 場 旁 空地 ( 金 崙 及 多 良 )30 99.8.7 99.6.3012 臺 東 縣舊 大 武 國 小 ( 大 武鄉 大 竹 村 富 山 )31 99.6.30 99.5.30合 計 2677( 二 ) 莫 拉 克 風 災 其 餘 配 合 供 水 事 項1. 月 眉 農 場 案 : 第 一 期 工 程 預 定 本 (99) 年 2 月 4 日 前完 工 , 並 可 供 本 期 702 戶 入 住 用 水 ; 第98


二 期 工 程 預 定 於 本 (99) 年 5 月 底 前 完工 。2. 南 化 水 庫 緊 急 取 水 工 程 : 預 計 99 年 6 月 完 工 。99


第 陸 章 教 育 部壹 、 救 災 階 段( 資 料 截 止 日 99/01/14)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創 南 台 灣 及 東 台 灣 部 分 縣市 , 造 成 居 民 流 離 失 所 , 家 園 遭 受 無 情 大 雨 及 土 石 流 淹 沒 ,造 成 人 員 死 傷 , 學 校 部 份 , 總 計 國 民 中 小 學 1,145 校 之 受損 金 額 高 達 將 近 15 億 元 , 其 學 校 損 害 大 者 其 校 園 遭 土 石 掩埋 , 基 地 流 失 , 校 舍 建 築 及 相 關 設 施 盡 毀 , 更 有 15 所 國 民中 小 學 校 舍 全 毀 或 部 分 損 毀 ; 中 者 設 備 及 圖 書 浸 泡 水 中 致不 堪 使 用 , 污 泥 積 滿 校 園 ; 小 者 樹 木 傾 倒 、 玻 璃 破 損 與 垃圾 滿 地 , 受 災 學 校 校 園 滿 目 瘡 痍 , 急 需 各 界 外 力 協 助 救 援 。本 部 除 於 第 一 時 間 緊 急 調 度 經 費 協 助 受 災 學 校 復 原 基本 運 作 功 能 , 另 請 求 國 軍 協 助 進 駐 校 園 清 理 淤 泥 , 號 召 大專 院 校 青 年 , 進 入 國 中 小 學 校 協 助 學 校 清 理 、 學 生 輔 導 ,人 力 協 助 等 各 項 支 援 工 作 , 使 受 災 學 校 能 加 速 校 園 復 原 工作 , 安 撫 學 生 受 創 心 靈 , 輔 導 學 生 正 向 思 考 , 陪 伴 學 生 度過 此 一 艱 難 時 刻 , 本 部 緊 急 處 理 方 案 如 下 :一 、 教 育 部 請 求 國 軍 協 助 清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校 園 淤 泥 行 動 方 案( 一 ) 重 大 成 果 :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初 始 , 部 分 學 校 雖 為 嚴 重 損 傷 , 惟校 園 內 遭 受 土 石 淤 泥 入 侵 , 校 園 內 淤 積 深 達 1、2 公 尺 ,非 學 校 人 員 單 以 徒 手 或 簡 易 工 具 , 則 能 清 理 完 畢 , 需 借重 大 量 人 力 投 入 及 機 具 幫 忙 , 方 能 於 短 期 之 內 恢 復 校 園景 觀 。有 鑑 於 此 , 本 部 請 求 國 軍 協 助 針 對 淤 泥 嚴 重 學 校 ,儘 速 進 入 校 園 協 助 清 理 淤 泥 , 以 協 助 學 校 恢 復 校 園 景觀 , 感 謝 國 防 部 及 國 軍 弟 兄 義 不 容 辭 、 無 私 奉 獻 , 使 遭100


受 淤 泥 之 苦 學 校 , 能 於 短 時 間 恢 復 學 校 原 貌 , 達 成 學 校如 期 開 學 之 目 的 。項 目大 專 青 年重 整 校 園送 愛 計 畫 :計 110 所 大專 校 院 及 4縣 市 聯 絡處教 育 部 「 大 專 青 年 重 整 校 園 送 愛 計 畫 」 服 務 項 目 統 計 表梯 隊總 數 老師投 入 師 生 數學 生 合 計受 服務 學校 ( 單位 ) 數提 供 各 項 服 務 情 況 ( 單 位 : 梯隊 )機 械維 修( 含 水電 )電腦維護環 境清 潔校園消毒課 業輔 導及 照顧心理輔導300 654 4756 5410 208 校 7 35 243 77 35 40 7其他( 二 ) 具 體 效 益 :依 本 部 統 計 , 國 軍 協 助 全 國 各 國 中 小 校 園 清 理 校 數達 20 校 , 多 數 皆 如 期 於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清 理 工 作 , 使 學 生能 如 期 開 學 , 不 影 響 學 生 學 習 權 益 。二 、 教 育 部 大 專 青 年 重 整 校 園 送 愛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莫 拉 克 風 災 發 生 初 始 , 各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即 時 發 揮 人溺 及 溺 、 人 飢 己 飢 之 大 愛 精 神 , 志 願 投 入 救 災 行 列 協 助國 中 小 學 進 行 校 園 復 原 各 項 工 程 , 協 助 項 目 包 羅 萬 象 ,部 分 系 所 更 結 合 己 身 所 學 、 貢 獻 一 己 之 力 , 協 助 學 校 進行 各 項 工 作 , 包 括 : 校 園 清 理 、 打 掃 清 潔 、 修 理 電 腦 機具 , 甚 至 進 駐 校 園 , 進 行 長 期 課 業 輔 導 、 心 理 輔 導 , 從101


事 心 理 重 建 工 作 , 為 受 災 學 校 及 學 生 帶 來 許 多 溫 暖 與 關懷 , 讓 他 們 即 時 感 受 到 社 會 溫 情 。( 二 ) 具 體 效 益 :本 計 畫 經 統 計 有 110 所 大 專 校 院 投 入 受 災 國 中 小 學校 園 復 原 工 作 , 計 300 個 服 務 團 隊 出 隊 服 務 , 受 服 務 學校 ( 單 位 ) 計 有 208 校 。 提 供 服 務 項 目 統 計 分 別 為 機 械水 電 維 修 7 隊 、 電 腦 維 護 35 隊 、 環 境 清 理 243 隊 、 校 園消 毒 77 隊 、 課 業 輔 導 及 照 顧 35 隊 、 心 理 輔 導 40 隊 、 其他 服 務 7 隊 。( 三 ) 影 像 花 絮二 、 工 作 項 目 : 莫 拉 克 風 災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安 置 計 畫102


( 一 ) 重 大 成 果 :有 鑒 於 部 分 學 校 因 校 舍 毀 損 嚴 重 、 道 路 中 斷 或 其 他 家庭 經 濟 因 素 , 致 使 學 童 上 學 權 益 受 損 , 甚 或 生 活 經 濟 發 生困 難 之 窘 境 。 爰 此 , 本 部 緊 急 研 提 「 莫 拉 克 風 災 國 民 中 小學 學 生 安 置 計 畫 」, 針 對 莫 拉 克 受 災 學 校 及 受 災 學 生 , 考量 實 際 情 形 補 助 餐 費 ( 早 晚 餐 )、 住 宿 費 、 交 通 費 、 照 顧 人力 費 等 基 本 生 活 需 求 , 減 輕 受 災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 使 學 童 能安 心 就 學 , 不 因 任 何 外 在 因 素 影 響 學 童 學 習 權 益 。( 二 ) 具 體 效 益 :經 查 98 年 度 補 助 高 雄 等 5 縣 市 安 置 就 學 經 費 1 億 1149萬 0,320 元 , 補 助 校 數 達 47 校 ,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各 項 基 本生 活 需 求 。( 三 ) 影 像 花 絮103


貳 、 重 建 階 段一 、 辦 理 民 間 認 養 學 校 重 建 典 禮( 一 ) 重 大 成 果 :莫 拉 克 風 災 致 使 部 分 學 校 遭 受 全 毀 , 或 配 合 遷 村 議 題需 易 地 重 建 , 進 行 校 園 復 原 工 作 , 各 界 民 間 企 業 團 體 發 揮大 愛 精 神 , 積 極 認 養 需 進 行 校 園 重 建 之 學 校 , 由 本 部 居 中媒 和 各 認 養 機 構 及 認 養 工 作 ,15 間 學 校 全 數 由 民 間 企 業 團體 捐 助 認 養 , 本 部 於 98 年 9 月 21 日 辦 理 民 間 認 養 學 校 重建 典 禮 。( 二 ) 具 體 效 益 :由 民 間 團 體 認 養 學 校 重 建 工 作 , 不 僅 充 分 利 用 社 會 資源 , 節 省 國 家 公 帑 支 出 , 學 校 重 建 工 作 由 民 間 辦 理 可 加 速工 程 執 行 期 程 , 並 達 成 民 間 參 與 辦 學 , 鼓 勵 興 學 之 風 氣 。104


二 、 工 作 項 目 : 莫 拉 克 風 災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園 復 建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中 南 部 及 東 部 許 多 縣 市 重 創 , 總 計國 民 中 小 學 1,145 校 之 受 損 金 額 高 達 將 近 15 億 元 , 本 計畫 緊 急 協 助 受 災 學 校 儘 早 完 成 災 後 校 園 復 ( 重 ) 建 事 宜 , 並使 校 園 及 早 恢 復 正 常 運 作 及 發 揮 其 教 育 暨 輔 導 功 能 。( 二 ) 具 體 效 益 :本 計 畫 目 的 為 協 助 受 災 學 校 進 行 校 園 復 建 工 程 , 恢 復 校 園原 有 風 貌 及 運 作 功 能 , 並 於 12 月 1 日 以 台 國 ( 一 ) 字 第0980204366 號 函 核 定 南 投 等 10 縣 市 災 後 復 建 工 程 特 別 預算 經 費 9 億 3,671 萬 9,976 元 ,98 年 度 5 億 9,986 萬 8,023元 ,99 年 度 3 億 3,685 萬 1,953 元 ,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達 成率 8%, 持 續 推 展 各 項 復 建 工 作 。三 、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為 使 災 後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計 畫 更 臻 週 延 且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並 以 地 方 自 主 及 學 校 需 求 , 尊 重 當 地 部 落 文 化 為 前 提 , 由本 部 統 籌 協 調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大 專 校 院 共 同 推 動 災 區 學 生心 理 輔 導 工 作 , 協 助 學 校 儘 速 恢 復 災 前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學 習狀 況 , 撫 平 師 生 災 後 受 創 的 心 靈 , 引 領 學 校 學 生 、 教 師 及家 長 能 於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走 出 陰 霾 , 重 建 生 活 新 希 望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本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列105


重 點工 作事 項執 行 情 形重 點 工作 事 項執 行 情 形認 輔學 校家 庭訪 視轉 介服 務團 體輔 導認 輔教 師研 習種 子教 師研 習經 中 、 南 區 輔 諮 中 心 協 調 下 ,共 46 所 大 專 校 院 認 輔 64 所 中小 學 , 投 入 193 名 心 理 諮 商 輔導 專 業 人 員 。認 輔 教師1,048 人 次 進 行 書信 或 電話 或 手機 簡 訊關 懷90 人 次 班 級 輔導112 團 /1,860 人 次 同 儕 輔導18 場 , 計 培 育 468 位 教 師 民 間 團體投 入 510 名 認輔 教 師 , 認 輔2,334 名 受 輔 學生 。3,055 人 次340 班 /379 次12 人 次23 個 民 間 團 體投 入 172 名 人力中 、 南 區 輔 諮 中 心 及 臺 東 縣 政 府 辦 理 16 場 次 種 子 教 師 , 培 育375 位 種 子 教 師 , 教 育 部 辦 理 四 梯 次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 培 育 200名 種 子 教 師98-100 年 度 補 助 縣 市 辦 理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經 費 一覽 表序號縣 市98 年 度 補 助經 費99 年 度 補 助經 費100 年 度 補 助經 費1 南 投 縣 1,041,290 - -2 嘉 義 縣 4,313,500 3,865,000 3,865,0003 台 南 縣 1,818,000 2,790,000 2,790,0004 高 雄 縣 10,934,449 9,803,319 5,161,3985 屏 東 縣 1,919,108 1,170,578 978,0826 台 東 縣 2,624,609 3,564,356 3,240,756總計22,650,956 21,193,253 16,035,236106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序號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 預 計 時 間 點( 年 / 月 / 日 )辦 理 莫 拉 克 風 編 列 98 年 度 至 100 年 度 98 年 度 至 1001 災 校 園 復 建 計 特 別 預 算 14.39 億 年 度畫辦 理 莫 拉 克 風 98 年 度 預 算 2,400 萬 98 年 度 至 1002 災 災 後 學 生 心 99 年 度 預 算 2,300 萬 年 度理 輔 導 計 畫 100 年 度 預 算 1,800 萬備註107


第 柒 章 衛 生 署( 資 料 截 止 日 99/01/28)壹 、 救 災 階 段一 、 心 理 衛 生( 一 ) 重 大 成 果 :1. 提 供 災 民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1)98 年 8 月 11 日 即 啟 動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機 制 , 針 對 本 次 整體 災 情 較 為 嚴 重 之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南 投 縣 、 嘉 義 縣 、台 南 縣 、 台 東 縣 等 6 縣 , 責 成 當 地 之 衛 生 局 , 針 對 「 收容 所 」 及 「 安 置 中 心 」, 指 派 相 關 精 神 醫 療 、 心 理 衛 生人 員 提 供 定 點 或 巡 迴 之 服 務 , 並 評 估 受 災 者 心 理 衛 生 需求 , 至 99 年 1 月 28 日 止 , 累 計 結 合 63 個 精 神 醫 療 及心 理 衛 生 之 團 隊 , 提 供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相 關 服 務 , 出 勤 人力 計 1,593 人 次 , 服 務 災 民 計 11,240 人 次 。(2) 目 前 各 災 區 災 民 已 逐 漸 恢 復 正 常 生 活 , 有 關 派 遣 心 理衛 生 人 員 至 災 區 提 供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 目 前 以 「 安 置 中心 」 為 服 務 據 點 , 地 點 包 括 : 南 投 縣 新 山 悅 城 組 合 屋等 11 處 , 後 續 本 署 仍 以 尊 重 災 民 需 要 為 原 則 , 請 所 在地 衛 生 局 持 續 評 估 相 關 服 務 時 間 、 地 點 及 方 式 , 必 要時 作 適 時 調 整 。2. 設 置 安 心 專 線 (0800-788-995):提 供 受 災 民 眾 24 小 時 免 費 心 理 諮 商 、 諮 詢 服 務 , 累 計服 務 人 次 66 人 次 , 來 電 者 之 主 要 問 題 , 依 序 前 三 名 為經 濟 困 難 、 重 大 失 落 及 憂 慮 焦 慮 。3. 加 強 心 理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心 理 重 建 服 務 之 相 關 專 業 知 能 :108


積 極 辦 理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教 育 訓 練 , 包 括 : 責 由 全 國 6 個精 神 醫 療 網 核 心 醫 院 積 極 規 劃 , 辦 理 「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教育 訓 練 講 座 」; 由 本 署 辦 理 自 殺 關 懷 訪 視 員 及 各 縣 市 社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人 員 之 自 殺 防 治 教 育 訓 練 , 並 監 控 轄 區民 眾 自 殺 情 形 , 防 範 災 難 發 生 後 , 後 續 自 殺 潮 的 出 現 ;結 合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及 台 灣 臨 床 心 理 學 會 等 心 理 衛生 專 業 學 、 協 會 及 民 間 團 體 , 辦 理 志 工 團 體 之 教 育 訓練 , 提 供 專 業 人 員 以 外 志 工 人 員 之 心 理 輔 導 服 務 訓 練 ,以 搭 配 精 神 醫 療 團 隊 , 提 供 災 民 心 理 重 建 服 務 , 合 計 訓練 人 數 達 1,050 人 次 。4. 推 動 災 後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於 本 署 網 站 上 建 置 心 理 健 康 專 區 網 頁 , 提 供 災 難 心 理 衛生 相 關 最 新 訊 息 ; 針 對 一 般 民 眾 、 救 災 人 員 、 學 生 家 長及 學 校 老 師 等 , 印 製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系 列 宣 導 折 頁 2 萬5,000 張 , 並 印 製 「 關 愛 自 己 從 心 出 發 」 海 報 500 張 ,發 送 災 區 衛 生 局 、 醫 療 機 構 及 內 政 部 、 教 育 部 、 國 防 部等 部 會 宣 導 , 同 時 拍 攝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短 片 及 廣 播帶 , 利 用 多 元 媒 體 通 路 , 提 供 民 眾 相 關 心 理 健 康 資 訊 。( 二 ) 具 體 效 益 :即 時 提 供 災 區 災 民 心 理 受 創 者 及 救 災 者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篩 檢 高 危 險 群 , 減 緩 因 災 難 引 起 之 壓 力 反 應 與 哀 慟 反應 , 並 降 低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之 盛 行 率 。二 、 災 區 防 疫( 一 ) 重 大 成 果 :1. 疾 病 統 計(1) 依 本 署 訂 定 之 「 天 然 災 害 防 疫 緊 急 應 變 工 作 手 冊 」, 於109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成 立 後 第 二 日 起 , 每 日 進 行 災 區 災 後 法定 傳 染 病 、 災 區 醫 療 院 所 及 收 容 所 傳 染 病 監 測 業 務 ,並 依 據 監 測 分 析 結 果 , 提 供 即 時 防 疫 措 施 。(2) 自 98 年 8 月 9 日 迄 今 , 災 區 除 屏 東 縣 萬 丹 鄉 發 生 鉤 端螺 旋 體 病 群 聚 事 件 之 外 , 並 無 特 殊 疫 情 發 生 ; 該 事 件於 本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防 疫 醫 師 參 與 調 查 與 消 毒 措 施 介 入以 後 , 即 已 獲 得 控 制 。 另 因 目 前 災 區 居 民 生 活 已 趨 正常 , 故 有 關 醫 療 站 或 災 民 收 容 所 之 疾 病 及 傳 染 病 監測 , 自 10 月 22 日 起 , 已 回 歸 本 署 法 定 傳 染 病 監 測 系統 辦 理 , 並 無 特 殊 疫 情 通 報 。2. 防 疫 消 毒 進 度莫 拉 克 颱 風 過 後 , 災 區 各 縣 市 衛 生 局 統 計 淹 水 戶 數 達304,354 戶 , 分 布 於 台 中 市 、 台 中 縣 、 南 投 縣 、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 嘉 義 市 、 嘉 義 縣 、 臺 南 市 、 臺 南 縣 、 屏 東 縣 、高 雄 市 、 高 雄 縣 、 花 蓮 縣 及 台 東 縣 等 14 縣 市 。 本 署 執行 防 疫 消 毒 進 度 如 下 :(1)98 年 8 月 9 日 釋 出 庫 存 消 毒 藥 品 6 萬 份 ,8 月 10 日 緊急 採 購 消 毒 藥 品 40 萬 份 並 立 即 配 送 , 至 8 月 13 日 止 ,已 完 全 滿 足 災 區 縣 市 衛 生 局 所 提 出 之 需 求 。(2) 於 98 年 8 月 15 日 完 成 80% 淹 水 戶 之 清 消 , 未 完 成 地區 為 淹 水 未 退 或 交 通 中 斷 地 區 ;8 月 20 日 完 成 99% 的淹 水 戶 清 消 作 業 ,8 月 30 日 完 成 所 有 家 戶 之 清 消 。3. H1N1 新 型 流 感 防 治(1) 緊 急 調 撥 各 項 防 疫 物 資 供 各 單 位 使 用a.98 年 8 月 13 日 緊 急 調 撥 5,040 片 N95 口 罩 、1 萬 片 平面 口 罩 、2,500 雙 手 套 ;8 月 14 日 緊 急 調 撥 5 萬 片 平110


面 口 罩 , 予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b.98 年 8 月 14 日 緊 急 調 撥 7 萬 片 外 科 口 罩 及 7 萬 件 防 護衣 提 供 陸 軍 司 令 部 化 兵 處 人 員 進 行 賑 災 及 環 境 清 消 時使 用 。c.98 年 8 月 15 日 緊 急 調 撥 N95 口 罩 165,710 片 及 外 科 口罩 528,240 片 予 消 防 署 及 各 地 消 防 局 進 行 運 送 及 搶 救病 患 時 使 用 。(2) 放 寬 受 災 地 區 抗 病 毒 藥 劑 使 用 條 件a.「H1N1 新 型 流 感 中 央 流 行 疫 情 指 揮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指揮 中 心 ) 於 98 年 8 月 11 日 函 知 中 南 東 部 災 區 等 13 個縣 市 , 計 156 家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合 約 醫 療 機 構 , 於 克流 感 納 入 健 保 給 付 前 , 受 災 居 民 如 出 現 類 流 感 症 狀 經醫 師 診 治 後 , 無 需 再 經 快 速 篩 檢 確 認 , 即 得 使 用 公 費藥 劑 。b. 指 揮 中 心 於 98 年 8 月 18 日 訂 定 災 區 收 容 安 置 場 所 民眾 使 用 抗 病 毒 藥 劑 規 範 , 如 有 類 流 感 症 狀 , 即 由 醫 師就 地 進 行 快 速 檢 驗 診 斷 後 給 藥 , 如 無 法 即 時 取 得 快 速檢 驗 試 劑 , 得 由 醫 師 判 斷 後 , 逕 提 供 流 感 抗 病 毒 藥 劑 。(3) 辦 理 災 民 收 容 安 置 防 疫 措 施為 避 免 新 型 流 感 於 災 區 內 大 流 行 對 受 災 民 眾 健 康 產 生衝 擊 , 指 揮 中 心 持 續 督 導 各 項 防 疫 工 作 之 進 行 , 並 於98 年 8 月 18 日 第 21 次 會 議 通 過 「 災 區 民 眾 收 容 安 置場 所 因 應 H1N1 新 型 流 感 之 防 治 措 施 」, 以 進 行 早 期 病例 及 群 聚 監 測 , 提 供 醫 療 照 護 服 務 , 加 強 其 居 住 環 境感 控 措 施 , 並 於 98 年 8 月 19 日 函 送 予 災 區 縣 市 新 型流 感 指 揮 中 心 以 利 遵 行 。111


( 二 ) 具 體 效 益 :目 前 災 區 居 民 生 活 已 趨 正 常 , 故 有 關 醫 療 站 或 災民 收 容 所 之 疾 病 及 傳 染 病 監 測 , 已 回 歸 疾 病 管 制 局 法定 傳 染 病 監 測 系 統 辦 理 , 並 無 特 殊 通 報 。貳 、 重 建 階 段一 、 心 理 衛 生(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協 助 相 關 部 會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服 務 :參 與 98 年 9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召 開 之 「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學 生心 理 輔 導 工 作 跨 部 會 資 源 整 合 協 調 會 議 」, 提 供 精 神 醫 療與 心 理 衛 生 相 關 轉 介 資 源 , 以 利 教 育 部 提 供 學 校 進 行 師生 心 理 輔 導 、 諮 詢 、 諮 商 及 轉 介 之 運 用 ; 另 於 98 年 9 月7 日 函 請 教 育 部 協 助 調 查 各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創 嚴 重 易 地 開學 處 所 學 生 之 ㄧ 般 醫 療 及 心 理 重 建 服 務 需 求 , 並 協 調 當地 醫 療 團 隊 進 駐 提 供 服 務 ; 同 時 協 助 國 軍 災 後 心 理 重 建工 作 , 建 立 退 伍 個 案 轉 介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機 制 。2. 整 合 災 區 當 地 重 建 工 作 , 推 動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計 畫 :為 持 續 提 供 災 區 相 關 心 理 重 建 服 務 , 以 預 防 災 民 發 生 創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 精 神 疾 病 、 自 殺 、 物 質 濫 用 等 問 題 ,本 署 前 已 邀 集 災 區 衛 生 局 等 , 召 開 相 關 研 商 會 議 , 配 合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南 投 縣 、 嘉 義 縣 、 台 南 縣 、 台 東 縣 等 6個 衛 生 局 , 建 立 所 轄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計 畫 區 域 劃 分 及 認 養112


原 則 , 以 在 地 化 服 務 為 原 則 , 推 動 98 年 至 101 年 災 後 心理 重 建 計 畫 , 並 訂 定 補 助 「 縣 ( 市 ) 政 府 衛 生 局 」 及 「 相關 醫 事 機 構 、 非 營 利 團 體 、 組 織 及 大 專 院 校 」 辦 理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後 心 理 重 建 計 畫 ,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計 新 台 幣 1 億元 , 針 對 安 置 中 心 及 受 災 社 區 , 進 行 家 戶 評 估 及 篩 檢 ,掌 握 高 危 險 群 追 蹤 名 單 , 並 提 供 後 續 追 蹤 訪 視 及 個 別 或團 體 輔 導 、 部 落 社 區 營 造 及 培 訓 相 關 志 工 等 服 務 , 以 協助 其 恢 復 身 心 健 康 。 相 關 計 畫 案 業 已 於 98/12/30 核 定 通過 98 年 至 99 年 補 助 經 費 預 計 為 新 台 幣 2,566 萬 元 。 後續 將 依 核 定 計 畫 , 持 續 推 動 災 民 各 項 心 理 重 建 服 務 。3. 加 強 督 導 機 制 :目 前 本 署 為 了 健 全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體 系 , 強 化 各 項 災 難 心理 衛 生 工 作 之 推 動 , 已 成 立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諮 詢 小 組 , 配合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之 適 用 日 期 , 首 屆 委 員任 期 自 98 年 11 月 1 日 起 至 101 年 8 月 28 日 止 , 後 續 將定 期 開 會 , 監 督 本 署 各 項 心 理 重 建 工 作 進 度 、 協 調 、 規劃 、 審 議 各 項 災 難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事 項 。( 二 ) 具 體 效 益 :提 供 進 行 高 危 險 群 心 理 輔 導 與 精 神 醫 療 , 以 預 防 自 殺 、物 質 濫 用 及 相 關 精 神 疾 病 之 發 生 。二 、 災 區 防 疫(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將 災 民 列 為 流 感 疫 苗 之 首 批 施 打 對 象由 於 災 民 生 活 環 境 大 受 影 響 , 加 上 歷 經 此 一 巨 大 災 變 ,災 民 身 心 飽 受 煎 熬 , 造 成 其 免 疫 力 下 降 , 較 易 受 到 H1N1新 流 感 侵 襲 , 且 感 染 後 成 為 重 症 之 機 率 較 高 , 故 為 確 保113


災 區 民 眾 之 生 命 安 全 , 將 收 容 所 或 組 合 屋 之 災 民 , 列 為季 節 性 流 感 及 H1N1 新 型 流 感 疫 苗 之 首 批 施 打 對 象 , 以降 低 新 流 感 對 災 區 民 眾 帶 來 的 威 脅 。2. 辦 理 H1N1 新 型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作 業(1) 完 成 國 外 廠 H1N1 新 型 流 感 疫 苗 500 萬 劑 採 購 。 截 至 98年 12 月 1 日 已 完 成 驗 收 856,300 劑 疫 苗 , 並 完 成 配 送731,200 劑 疫 苗 。(2) 完 成 接 種 疫 苗 所 需 之 1,500 萬 支 空 針 採 購 , 截 至 98 年12 月 7 日 已 完 成 884.4 萬 支 空 針 之 驗 收 及 配 送 。(3) 依 衛 生 署 傳 染 病 諮 詢 委 員 會 預 防 接 種 組 所 建 議 之 接 種優 先 順 序 , 配 合 疫 苗 交 貨 量 及 交 貨 時 程 , 依 序 開 放 優先 對 象 接 種 , 自 98 年 11 月 1 日 疫 苗 開 打 日 起 提 供 災區 安 置 場 所 住 民 及 常 駐 工 作 人 員 疫 苗 接 種 ;11 月 9 日起 開 放 醫 事 防 疫 人 員 及 小 於 1 歲 嬰 兒 接 種 , 並 優 先 配置 足 夠 之 醫 事 防 疫 人 員 疫 苗 量 予 災 區 11 縣 市 。(4) 截 至 99 年 1 月 25 日 , 災 區 安 置 場 所 住 民 接 種 人 數 為2,101 人 ; 災 區 11 縣 市 接 種 人 數 為 2,308,533 人( 二 ) 具 體 效 益 :目 前 災 區 居 民 生 活 已 趨 正 常 , 故 有 關 醫 療 站 或 災 民 收 容所 之 疾 病 及 傳 染 病 監 測 , 已 回 歸 疾 病 管 制 局 法 定 傳 染 病監 測 系 統 辦 理 , 並 無 特 殊 通 報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114


序號重 要 成 就 內 容預 計 投 入 資 源預 計 時 間 點( 年 / 月 / 日 )備註賡 續 針 對 安 置 中 心由 台 中 榮 總 、 嘉 南 療98/2/28及 受 災 社 區 進 行 家養 院 、 義 大 醫 院 、 凱戶 評 估 及 篩 檢 , 掌 握旋 醫 院 、 慈 惠 醫 院 、高 危 險 群 追 蹤 名高 醫 、 高 榮 、 高 雄 市單 , 並 提 供 後 續 追 蹤臨 床 心 理 師 公 會 、 中訪 視 及 個 別 或 團 體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 龍1輔 導 等 服 務 , 以 協 助泉 榮 院 、 屏 安 醫 院 、其 恢 復 身 心 健 康 。台 東 榮 院 等 機 構 , 相關 專 業 人 員 投 入 災後 心 理 重 建 服 務 , 其經 費 由 安 置 中 心 所在 地 衛 生 局 之 心 理重 建 經 費 支 應 。115


第 捌 章 之 一 農 委 會 農 林 漁 牧壹 、 救 災 階 段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農 業 災 害 損 失 嚴 重 , 農 林 漁 牧 產 物 及 民間 設 施 損 失 計 194.1 億 元 , 其 中 農 產 物 損 失 108.9 億 元 。 產物 損 失 以 農 作 物 損 失 49.9 億 元 最 為 嚴 重 , 其 次 為 漁 業 損 失41.7 億 元 , 畜 禽 損 失 14.9 億 元 , 林 業 損 失 2.4 億 元 , 農 委會 依 據 「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 規 定 及 各 縣 ( 市 ) 政 府 災損 查 報 情 形 , 積 極 於 確 認 災 情 24 小 時 內 完 成 公 告 救 助 地 區及 傳 真 受 災 縣 ( 市 )、 相 關 機 關 迅 速 救 災 , 陸 續 完 成 公 告 高雄 縣 等 14 縣 ( 市 ) 為 辦 理 現 金 救 助 地 區 。農 委 會 針 對 莫 拉 克 颱 風 對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及 農 水 路 造 成重 大 損 失 , 影 響 農 業 生 產 及 農 民 生 活 甚 鉅 。 災 後 復 建 係 依 重建 條 例 , 遵 循 國 土 保 育 及 復 育 、 區 域 重 建 綱 要 計 畫 相 關 原 則及 策 略 , 配 合 家 園 重 建 、 產 業 重 建 及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相 關 決 議 事 項 , 確 實 檢 討 工 程 之 急 迫 性 、 合理 性 及 效 益 性 , 進 行 各 項 復 建 工 程 。一 、 死 廢 畜 禽 清 運 、 清 理 、 銷 毀 與 消 毒 處 理( 一 ) 重 大 成 果 :主 要 先 行 緊 急 辦 理 僱 用 人 力 、 車 輛 及 機 具 協 助畜 牧 場 辦 理 死 廢 畜 禽 清 運 、 化 製 、 焚 化 、 堆 肥 、 掩埋 、 銷 燬 處 理 及 消 毒 ,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各 處 理 設施 場 地 清 理 消 毒 , 並 辦 理 畜 牧 場 災 後 消 毒 及 防 疫 等工 作 , 以 建 立 復 養 基 礎 。 總 計 於 受 災 較 嚴 重 之 臺 南 、嘉 義 、 高 雄 、 屏 東 、 臺 東 等 5 縣 共 約 協 助 1,434 受災 戶 , 清 運 處 理 家 畜 約 156,227 頭 , 家 禽 約7,176,121 隻 。116


( 二 ) 具 體 效 益 :協 助 各 受 災 縣 市 所 屬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輔 導 產 業迅 速 完 成 天 然 災 害 大 量 動 物 死 亡 之 應 變 , 處 理 因 重大 緊 急 災 害 造 成 數 量 龐 大 之 死 廢 畜 禽 及 受 災 畜 牧場 之 清 理 與 消 毒 , 以 防 止 後 續 可 能 的 疫 病 發 生 , 並迅 速 提 供 畜 牧 產 業 衛 生 安 全 的 環 境 , 順 利 完 成 重 建復 養 工 作 。二 、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一 ) 重 大 成 果 :1. 迄 2009 年 12 月 30 日 止 , 受 理 救 助 申 請 戶 數 23 萬5,473 戶 , 經 勘 查 合 格 核 撥 受 災 農 漁 民 20 萬 2,166戶 , 核 發 救 助 款 53 億 1,961 萬 元 。2. 為 體 恤 民 困 , 由 工 作 人 員 赴 災 區 現 場 提 供 受 理 申 報服 務 , 農 委 會 並 至 各 地 安 置 所 辦 理 農 業 重 建 說 明 會6 場 次 , 合 計 參 加 農 漁 民 642 人 。3. 農 委 會 在 2009 年 8 月 底 前 更 指 派 同 仁 24 小 時 值班 , 提 供 0800-071-688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隨 時 服 務 處理 農 漁 民 的 問 題 , 同 時 在 本 會 網 頁 設 置 莫 拉 克 風 災農 業 救 助 及 產 業 輔 導 專 區 , 提 供 災 害 救 助 資 訊 、 常見 問 答 (Q&A)、 線 上 諮 詢 及 相 關 網 路 連 結 等 , 盡 全力 協 助 農 漁 民 進 行 農 村 與 產 業 的 重 建 工 作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減 輕 20 萬 2,042 戶 農 漁 民 遭 受 天 然 災害 損 失 負 擔 , 協 助 儘 速 恢 復 正 常 的 農 業 生 產 , 安 定農 漁 民 生 活 , 穩 定 農 村 社 會 。三 、 農 糧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措 施由 於 98 年 8 月 8 日 莫 拉 克 颱 風 襲 台 , 造 成 近 百年 來 最 嚴 重 的 水 患 災 情 。 針 對 不 具 備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117


助 辦 法 規 定 資 格 受 災 嚴 重 之 合 法 使 用 土 地 農 民 , 符 合本 措 施 所 列 條 件 者 , 提 供 產 業 專 案 輔 導 。( 一 ) 具 體 效 益有 關 案 件 經 各 鄉 ( 鎮 、 市 、 區 ) 公 所 受 理 、 勘 查 ,並 由 縣 ( 市 ) 政 府 會 同 農 業 改 良 場 及 公 所 抽 查 結 果 , 共計 補 助 1600 餘 公 頃 耕 地 面 積 , 以 加 速 其 復 耕 、 復 建工 作 。四 、 漁 業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措 施( 一 ) 重 大 成 果 :1. 不 具 備 「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 規 定 資 格 之 受 災 嚴重 漁 民 , 本 會 於 8 月 18 日 實 施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措 施 ,在 符 合 土 地 使 用 及 具 實 際 養 殖 經 營 原 則 下 , 每 公 頃 救助 5 萬 7,500 元 , 每 戶 最 高 28 萬 7,500 元 。2. 另 本 會 提 案 向 財 團 法 人 賑 災 基 金 會 爭 取 善 款 案 , 該 基金 會 業 依 本 會 98 年 12 月 1 日 函 送 「 莫 拉 克 風 災 受 災漁 畜 賑 助 計 畫 」, 核 撥 第 1 期 5 億 4 千 124 萬 元 , 本會 漁 業 署 及 畜 牧 處 將 據 以 函 請 相 關 縣 ( 市 ) 政 府 配 合辦 理 。( 二 ) 具 體 效 益 :截 至 12 月 24 日 止 , 依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措 施 , 受理 並 經 初 審 合 格 為 養 殖 漁 民 計 6,994 戶 , 陸 上 養 殖魚 塭 面 積 約 8,933 公 頃 , 經 縣 ( 市 ) 政 府 抽 查 合 格造 冊 送 本 會 漁 業 署 核 撥 補 助 款 者 3,690 戶 , 補 助 金額 計 3 億 2,069 萬 4,150 元 , 本 會 漁 業 署 業 將 款 項逕 撥 該 等 鄉 鎮 公 所 帳 戶 。五 、 農 田 流 失 、 埋 沒 救 助( 一 ) 重 大 成 果 :118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農 田 流 失 、 埋 沒 災 情 , 由 於 本次 災 害 受 損 嚴 重 , 所 需 救 助 金 額 龐 大 , 經 研 擬 救 助計 畫 籌 措 補 助 經 費 , 以 支 援 受 災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農 田受 災 救 助 工 作 , 有 助 於 農 民 早 日 復 耕 。( 二 ) 具 體 效 益 :農 田 流 失 、 埋 没 救 助 依 據 經 濟 部 主 管 「 水 災 公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 由 縣 ( 市 )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發 給 救 助 金 ,流 失 者 每 公 頃 救 助 10 萬 元 , 埋 沒 每 公 頃 救 助 5 萬 元 。六 、 漁 船 ( 筏 ) 及 舢 舨 受 災 救 助( 一 ) 重 大 成 果 :1. 針 對 停 泊 在 漁 港 內 之 漁 船 ( 筏 ) 受 災 部 分 , 由 縣 ( 市 )政 府 依 經 濟 部 所 發 布 「 水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電 線 路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 辦 理 認 定 與 救 助 , 並由 縣 ( 市 )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本 會 酌 予 補 助 。2. 對 於 海 上 作 業 漁 船 遭 漂 流 木 撞 擊 致 全 毀 或 半 毀者 , 得 依 「 臺 灣 地 區 遭 難 漁 船 筏 救 助 要 點 」 向 本 會漁 業 署 申 請 救 助 。3. 由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帶 來 大 量 漂 流 木 遍 佈 漁 港 與 出 海口 及 漂 流 至 漁 場 作 業 區 內 , 造 成 漁 船 ( 筏 ) 在 海 上 、漁 港 內 遭 漂 流 木 撞 擊 船 體 致 船 體 破 損 、 龜 裂 或 螺 旋槳 變 形 、 斷 裂 , 必 須 拆 卸 推 進 器 或 更 換 葉 片 , 致 無法 作 業 , 因 未 符 合 前 揭 救 助 規 定 , 本 會 為 協 助 漁 民修 復 漁 船 ( 筏 ) 以 利 出 海 作 業 , 於 98 年 10 月 2 日發 布 「 八 八 水 災 漂 流 木 撞 擊 漁 船 ( 筏 ) 致 受 災 專 案救 助 計 畫 」, 依 漁 船 ( 筏 ) 噸 數 別 核 實 發 給 5 千 元至 7 萬 5 千 元 不 等 救 助 金 , 其 所 需 經 費 由 農 委 會 補119


助 80%, 其 餘 20% 由 縣 ( 市 ) 政 府 支 應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有 關 縣 ( 市 ) 政 府 依 經 濟 部 所 發 布 「 水 災 公 用 氣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救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 辦理 認 定 與 救 助 , 預 估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 經 本 會漁 業 署 彙 整 各 受 災 縣 ( 市 ) 依 前 揭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其 中 漁 船 ( 筏 ) 部 分 受 災 201 艘 救 助 金 額 計 246萬 元 , 魚 塭 部 分 埋 沒 2 處 0.7 公 頃 、 塭 堤 崩 塌 61處 21,064.4 立 方 公 尺 , 救 助 金 額 計 1,375,036元 , 總 計 3,835,036 元 。2. 對 於 海 上 作 業 漁 船 遭 漂 流 木 撞 擊 致 全 毀 或 半 毀者 , 依 「 臺 灣 地 區 遭 難 漁 船 筏 救 助 要 點 」 向 本 會漁 業 署 申 請 救 助 , 截 至 12 月 24 日 止 , 計 有 1 艘( 屏 東 縣 漁 吉 財 )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救 助 金 額 為 1萬 元 , 正 積 極 洽 商 中 。3. 預 估 至 98 年 12 月 31 日 , 計 有 臺 北 縣 、 基 隆 市 、桃 園 縣 、 新 竹 縣 ( 市 )、 苗 栗 縣 、 臺 中 縣 、 彰 化 縣 、雲 林 縣 、 嘉 義 縣 、 臺 南 縣 、 高 雄 縣 ( 市 )、 屏 東 縣 、台 東 縣 、 花 蓮 縣 及 宜 蘭 縣 等 17 縣 ( 市 ) 提 出 申 請 ,經 統 計 漁 船 受 災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2,341 艘 , 已 完 成核 撥 80% 之 救 助 金 合 計 3,917 餘 萬 元 , 以 協 助 漁 民修 復 漁 船 ( 筏 ), 順 利 出 海 作 業 。貳 、 重 建 階 段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臺 灣 中 、 南 、 東 部 地 區 受 創 嚴 重 ,計 99 家 農 ( 漁 ) 會 辦 公 廳 舍 暨 相 關 推 廣 、 供 銷 、 信 用 設備 ( 施 ) 遭 受 水 淹 、 埋 沒 、 地 基 流 失 、 土 石 沖 刷 等 , 毀 損120


嚴 重 , 估 計 損 失 達 2 億 5 千 餘 萬 元 , 亟 需 辦 理 災 後 重 建 。除 由 農 委 會 移 撥 年 度 預 算 經 費 移 緩 濟 急 外 , 並 爭 取 風 災重 建 特 別 預 算 , 挹 注 農 ( 漁 ) 會 辦 公 廳 舍 暨 相 關 設 施 重 建經 費 2 億 餘 元 。 尚 有 不 足 部 分 , 則 由 臺 北 縣 各 級 農 會 所捐 贈 之 公 益 金 2,547 萬 元 提 供 協 助 , 各 地 農 會 也 在 臺 灣省 農 會 號 召 下 , 農 會 員 工 另 捐 助 一 日 薪 資 達 1,400 餘 萬元 及 農 會 公 益 金 1,500 餘 萬 元 , 協 助 災 區 重 建 工 作 。一 、 農 漁 會 設 施 及 設 備 災 後 重 建( 一 ) 重 大 成 果 :1.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災 情 , 計 有 台 東 太 麻 里 地 區 農 會 及嘉 義 縣 梅 山 鄉 農 會 瑞 里 辦 事 處 肥 料 倉 庫 倒 塌 全毀 , 另 有 30 個 農 會 肥 料 倉 庫 因 受 風 災 損 壞 , 農 會肥 料 受 損 約 2 萬 2 千 多 包 。 農 委 會 除 立 即 於 農 糧產 業 重 建 計 畫 提 列 2,300 萬 元 , 作 為 各 該 農 會 重建 與 修 繕 費 用 外 , 並 協 調 台 肥 公 司 同 意 對 農 會 受損 肥 料 由 該 公 司 全 數 更 換 或 予 以 補 償 , 總 經 費 約1,400 萬 元 。2. 重 災 區 林 邊 鄉 農 會 於 災 後 提 出 緊 急 需 求 , 農 委 會於 98 年 9 月 11 日 核 定 補 助 該 農 會 災 後 強 化 辦 公設 施 計 畫 經 費 200 萬 元 , 積 極 執 行 復 建 。3. 農 會 供 銷 設 施 災 損 金 額 合 計 約 7,960 萬 元 , 補 助受 災 農 民 團 體 運 銷 加 工 設 施 經 費 1 億 7,220 萬 元重 建 (98 年 度 5,070 萬 元 ,99 年 度 1 億 2,150 萬元 ), 其 中 農 會 部 分 約 佔 1 億 1 千 萬 餘 元 。 有 助 於及 早 恢 復 運 銷 機 能 與 營 運 , 發 揮 國 產 農 產 品 產 銷調 節 功 能 , 穩 定 產 銷 秩 序 及 市 場 價 格 , 保 障 農 民收 益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121


4. 農 會 推 廣 設 施 災 損 金 額 合 計 約 8,771 萬 元 , 補 助 受災 農 會 推 廣 設 施 經 費 近 6,346 萬 元 重 建 。 有 助 於 及早 恢 復 推 廣 教 育 機 能 , 發 揮 服 務 農 民 、 宣 導 農 政 功能 , 穩 定 農 村 發 展 。5. 漁 會 供 銷 、 推 廣 教 育 設 施 受 損 約 3,710.5 萬 元 ,相 關 重 建 計 畫 移 緩 濟 急 經 費 補 助 款 約 3,124 萬元 。 有 助 於 及 早 恢 復 漁 會 服 務 漁 民 、 宣 導 漁 政 功能 , 穩 定 漁 村 發 展 。6. 農 ( 漁 ) 會 信 用 設 施 受 損 約 5,321 萬 元 , 相 關 重建 計 畫 經 費 由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支 應 , 約 2,500 萬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協 助 受 災 嚴 重 地 區 99 家 農 ( 漁 ) 會 辦 公 廳 舍 暨 相 關推 廣 、 供 銷 設 備 ( 施 ) 早 日 重 建 , 恢 復 其 服 務 農 ( 漁 )民 、 辦 理 農 ( 漁 ) 業 推 廣 教 育 、 及 農 ( 漁 ) 產 品 共 同 運銷 等 功 能 之 正 常 運 作 , 穩 定 農 ( 漁 ) 產 品 產 銷 市 場 。2. 協 助 農 ( 漁 ) 會 信 用 部 災 後 重 建 , 提 供 農 ( 漁 ) 民 金融 服 務 。二 、 農 糧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措 施( 一 ) 重 大 成 果 : 共 計 補 助 1600 餘 公 頃 , 補 助 作 物 及 面積 如 下 :1. 稻 米 :149 公 頃 。2. 雜 糧 :70 公 頃 。3. 果 樹 :992 公 頃 。4. 花 卉 :16 公 頃 。5. 蔬 菜 :333 公 頃 。6. 特 作 及 其 他 作 物 與 設 施 :40 公 頃122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補 助 高 雄 等 13 縣 市 , 不 具 備 農 業 天 然災 害 救 助 辦 法 規 定 資 格 受 災 嚴 重 之 合 法 使 用 土 地 農民 , 受 益 戶 數 1858 戶 , 協 助 其 儘 速 恢 復 生 產 機 能 ,以 維 其 生 計 。三 、 畜 牧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措 施( 一 ) 重 大 成 果 :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措 施 已 發 放 不 具 備 農 業 天然 災 害 救 助 辦 法 規 定 資 格 之 受 災 嚴 重 畜 禽 戶 ( 實 際飼 養 畜 禽 經 營 及 領 有 畜 禽 飼 養 登 記 或 土 地 合 法 容許 使 用 之 原 則 下 )545 戶 , 相 關 款 項 近 5 千 萬 元 ,撥 款 進 度 達 100%。( 二 ) 具 體 效 益 :1. 協 助 畜 禽 農 民 災 後 復 建 , 迅 速 恢 復 種 畜 禽 生 產 。2. 調 節 畜 禽 產 品 供 應 , 恢 復 產 銷 秩 序 , 維 持 價 格 穩定 。四 、 農 田 流 失 、 埋 沒 救 助( 一 ) 重 大 成 果1. 鑒 於 98 年 8 月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農 業 嚴 重 災 損 , 特 依行 政 院 98 年 8 月 28 日 指 示 依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特 別 條 例 」 第 6 條 第 3 項 「 地 方 執 行 機 關 辦 理 本 條 例及 災 害 防 救 法 規 定 事 項 所 需 經 費 , 中 央 政 府 得 覈 實 給予 補 助 」 規 定 辦 理 , 由 本 會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別 預 算 編 列 預 算 , 擬 補 縣 ( 市 ) 政 府 農 田 流 失 、 埋 沒救 助 經 費 。2. 農 委 會 依 98 年 9 月 3 日 「 研 商 補 助 莫 拉 克 颱 風 農 田 、魚 塭 、 漁 船 ( 筏 )、 舢 舨 受 災 救 助 金 事 宜 」 會 議 決 議 ,由 中 央 撥 補 80%, 餘 20% 由 縣 ( 市 ) 政 府 預 算 支 應 ,依 經 濟 部 「 水 災 公 用 氣 體 與 油 料 管 線 輸 電 線 路 災 害 救123


助 種 類 及 標 準 」 規 定 發 放 農 田 流 失 、 埋 沒 災 害 救 助 金 。( 二 ) 具 體 效 益本 次 災 害 計 有 苗 栗 縣 等 10 縣 市 , 辦 理 農 田 流失 、 埋 沒 救 助 , 截 至 98 年 12 月 底 止 , 除 高 雄 縣 及屏 東 縣 部 分 山 地 鄉 因 交 通 中 斷 尚 未 完 成 勘 查 外 ( 已估 列 救 助 經 費 ), 餘 均 由 縣 市 政 付 完 成 勘 查 工 作 ,合 計 辦 理 救 助 面 積 4 千 6 百 公 頃 , 所 需 救 助 總 經 費3.31 億 元 , 由 農 委 會 撥 補 80% 計 2.65 億 元 。五 、 莫 拉 克 風 災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搶 修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實 施 地 點 為 苗 栗 、 南 投 、 彰 化 、 雲 林 、嘉 南 、 高 雄 、 屏 東 、 台 東 及 花 蓮 等 9 個 農 田 水 利會 , 共 計 辦 理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搶 修 工 程 179 件 ,已 全 部 辦 理 完 成 , 農 委 會 共 補 助 經 費 66,893 千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預 計 可 恢 復 水 稻 生 產 面 積 約 500 公 頃 。減 少 農 民 損 失 約 1 億 元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約 50 人 。六 、 莫 拉 克 風 災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復 建 工 程( 一 ) 重 大 成 果 : 實 施 地 點 為 苗 栗 、 南 投 、 彰 化 、 雲 林 、嘉 南 、 高 雄 、 屏 東 、 台 東 及 等 8 個 農 田 水 利 會 ,總 計 辦 理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復 建 工 程 117 件 , 正 陸 續辦 理 發 包 施 工 中 , 經 費 由 農 委 會 補 助 211,584 千元 , 特 別 預 算 補 助 896,824 千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預 計 可 恢 復 水 稻 生 產 面 積 約 2,500 公頃 。 減 少 農 民 損 失 約 5 億 元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約 750人 。七 、98 年 度 農 田 水 利 設 施 及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復 建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98 年 度 移 緩 濟 急 核 定 雲 林 、 嘉 義 及 高124


雄 縣 政 府 等 3 個 縣 府 , 辦 理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復建 工 程 38 件 , 特 別 預 算 核 定 96 件 ) 核 定 「 農 地重 劃 區 農 水 路 復 建 工 程 」 計 畫 補 助 彰 化 、 嘉 義 、臺 南 、 高 雄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等 5 個 縣 府 , 辦 理 復 建工 程 96 件 , 補 助 經 費 合 計 14,865.2 萬 元 。 依 據「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工 程 推 動 及 管 控 作 業 要點 」, 莫 拉 克 特 別 預 算 已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 農 田 水利 設 施 及 農 水 路 復 建 工 程 已 陸 續 辦 理 發 包 施 工中 。( 二 ) 具 體 效 益 : 預 計 可 恢 復 水 稻 生 產 面 積 約 1,000公 頃 。 減 少 農 民 損 失 約 2 億 元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約400 人 。八 、 農 業 金 融 協 助 措 施 及 受 損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重 建( 一 ) 重 大 成 果 :1. 98 年 9 月 12 日 發 布 「 金 融 機 構 承 受 災 區 放 款 擔 保品 全 部 毀 損 或 滅 失 補 助 辦 法 」。2. 依 據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8 年 9 月 10 日 發布 之 「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居 民 債 務 展 延利 息 補 貼 辦 法 」, 提 供 災 民 本 金 利 息 緩 繳 措 施 。3. 部 分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在 此 次 風 災 中 受 損 嚴 重 , 業 編 列特 別 預 算 補 助 信 用 部 硬 體 設 備 損 失 。4. 目 前 嘉 義 縣 、 台 南 縣 、 高 雄 縣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均 已 研提 硬 體 設 備 損 失 重 建 補 助 計 畫 , 本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已核 定 屏 東 縣 東 港 區 漁 會 補 助 計 畫 , 其 餘 計 畫 正 加 速審 核 中 ,, 以 協 助 受 災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儘 速 重 建 。5. 提 供 農 業 金 融 紓 困 協 助 , 提 供 50 億 元 農 業 天 然 災害 低 利 貸 款 額 度 , 擔 保 能 力 不 足 者 , 由 農 業 信 用 保125


證 基 金 提 供 最 高 九 成 之 保 證 , 免 收 保 證 手 續 費 。6. 公 告 天 然 災 害 低 利 貸 款 本 金 寬 緩 2 年 、 利 息 寬 緩 1年 措 施 ; 利 率 由 年 息 1.25% 調 降 為 1%; 提 高 蘭 花 、龍 膽 石 斑 、 鰻 魚 及 海 水 鯛 等 精 緻 農 業 項 目 額 度 。7. 受 災 農 漁 民 得 申 辦 舊 專 案 農 貸 本 金 展 延 2 年 , 展 延期 間 利 息 免 收 , 由 政 府 補 貼 。8. 發 布 莫 拉 克 風 災 輔 導 專 案 貸 款 要 點 , 針 對 未 具 農 業天 然 災 害 低 利 貸 款 申 貸 資 格 條 件 之 受 災 農 漁 民 , 其土 地 符 合 相 關 用 地 規 定 者 , 提 供 農 業 經 營 融 資 協助 。( 二 ) 具 體 效 益 :目 前 已 有 18 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受 理 181 件 貸 款 展 延案 , 本 金 金 額 約 計 3 億 7 百 餘 萬 元 , 災 民 之 還 款 壓力 得 以 紓 緩 。目 前 嘉 義 縣 、 台 南 縣 、 高 雄 縣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均 已 研提 硬 體 設 備 損 失 重 建 補 助 計 畫 , 本 會 農 業 金 融 局 已核 定 屏 東 縣 東 港 區 漁 會 補 助 計 畫 , 其 餘 計 畫 正 加 速審 核 中 ,, 以 協 助 受 災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儘 速 重 建 。截 至 99 年 1 月 12 日 , 舊 專 案 農 貸 展 延 核 准 案 件 約計 5,366 件 金 額 53 億 元 ; 2,763 名 受 災 農 漁 民 申貸 天 然 災 害 低 利 貸 款 金 額 計 38 億 元 , 已 核 貸 者2,556 件 金 額 31 億 元 。九 、 農 業 技 術 服 務 團( 一 ) 重 大 成 果 : 成 立 15 個 技 術 服 務 團 , 積 極 投 入 農 林漁 牧 災 後 復 建 農 業 技 術 服 務 , 共 出 團 2,215 次 及 服務 超 過 2,827 個 點 , 協 助 反 應 農 民 對 於 災 後 救 助 、復 耕 ( 養 )、 補 助 及 金 融 等 措 施 之 意 見 共 303 件 。 農126


業 部 分 服 務 農 企 業 及 農 會 527 家 次 , 產 銷 班 1,057班 次 , 農 民 26,503 人 次 , 製 作 刊 物 54 件 , 舉 行 147場 講 習 會 , 協 助 環 境 及 植 株 樣 本 分 析 2,995 件 , 服務 面 積 約 26,747 公 頃 ; 漁 業 部 分 服 務 4 家 協 會 、29家 產 銷 班 及 453 戶 養 殖 戶 , 辦 理 13 場 講 習 會 , 協 助258 件 水 質 及 病 體 等 樣 本 分 析 , 復 養 面 積 約 750 公頃 ; 牧 業 部 分 服 務 619 家 畜 禽 場 , 協 助 養 畜 殖 場 衛生 管 理 、 疾 病 檢 診 及 疾 病 預 防 , 並 指 導 畜 禽 飼 養 管理 及 牧 場 衛 生 防 疫 諮 商 輔 導 。( 二 ) 具 體 效 益 : 重 建 災 區 產 業 供 應 鏈 , 迅 速 恢 復 穩 定供 需 規 模 , 並 回 復 農 漁 民 收 益 ; 防 止 災 後 疫 病 蟲 害蔓 延 , 減 少 產 業 損 失 ; 利 用 復 建 時 機 導 入 新 技 術 及新 經 營 模 式 , 提 昇 產 銷 及 經 營 效 率 。127


第 捌 章 之 二 農 委 會 基 礎 建 設壹 、 河 川 野 溪 疏 濬一 、 為 強 化 緊 急 搶 修 通 機 制 , 防 止 土 砂 二 次 災 害 發 生 , 針 對水 患 瓶 頸 段 急 需 疏 通 、 河 道 沖 刷 或 土 砂 淤 積 嚴 重 影 響 保全 對 象 、 土 砂 危 害 有 擴 大 需 緊 急 處 理 及 有 安 全 顧 慮 危 及重 要 農 產 運 輸 及 農 民 出 入 之 農 路 需 改 善 維 護 … 等 , 積 極辦 理 土 砂 災 害 緊 急 搶 通 修 工 作 。二 、 莫 拉 克 颱 風 期 間 , 第 一 階 段 針 對 最 急 要 之 瓶 頸 段 、 淤積 嚴 重 段 辦 理 土 石 災 害 緊 急 搶 修 通 239 處 , 清 疏 土 砂80 萬 方 , 已 於 9 月 底 完 成 。 第 二 階 段 針 對 仍 有 安 全 顧 慮及 土 砂 危 害 有 擴 大 之 潛 在 地 點 , 續 辦 緊 急 搶 修 通 76 處 ,清 疏 土 砂 125 萬 方 , 將 於 12 月 底 完 成 。三 、 野 溪 清 疏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野 溪 清 疏 主 要 辦 理 河 川 界 點以 上 野 溪 , 遭 土 石 流 及 崩 塌 等 天 然 災 害 , 導 致 溪 床 通 洪斷 面 不 足 , 影 響 排 洪 、 威 脅 道 路 、 橋 樑 、 公 共 設 施 等 保全 對 象 , 積 極 辦 理 野 溪 清 疏 工 作 , 目 前 已 核 定 清 疏 工 程36 件 , 第 一 階 段 針 對 最 急 要 清 疏 之 瓶 頸 段 、 淤 積 嚴 重 段辦 理 野 溪 清 疏 , 清 疏 土 砂 33 萬 方 , 已 於 98 年 12 月 底完 成 。貳 、 土 石 流 預 防 及 水 土 保 持一 、 救 災 階 段(1) 以 無 人 載 具 空 拍 進 行 災 害 評 估(2) 行 動 式 土 石 流 觀 測 車 出 勤 進 行 災 害 監 測(3) 調 降 災 區 部 份 地 區 土 石 流 警 戒 基 準 值(4) 土 石 流 警 戒 區 預 報 作 業 精 進 作 為128


(5) 土 砂 災 害 緊 急 搶 通 修二 、 重 建 階 段(1)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檢 討 與 更 新 : 莫 拉 克 颱 風 後 完 90 村里 , 共 計 240 條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更 新 與 複 勘 。(2)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檢 視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完 成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安 全 檢視 955 處 。(3) 災 後 災 區 土 石 流 撤 離 作 業 標 準 檢 討 修 訂 暨 教 育 、 訓 練演 習 :完 成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作 業 規 定 之 檢 討 修訂 , 並 於 9 月 21 日 、10 月 26 日 假 雲 林 縣 古 坑 鄉 華山 村 辦 理 「 華 山 土 石 流 防 災 觀 摩 研 習 」;12 月 10 日假 臺 北 縣 二 重 疏 洪 道 辦 理 「 臺 北 縣 政 府 暨 國 軍 98 年度 颱 洪 及 土 石 流 災 害 」 聯 合 防 救 災 演 習 。(4) 水 土 保 持 復 建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水 土 保 持 復 建 主 要 辦 理 受 災 集水 區 水 土 保 持 策 略 規 劃 、 緊 急 搶 險 及 搶 修 通 、 重 大 災區 土 石 災 害 防 治 、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復 建 等 工 作 。(5) 農 路 復 建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農 路 復 建 主 要 辦 理 緊 急 搶 險 及搶 修 通 、 農 路 設 施 復 建 等 工 作 , 本 會 水 保 局 移 緩 濟 急辦 理 農 路 復 建 工 程 126 件 。129


参 、 林 道 、 漂 流 木一 、 救 災 階 段( 一 ) 國 有 林 崩 塌 地 、 野 溪 及 林 道 搶 修 搶 險 工 程(1) 重 大 成 果 : 於 98 年 9 月 30 日 辦 理 完 成 高 雄 縣 六 龜鄉 大 津 村 旗 山 事 業 區 97 林 班 、 藤 枝 林 道 等 計 45 處災 害 搶 修 、 搶 險 工 程 , 經 費 計 14,883 千 元 。(2) 具 體 效 益 : 總 計 清 疏 國 有 林 野 溪 及 林 道 淤 積 土 石181,750 立 方 公 尺 , 有 效 疏 通 河 床 段 面 , 清 理 林 道 邊坡 崩 落 土 石 , 避 免 阻 斷 河 道 水 流 與 林 道 通 行 , 降 低二 次 災 害 發 生 機 會 。( 二 ) 漂 流 木 清 理(1) 重 大 成 果 : 本 次 漂 流 木 數 量 空 前 , 農 委 會 於 災 後 以救 災 、 減 災 之 思 維 , 協 同 地 方 政 府 全 力 投 入 人 力 、機 具 , 用 盡 一 切 可 能 方 法 清 理 漂 流 木 , 林 務 局 於 災後 積 極 投 入 人 力 機 具 全 力 清 除 漂 流 木 , 截 至 12 月 23日 總 計 投 入 21,206 人 次 , 挖 土 機 6,952 台 , 卡 車 9,218部 。 清 理 漂 流 木 數 量 已 逾 102 萬 公 噸 , 目 前 清 理 工作 已 大 部 分 完 成 。1. 漁 港 部 分 :52 個 漁 港 已 清 理 完 竣 , 對 有 零 星 漂 流 木流 入 漁 港 , 隨 時 儘 速 清 理 , 務 必 保 持 漁船 安 全 進 出 。2. 農 田 部 分 : 由 於 遭 受 漂 流 木 覆 蓋 之 農 田 , 分 布 甚 廣 ,數 量 甚 鉅 , 且 深 埋 農 田 中 , 清 理 極 為 困130


難 , 預 定 於 9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成 。3. 河 川 部 分 : 除 九 如 鄉 外 , 其 他 地 區 預 定 在 98 年 12月 31 日 前 完 成 。(2) 具 體 效 益 :1. 漁 港 漂 流 木 處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全 國 10 縣 市 52 處 漁 港 遭 漂 流 木嚴 重 入 侵 , 導 致 漁 船 無 法 出 海 作 業 , 爰 第 一 優 先 清 理航 道 , 再 清 全 港 , 重 要 漁 港 如 台 東 富 岡 、 屏 東 鹽 埔 ,在 每 日 工 作 12 小 時 的 情 況 下 , 於 98 年 8 月 18 日 即將 航 道 清 出 讓 漁 民 得 以 出 海 作 業 , 往 返 蘭 嶼 、 綠 島 之交 通 船 恢 復 出 入 , 得 以 運 補 物 資 。 經 各 單 位 處 理 後 ,至 8 月 22 日 起 全 國 漁 港 均 已 保 持 暢 通 , 漁 船 可 以 安全 進 出 。2. 農 田 漂 流 木 處 理 :林 務 局 補 助 各 縣 市 政 府 積 極 清 理 , 惟 由 於 各 縣 市政 府 因 風 災 初 期 須 搶 險 救 人 救 災 作 業 , 無 法 即 時 處理 。 林 務 局 與 高 雄 縣 及 屏 東 縣 政 府 協 調 後 , 由 鄉 鎮 公所 進 行 清 理 , 全 台 計 94 個 鄉 鎮 。 由 鄉 鎮 自 行 清 理 者共 計 26 鄉 鎮 , 林 務 局 清 理 者 49 鄉 鎮 , 林 務 局 與 鄉 鎮共 同 清 理 者 19 鄉 鎮 。 在 9 月 底 前 使 屏 東 縣 萬 丹 、 台東 縣 太 麻 里 及 台 南 縣 官 田 地 區 農 田 得 以 恢 復 耕 作 。 另本 會 並 訂 定 「 補 助 農 民 清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漂 流 木 覆 蓋 農田 費 用 專 案 措 施 」 以 每 公 頃 1 萬 元 補 助 受 災 之 農 民 自行 清 運 , 計 受 理 面 積 378.93 公 頃 ( 屏 東 縣 299 公 頃 、131


高 雄 縣 60 公 頃 、 台 東 縣 19.93 公 頃 )。3. 徵 求 民 間 企 業 無 償 提 供 使 用 :於 8 月 29 日 發 布 新 聞 及 辦 理 公 告 , 徵 求 民 間 無償 提 供 使 用 , 凡 合 法 登 記 或 立 案 之 公 司 、 行 號 或 團 體提 出 證 明 文 件 , 說 明 用 途 及 覓 妥 堆 置 場 所 後 , 即 可 向當 地 林 區 管 理 處 申 請 無 償 提 供 。( 三 )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部 分(1) 重 大 成 果 : 儘 速 派 三 組 人 員 會 同 民 間 公 司 排 除 萬 難完 成 勘 查 , 全 線 大 小 災 害 計 約 421 處 , 其 中 隧 道 、橋 樑 全 毀 多 處 , 另 部 份 路 段 嚴 重 地 滑 , 並 掌 握 災 害地 點 , 如 有 需 要 即 動 用 人 員 及 機 具 進 行 河 道 清 淤 工作 ( 阿 里 山 溪 部 分 已 執 行 ), 避 免 二 次 災 害(2) 具 體 效 益 : 確 實 掌 握 災 害 地 點 , 進 行 必 要 之 預 防 措施 , 以 避 免 二 次 災 害 。二 、 重 建 階 段( 一 ) 國 有 林 地 治 山 防 災 及 林 道 災 害 復 建(1) 重 大 成 果 : 編 擬 國 有 林 地 治 山 防 災 及 林 道 復 建 計 畫 ,並 編 訂 災 後 重 建 所 需 特 別 預 算 計 12.5 億 元 , 同 時 針對 有 立 即 危 險 亟 需 辦 理 之 緊 急 復 建 工 程 , 移 緩 濟 急調 整 相 關 經 費 計 5.5 億 元 , 辦 理 62 件 復 建 工 程 之 設計 及 發 包 作 業 , 完 成 調 查 99 年 度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預 定辦 理 工 程 計 49 件 , 總 經 費 7 億 元 。132


(2) 具 體 效 益 : 減 少 林 地 因 受 風 、 水 災 害 影 響 , 造 成 沖蝕 崩 塌 , 進 而 穩 定 林 地 邊 坡 ; 並 可 調 節 土 石 下 移 ,避 免 淤 高 下 游 河 道 , 減 緩 洪 水 及 土 石 災 害 , 估 計 可控 制 土 砂 量 約 800 萬 立 方 公 尺 。 另 在 森 林 在 涵 養 水源 深 具 效 益 , 本 計 畫 崩 塌 地 處 理 復 育 工 作 將 增 加 森林 約 89.8 萬 立 方 公 尺 貯 水 量 。( 二 ) 漂 流 木 多 元 利 用(1) 重 大 成 果 : 為 了 讓 漂 流 木 離 開 森 林 後 的 重 生 , 本 會林 務 局 亦 隨 即 展 開 漂 流 木 多 元 利 用 計 畫 , 希 望 透 過藝 術 創 作 、 家 園 重 建 、 生 態 再 生 利 用 等 多 元 方 式 ,賦 予 漂 流 木 活 化 契 機 , 讓 漂 流 木 的 風 華 再 現 。 其 策略 為 :1、 協 助 災 後 原 住 民 家 園 重 建 , 型 塑 具 原 住 民色 彩 之 部 落 家 屋 與 集 會 所 ;2、 透 過 漂 流 木 藝 術 創 作與 原 住 民 木 雕 創 作 培 訓 計 畫 , 傳 承 原 住 民 文 化 , 創造 特 色 產 業 ;3、 成 立 漂 流 木 紀 念 公 園 , 保 留 人 類 對於 大 自 然 力 量 所 造 成 災 害 之 記 憶 與 警 惕 及 4、 建 立 漂流 木 應 用 於 生 態 與 再 生 利 用 模 式 , 完 全 利 用 漂 流 木資 源 。目 前 在 漂 流 木 多 元 利 用 上 , 已 完 成 之 成 果 如 下 :1. 已 提 供 嘉 蘭 村 災 區 組 合 屋 所 需 140 噸 漂 流 木 , 及 後續 家 屋 重 建 所 需 2500 公 噸 漂 流 木 。2. 協 助 嘉 蘭 村 、 原 鄉 部 落 重 文 教 基 金 會 、 原 愛 工 坊等 , 成 立 漂 流 木 藝 術 工 坊 、 培 訓 原 住 民 木 雕 創 作 人才 、 發 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等 , 已 接 受 申 請 達 4,000 公噸 , 陸 續 進 行 裁 運 中 。133


3. 台 東 林 管 處 與 嘉 蘭 村 部 落 合 作 , 利 用 漂 流 木 建 置 1棟 示 範 屋 與 部 落 聚 會 所 , 以 建 立 後 續 83 戶 家 屋 重建 所 需 建 築 圖 說 、 標 準 施 工 流 程 與 基 本 施 工 團 隊 。4. 林 務 局 補 助 經 費 與 文 建 會 所 屬 國 立 臺 東 生 活 美 學館 及 臺 東 縣 政 府 等 單 位 合 作 , 已 於 11 月 12 日 啟 動全 國 漂 流 木 雕 刻 創 作 、 攝 影 比 賽 , 並 於 11 月 21日 辦 理 漂 流 木 創 作 意 象 開 幕 活 動 及 1 場 辦 理 音 樂會 ;11 月 22 日 舉 行 生 活 美 學 座 談 會 。 木 雕 創 作 及攝 影 成 果 已 於 臺 東 市 海 濱 公 園 設 立 的 漂 流 木 紀 念公 園 展 示 。5. 林 務 局 補 助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於 於 9 月 13 日 開 始辦 理 「 綠 野 仙 蹤 關 渡 首 部 曲 - 漂 流 木 藝 術 節 」, 邀 請12 組 國 內 外 藝 術 家 團 隊 , 以 經 過 大 自 然 洗 滌 與 歷練 的 漂 流 木 素 材 , 經 由 藝 術 家 的 巧 思 與 雕 琢 , 完 成包 括 「 祈 祝 眾 生 」、「 奉 獻 」、「 漂 流 木 的 反 思 」 等13 件 大 型 作 品 , 讓 失 去 生 命 的 漂 流 木 重 獲 新 生 ,目 前 正 在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鷺 鷥 草 原 展 出 , 並 展 出 到99 年 2 月 底 。(2) 具 體 效 益1. 善 用 資 源 、 協 助 災 後 重 建 、 創 造 特 色 產 業 , 並 保 留人 類 對 於 大 自 然 力 量 所 造 成 災 害 之 記 憶 與 警 惕 , 並藉 競 賽 與 培 訓 活 動 發 掘 更 多 的 創 作 人 才 。2. 建 立 政 府 、 企 業 及 慈 善 機 構 合 作 模 式 , 共 同 協 助 培訓 原 住 民 培 訓 工 作 ,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維 繫 原 住 民 族傳 統 文 化 , 並 發 展 具 有 生 活 、 生 產 與 生 態 之 永 續 社134


區 。3. 建 立 工 業 化 林 產 加 工 生 產 技 術 , 廣 泛 運 用 於 節 能 、健 康 、 環 境 淨 化 等 固 碳 材 料 開 發 , 達 成 對 環 境 二 氧化 碳 減 量 之 永 續 發 展 。4. 若 搭 配 生 質 能 源 ( 發 電 ) 再 生 利 用 , 更 可 達 到 創 新價 值 與 國 家 經 濟 效 益 , 並 提 高 國 際 知 名 度 與 競 爭力 。( 三 )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災 害 復 建(1) 重 大 成 果 : 除 請 民 間 公 司 依 契 約 規 定 提 出 完 整 之 天 災復 舊 計 畫 外 , 亦 為 避 免 該 公 司 迴 避 復 建 責 任 , 導 致 復建 工 作 延 宕 , 已 爭 取 編 列 特 別 預 算 , 並 綜 合 各 方 意 見彙 提 98 年 10 月 23 日 農 委 會 及 交 通 部 會 議 研 商 , 決議 :1. 鐵 路 與 纜 車 各 有 其 功 能 、 定 位 ,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係文 化 資 產 應 予 修 復 , 依 災 損 之 情 形 分 階 段 復 建 為 務實 之 做 法 , 至 纜 車 之 興 建 係 提 供 遊 客 多 樣 之 選 項 及遊 憩 體 驗 , 而 非 取 代 鐵 路 。2. 纜 車 興 建 及 鐵 路 復 建 評 估 案 應 分 開 處 理 , 由 觀 光 局及 林 務 局 分 別 進 行 , 惟 在 評 估 過 程 中 應 相 互 參 與 、協 助 及 配 合 。 並 於 98 年 11 月 6 日 向 院 長 簡 報 確 定 。(2) 具 體 效 益 : 確 定 阿 里 山 森 林 鐵 路 復 建 原 則 。135


附 錄 : 照 片陳 主 委 武 雄 8 月 27 日 視察 屏 東 旗 山 鎮 旗 尾 地 區 漂 流木 集 運 作 業吳 院 長 9 月 26 日 巡 視 旗 尾 地 區漂 流 木 處 理 情 形136


第 玖 章 原 民 會( 資 料 截 止 日 99/1/28)壹 、 救 災 階 段一 、 設 置 災 民 服 務 站 , 動 員 社 會 服 務 小 組 人 員 協 助 救 災 及安 置 服 務( 一 ) 重 大 成 果 :本 會 設 置 原 住 民 災 民 服 務 站 , 於 各 安 置 收 容 所 服 務 原住 民 災 民 , 自 災 害 發 生 以 來 , 已 動 員 家 婦 中 心 社 工 員及 行 政 助 理 、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員 , 計 143 人 。( 二 ) 具 體 效 益 :配 合 各 安 置 中 心 搬 遷 到 國 軍 營 區 , 繼 續 提 供 服 務 , 截至 99 年 1 月 28 日 止 , 尚 有 1,782 人 安 置 於 8 處 安 置處 所 。二 、 發 放 原 住 民 災 民 基 本 生 活 維 持 費 ( 急 難 救 助 金 )( 一 ) 重 大 成 果 :本 次 風 災 , 本 會 已 發 放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急 難 救 助 金 每 戶新 台 幣 1 萬 元 整 , 共 4,951 戶 , 重 傷 者 新 台 幣 3 萬 元整 , 共 18 人 , 及 死 亡 、 失 蹤 者 新 台 幣 5 萬 元 整 , 共47 人 。( 二 ) 具 體 效 益 :項 目 符 合 資 格 人 數 已 發 放 人 數死 亡 ( 急 難 救 助 金 5 萬 元 ) 39 39失 蹤 ( 急 難 救 助 金 5 萬 元 ) 8 8重 傷 ( 急 難 救 助 金 3 萬 元 ) 18 18家 計 陷 於 困 境 ( 緊 急 救 助 金 1 萬 元 ) 4,951 ( 戶 數 ) 4,951( 戶 數 )137


三 、 發 放 原 住 民 學 生 生 活 困 難 獎 學 金( 一 ) 重 大 成 果 :為 避 免 莫 拉 克 風 災 影 響 受 災 戶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業 , 並 減輕 受 災 戶 原 住 民 家 庭 經 濟 負 擔 , 特 提 供 災 害 助 學 金 ,以 協 助 原 住 民 學 生 渡 過 難 關 , 安 心 就 學 。( 二 ) 具 體 效 益 :截 至 99 年 1 月 22 日 止 , 國 中 小 原 住 民 學 生 申 請 案 件達 2,535 人 , 核 發 2,001 人 , 新 台 幣 601 萬 元 , 高 中職 以 上 原 住 民 學 生 申 請 案 件 達 1,428 人 , 已 核 發 676人 , 共 計 發 放 金 額 212 萬 7,000 元 。四 、 搶 救 原 住 民 鄉 緊 急 供 水 等 維 生 系 統( 一 ) 重 大 成 果 :為 搶 救 原 住 民 鄉 維 生 設 施 , 本 會 以 「 移 緩 濟 急 」 原 則 ,調 整 98 年 度 經 費 預 算 , 共 3 億 3,500 萬 元 , 作 為 原住 民 鄉 辦 理 緊 急 供 水 、 村 落 清 理 整 地 、 恢 復 基 本 維 生系 統 等 設 施 , 以 降 低 本 次 颱 風 超 豪 大 雨 帶 來 的 損 害 ,期 使 部 落 居 民 儘 早 回 復 正 常 生 活 。 這 項 經 費 已 於 98年 8 月 14 日 核 撥 完 畢 。( 二 ) 具 體 效 益 :已 緊 急 搶 修 道 路 20 件 , 簡 易 自 來 水 應 緊 急 搶 修 14件 ,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基 本 設 施 緊 急 應 搶 修 31 件 。五 、 撫 慰 災 區 原 住 民 的 心 靈( 一 ) 重 大 成 果 :1. 98 年 9 月 12 日 於 高 雄 縣 陸 軍 官 校 辦 理 追 思 會 , 約1,200 人 參 加 , 藉 以 撫 慰 災 民 受 創 的 心 靈 。2. 98 年 11 月 10 日 辦 理 『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莫 拉 克 颱 風 防災 救 災 有 功 人 員 暨 團 體 表 揚 典 禮 』, 爲 表 揚 各 界 在 莫拉 克 颱 風 八 八 水 災 期 間 , 全 力 投 入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防138


災 救 災 工 作 辛 勞 人 員 及 團 體 , 約 500 人 參 與 。3. 98 年 11 月 28 日 於 陸 軍 官 校 舉 辦 災 區 原 住 民 運 動會 , 約 3,000 人 參 加 。4. 98 年 12 月 5 日 配 合 行 政 院 南 部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災區 原 住 民 壘 球 競 賽 活 動 。( 二 ) 具 體 效 益 :透 過 追 思 崇 拜 等 儀 式 , 如 : 牧 長 證 道 、 禱 告 、 詩 歌 、互 道 平 安 , 讓 原 鄉 居 民 藉 信 仰 的 力 量 , 獲 得 心 靈 復原 , 以 正 向 觀 點 走 出 苦 難 , 迎 向 光 明 。六 、 募 集 災 區 民 眾 生 活 物 資協 請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同 意 提 供 毛 毯 3,450 件 、 睡 袋2,550 件 及 50 歲 以 上 長 者 保 暖 外 套 765 套 , 再 協 請 中華 救 助 總 會 提 供 冬 裝 約 2,901 套 , 並 於 11 月 27 日 起送 達 各 安 置 住 所 , 以 協 助 安 置 站 災 民 渡 過 寒 冬 。貳 、 重 建 階 段一 、 生 活 重 建( 一 )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 建 臨 時 工 作 , 提 供 2,770 個 工 作 機會 。1. 本 會 為 照 顧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失 業 者 生 活 , 迅 速 清 理災 區 環 境 , 以 及 提 供 受 災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災 後 重 建 所需 人 力 , 特 策 定 「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後 重 建 臨 時 工 作 實施 計 畫 」, 並 向 財 政 部 爭 取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新 台 幣 2億 6,000 萬 元 。 本 計 畫 總 計 提 供 2,770 個 工 作 機 會 ,輔 導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受 災 者 2 至 6 個 月 期 之 家 園 重 建工 作 機 會 , 酬 勞 發 給 標 準 每 人 每 小 時 新 台 幣 100 元 ,每 日 工 作 8 小 時 , 每 月 工 作 22 天 。139


2. 目 前 已 核 定 29 縣 政 府 及 鄉 公 所 2,752 個 工 作 機 會 ,截 至 98 年 1 月 20 日 止 統 計 已 有 2,752 人 上 工 。( 二 ) 辦 理 災 區 原 住 民 職 業 訓 練1. 為 使 受 安 置 之 原 住 民 於 安 置 期 間 習 得 一 技 之 長 , 於工 兵 學 校 及 仁 美 營 區 辦 理 原 住 民 手 工 藝 訓 練 , 開 辦二 班 計 70 人 參 與 , 結 訓 後 將 協 助 創 業 及 成 品 銷 售 。2. 為 因 應 國 內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及 災 後 重 建 所 需 大 量營 造 人 力 , 並 配 合 政 府 優 先 進 用 本 國 勞 工 的 政 策 ,辦 理 鋼 筋 、 模 板 、 泥 水 及 混 凝 土 等 考 照 培 訓 原 住 民專 班 4 班 , 參 訓 人 數 計 103 人 。 其 餘 皆 由 原 住 民 就業 服 務 員 推 介 參 加 勞 委 會 開 辦 之 班 別 。( 三 ) 加 強 災 區 原 住 民 就 業 媒 合 機 制積 極 協 調 各 部 會 執 行 國 內 各 項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及 災 區重 建 工 程 之 得 標 廠 商 , 落 實 僱 用 一 定 比 例 之 原 住 民 ,截 至 98 年 12 底 止 , 總 計 進 用 1,289 位 原 住 民 。( 四 ) 促 進 災 區 原 住 民 青 年 之 職 能 發 展為 促 進 原 住 民 對 就 業 環 境 之 認 識 , 於 98 年 9-12 月 辦理 促 進 原 住 民 青 年 職 能 發 展 試 辦 計 畫 , 針 對 原 住 民 族高 中 職 應 屆 畢 業 生 辦 理 企 業 廠 商 說 明 會 , 其 中 災 區 縣市 計 辦 理 10 場 次 , 參 與 人 數 計 835 人 , 期 使 原 住 民學 生 瞭 解 求 職 管 道 、 求 職 技 巧 、 就 業 市 場 情 勢 及 避 免職 場 詐 騙 情 事 。( 五 ) 協 助 風 災 災 民 及 災 區 民 眾 繳 納 健 保 欠 費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核 定 「 協 助 風 災 災 民 及 災 區 民 眾 繳 納健 保 欠 費 計 畫 」4.154 億 元 , 預 計 將 協 助 16,000 人計 5 個 月 之 健 保 費 , 降 低 災 區 民 眾 生 活 受 大 之 衝 擊 ;未 來 將 由 健 保 局 篩 選 積 欠 健 保 費 受 災 戶 名 冊 , 其 中 原住 民 部 份 , 本 會 協 助 宣 導 及 提 供 後 續 之 就 業 輔 導 。( 六 ) 辦 理 「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莫 拉 克 風 災 金 融 協 助 措140


施 」:為 協 助 受 災 戶 的 災 後 復 建 , 本 會 提 供 「 原 住 民 族 綜 合發 展 基 金 」 貸 款 戶 「 本 金 緩 繳 2 年 同 時 展 延 期 限 2年 , 展 延 期 間 免 予 計 收 利 息 」 之 專 案 展 延 措 施 。 凡 持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受 災 證 明 , 或 經 原 貸 款 金 融 機 構調 查 受 災 屬 實 者 , 均 可 申 請 莫 拉 克 風 災 專 案 展 延 措施 。 截 至 99 年 1 月 28 日 為 止 , 申 辦 本 項 措 施 之 借 款戶 計 14 人 。二 、 家 園 重 建( 一 ) 辦 理 原 居 地 安 全 評 估 初 ( 複 ) 勘 及 說 明 會1. 重 大 成 果 :本 會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總 計 90 個 部 落 原 居 住 地 安全 評 估 , 其 中 44 個 部 落 為 不 安 全 ,27 個 部 落 為 安 全 ,4 個 條 件 性 安 全 ,15 個 部 分 安 全 / 部 分 不 安 全 。2. 具 體 效 益 :(1) 第 一 階 段 自 98 年 9 月 28 日 起 至 98 年 10 月 15 日止 , 舉 辦 「 原 居 地 安 全 評 估 結 果 部 落 說 明 會 」, 邀集 行 政 院 重 建 會 、 內 政 部 、 縣 政 府 、 鄉 公 所 、 當 地居 民 及 學 者 專 家 等 單 位 與 人 員 , 共 計 23 場 次 , 至各 部 落 與 部 落 災 民 進 行 面 對 面 溝 通 與 討 論 。 惟 部 落族 人 對 於 安 全 評 估 出 結 果 尚 有 疑 義 , 且 質 疑 未 邀 請當 地 代 表 共 同 會 勘 , 爰 要 求 本 會 再 行 複 勘 。(2) 第 二 階 段 於 12 月 8 日 及 14 日 分 至 嘉 義 縣 阿 里 山鄉 、 高 雄 縣 桃 源 鄉 辦 理 說 明 會 。 本 會 將 視 鄉 民 需 求再 排 定 時 間 辦 理 。( 二 ) 協 助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實 地 勘 查本 會 業 會 同 縣 市 政 府 協 助 安 排 聯 繫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域 之 實 地 勘 查 、 審 議 及 諮 商 行 程 所 需 交 通 、 場 地 及 食宿 等 事 宜 , 計 有 屏 東 縣 牡 丹 鄉 (2 場 )、 霧 臺 鄉 (7141


場 )、 三 地 門 鄉 (4 場 )、 來 義 鄉 (6 場 )、 泰 武 鄉 (1場 )、 瑪 家 鄉 (1 場 )、 滿 州 鄉 (1 場 )、 高 雄 縣 桃 源 鄉(12 場 )、 那 瑪 夏 鄉 (5 場 )、 臺 東 縣 金 峰 鄉 (1 場 )、太 麻 里 鄉 (1 場 )、 大 武 鄉 (4 場 ) 及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7 場 ), 共 計 52 場 次 。( 三 ) 辦 理 重 建 觀 摩 成 果 活 動1. 結 合 台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 觀 摩 台 北 市 危 險 山 坡 地 遷 建安 置 成 果 活 動 」, 邀 請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部 落 人 士 約120 人 , 於 98 年 10 月 11 日 北 上 至 松 山 觀 摩 危 險 聚落 拆 遷 成 果 , 勘 查 整 治 設 施 、 經 驗 分 享 , 並 由 馬 總統 主 持 座 談 聽 取 災 區 意 見 。2. 於 99 年 1 月 16 日 參 訪 台 中 縣 和 平 鄉 博 愛 村 松 鶴 部落 觀 摩 災 後 重 建 成 果 活 動 , 計 邀 請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部 落 人 士 約 160 人 參 加 。( 四 ) 調 查 地 方 政 府 中 繼 屋 需 求調 查 期 間 為 98 年 11 月 23 日 至 12 月 28 日 , 調 查 結果 為 屏 東 縣 泰 武 鄉 72 戶 、 牡 丹 鄉 47 戶 、 霧 台 鄉 100戶 、 三 地 門 鄉 291 戶 、 來 義 鄉 450 戶 ; 台 東 縣 金 峰 鄉65 戶 ( 世 界 展 望 會 提 供 50 戶 )、 大 武 鄉 14 戶 ( 世 界展 望 會 於 11 月 28 日 動 工 ); 高 雄 縣 茂 林 鄉 10 戶 、 桃源 鄉 130 戶 , 以 上 中 繼 屋 需 求 共 計 1,179 戶 嘉 義 縣 組合 屋 需 求 42 戶 。( 五 )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基 礎 工 程 復 建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災 區 供 水 系 統 復 建 工 程 、 災 區 聯 絡道 路 復 建 工 程 及 聚 落 基 礎 建 設 復 建 工 程 , 計 已 核 定103 件 , 約 新 台 幣 50.7 億 元 整 。三 、 心 靈 重 建( 一 ) 「2009 年 聖 誕 平 安 ‧ 溫 馨 活 動 」 補 助 計 畫1. 重 大 成 果 :142


本 會 訂 定 「2009 年 聖 誕 平 安 ‧ 溫 馨 活 動 」 補 助 計 畫 ,並 補 助 莫 拉 克 風 災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24 個 宗 教 組 織 , 辦理 24 場 次 部 落 型 、 跨 部 落 型 及 跨 鄉 鎮 之 聯 合 聖 誕 平安 活 動 。2. 具 體 效 益 :藉 由 聖 誕 平 安 活 動 , 讓 原 住 民 災 區 原 住 民 獲 得 信 仰的 力 量 與 慰 藉 , 化 悲 傷 為 力 量 , 走 出 八 八 水 災 後 之恐 懼 及 傷 痛 , 重 建 信 心 , 共 同 攜 手 重 建 家 園 。( 二 ) 辦 理 莫 拉 克 風 災 災 民 安 置 所 中 秋 晚 會 活 動完 成 鳳 雄 營 區 、 陸 軍 工 兵 學 校 、 仁 美 營 區 、 陸 軍 官 校 、龍 泉 營 區 、 屏 東 榮 家 、 介 達 國 小 、 大 鳥 日 托 班 等 8個 安 置 地 點 的 中 秋 晚 會 活 動 , 計 有 災 民 4,800 人 參加 。( 三 ) 辦 理 陸 官 軍 校 原 住 民 運 動 會98 年 11 月 26 日 於 陸 官 軍 校 舉 行 , 約 有 3000 人 參 加 ,含 南 部 災 民 、 陸 官 軍 校 學 生 。四 、 產 業 重 建( 一 ) 補 助 辦 理 原 鄉 守 護 森 林 、 山 林 巡 守 重 建 計 畫 屏 東 縣 霧 台鄉 此 次 風 災 受 創 嚴 重 , 為 正 確 掌 握 受 災 實 情 、 地 形 地貌 之 改 變 , 聘 用 當 地 族 人 組 成 巡 護 工 作 隊 , 負 責 常 年山 林 巡 護 及 野 生 動 植 物 監 測 , 增 加 當 地 族 人 20 個 就 業機 會 。( 二 ) 補 助 辦 理 八 八 風 災 災 區 農 特 產 品 展 售 行 銷 活 動協 助 促 銷 重 災 區 南 投 、 嘉 義 、 台 南 、 高 雄 、 屏 東 、 台東 等 縣 農 特 產 品 , 於 98 年 12 月 至 99 年 1 月 補 助 台 北市 政 府 、 台 中 市 政 府 、 高 雄 市 政 府 辦 理 八 八 風 災 災 區農 特 產 品 展 售 行 銷 活 動 , 營 業 額 約 達 768 萬 元 左 右 ,拓 展 農 特 產 品 之 銷 售 管 道 , 增 加 重 建 區 原 住 民 農 民 收入 , 幫 助 重 建 區 原 住 民 農 民 早 日 重 建 家 園 。143


( 三 ) 訂 定 「 原 鄉 特 色 產 業 」 相 關 計 畫 , 朝 觀 光 旅 遊 、 精 緻 農業 及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三 大 產 業 轉 型 , 並 增 進 產 銷 功 能 。 重建 部 落 文 化 、 軟 硬 體 設 施 及 優 質 經 營 環 境 , 發 展 為 文 化生 態 旅 遊 重 鎮 。 提 升 部 落 人 才 經 營 管 理 技 能 與 就 業 機會 , 讓 原 鄉 特 色 產 業 生 根 成 長 。 配 合 國 土 保 育 與 復 育 規劃 , 使 部 落 產 業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和 諧 雙 贏 。 原 民 會 成立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團 隊 、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重 建 區 產業 重 建 與 發 展 事 項 ;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原 鄉 特 色 產 業 建 設 發展 及 建 置 資 訊 服 務 系 統 、 原 住 民 族 重 建 區 部 落 組 織 及 人才 培 育 工 作 。五 、 文 化 重 建文 化 保 存 工 作 , 扶 植 災 區 原 住 民 藝 術 工 作 者 , 錄 取 災 區原 住 民 藝 術 工 作 者 11 名 。144


序號12345678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 預 計 時 間 點( 年 / 月 / 日 )災 後 重 建 各 項 計 畫 , 1. 本 會 莫 拉 克 颱 風 99 年 3 月提 供 至 少 4,000 人 次 重 建 特 別 預 算的 直 接 就 業 機 會 2. 勞 委 會 莫 拉 克 颱風 災 後 重 建 臨 時工 作 計 畫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促 進 600 萬 99 年 3 月在 地 就 就 業 機 會加 強 災 區 原 住 民 就 業媒 合 機 制擬 訂 定 「99-100 年 迎向 晨 曦 ‧ 活 出 喜 樂 」心 靈 重 建 補 助 計 畫推 動 原 住 民 部 落 產 業由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僱 用 99 年 3 月原 住 民 族 就 業 服 務 人員 執 行新 台 幣 600 萬 元 整 99 年 -100年新 台 幣 2.4 億 元 99 年 -101重 建 與 發 展年原 住 民 文 物 館 修 建 新 台 幣 1630 萬 元 99 年 3 月 31日 完 成 核 定地 方 政 府 所送 原 民 館 重建 計 畫2. 99 年 12月 31 日 完成 修 建 工 作文 宣 資 料 轉 譯 族 語 工作分 赴 原 住 民 族 各 鄉 公所 辦 理 重 建 聯 繫 、 會報 協 調 處 理 原 住 民 需求 問 題本 會 業 擬 具 建 議 名 單陳 核 中規 劃 中99 年 2 月 -3月備註145


第 拾 章 勞 委 會( 資 料 截 止 日 期 99/01/31)壹 、 救 災 階 段本 會 為 提 供 災 區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 整 合 全 國 勞 工 志 工 提供 八 八 水 災 救 災 服 務 , 並 訂 定 服 務 流 程 ( 如 附 圖 ), 提 供 單一 窗 口 , 為 受 災 戶 提 供 申 請 微 型 創 業 鳳 凰 貸 款 暫 緩 繳 付 本息 、 就 業 服 務 、 職 業 訓 練 及 勞 工 保 險 等 諮 詢 服 務 、 救 援 物資 整 理 及 發 送 、 申 請 書 表 發 放 、 支 援 就 服 台 相 關 工 作 、 個案 訪 視 等 各 項 服 務 。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雲 林 縣 、 嘉 義 縣 、 台 南縣 ( 市 )、 高 雄 縣 ( 市 )、 台 東 縣 、 屏 東 縣 等 27 據 點 , 服 務 期間 自 98 年 8 月 8 日 起 至 10 月 31 日 止 , 服 務 人 次 累 計 為1,783 人 次 , 服 務 量 為 4 萬 8,927 件 次 。另 本 會 所 屬 南 區 及 台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自 98 年 8 月 17日 起 派 員 進 駐 災 區 , 協 助 災 區 民 眾 各 項 工 作 並 宣 導 就 業 及職 業 訓 練 各 項 訊 息 。 為 協 助 安 置 八 八 水 災 受 災 失 業 民 眾 ,並 提 升 其 就 業 技 能 , 以 促 進 其 就 業 , 辦 理 「 八 八 水 災 災 區子 弟 安 置 訓 練 計 畫 」, 受 災 民 眾 無 需 甄 試 , 直 接 錄 取 參 訓 ,並 給 予 全 額 訓 練 費 用 補 助 及 免 費 食 宿 。 並 於 國 防 部 安 置 受災 民 眾 之 地 點 , 結 合 內 、 外 部 師 資 資 源 ,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探索 研 習 。一 、 推 出 八 八 臨 工 專 案( 一 ) 重 大 成 果 : 為 因 應 「 莫 拉 克 」 颱 風 造 成 「 八 八 水 災 」重 創 南 臺 灣 , 本 院 勞 委 會 立 即 推 出 「 八八 臨 工 專 案 」, 採 取 主 動 服 務 、 簡 化 手續 、 馬 上 派 工 、 當 日 發 放 津 貼 的 作 業 原則 , 每 小 時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00 元 、每 日 800 元 , 為 期 1 個 月 , 於 各 地 受 災146


鄉 、 鎮 、 市 、 區 , 可 提 供 8,000 個 工 作機 會 , 並 於 98 年 8 月 17 日 起 全 面 啟 動 ,協 助 災 區 民 眾 重 建 工 作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於 98 年 9 月 16 日 完 成 階 段 性 任 務 。截 至 9 月 16 日 , 勞 委 會 共 核 定 92 個 鄉鎮 之 用 人 計 畫 , 提 供 1 萬 3,940 個 工 作機 會 , 實 際 上 工 共 計 23 萬 623 人 次 上 工 。二 、 八 八 水 災 災 區 子 弟 安 置 訓 練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 台 南 職 訓 中 心 於 98 年 8 月 28 日 開 辦「 泥 水 班 」 及 「 水 電 空 調 班 」 各 1 班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於 98 年 9 月 24 日 開 辦 「 餐旅 服 務 班 」1 班 , 合 計 辦 理 3 班 , 計 有81 人 參 訓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安 置 受 災 失 業 民 眾 , 提 升 其 就 業 技 能 ,促 進 就 業 。三 、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民 眾 職 業 探 索 研 習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 本 (98) 年 度 9 月 中 旬 起 , 陸 續 於 高 雄縣 黃 埔 、 金 陵 、 仁 美 營 區 及 台 南 縣 南 化淨 水 廠 等 受 災 民 眾 安 置 地 點 , 開 辦 「 手工 編 織 」、「 美 容 」、「 飾 品 創 作 」、「 堆 高機 操 控 實 務 」、「 手 工 香 皂 」 及 「 果 樹 栽植 技 術 提 升 訓 練 」 等 6 班 次 , 共 計 102人 參 與 研 習 ; 另 於 台 東 縣 嘉 蘭 村 活 動 中心 規 劃 辦 理 「 漂 流 木 創 作 研 習 班 」, 參訓 人 數 30 人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使 受 災 民 眾 了 解 各 項 職 業 內 涵 , 以 利 日後 就 業 職 業 選 擇 或 轉 介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147


貳 、 重 建 階 段因 應 莫 拉 克 颱 風 造 成 八 八 水 災 重 創 南 臺 灣 , 依 據 災 區 產業 特 色 及 參 考 失 業 者 訓 練 需 求 , 辦 理 受 災 民 眾 產 業 重 建 及 家園 重 建 協 助 措 施 , 加 強 開 辦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 及 辦 理 重 建工 程 所 需 如 鋼 筋 、 模 板 、 泥 水 、 水 電 等 營 建 技 能 之 職 業 訓 練課 程 , 並 提 供 災 民 就 業 方 案 等 相 關 措 施 , 協 助 災 區 勞 工 重 建家 園 。另 為 因 應 災 情 及 保 障 受 災 投 保 單 位 與 被 保 險 人 之 權益 , 規 劃 與 執 行 「 勞 保 局 因 應 莫 拉 克 風 災 權 宜 措 施 」; 同 時配 合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規 劃 與 執 行 特 別 保障 措 施 , 秉 持 「 認 定 從 寬 、 手 續 簡 化 及 給 付 快 速 」 原 則 辦 理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及 重 大 成 果 說 明 如 下 :一 、 協 助 產 業 重 建 措 施 :◎ 職 業 訓 練 :( 一 ) 重 大 成 果 :98 年 11 月 於 高 雄 縣 及 屏 東 縣 災 民 安 置 營區 附 近 開 辦 「 地 方 特 色 農 產 品 加 工 班 」、「 手 工 編 織 班 」、「 指 甲 彩 繪 班 」 及 「 原住 民 特 色 風 味 班 」 共 4 班 次 , 計 110 人 參訓 。 另 針 對 阿 里 山 鄒 族 部 落 組 合 屋 災 民 辦理 「 手 工 藝 傳 統 編 織 班 」, 計 40 人 參 訓 。99 年 1 月 21 日 於 嘉 義 縣 阿 里 山 鄉 辦 理 「 烘焙 食 品 及 咖 啡 飲 料 調 製 班 」, 計 30 人 參 訓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提 升 其 就 業 技 能 , 促 進 就 業 。◎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 一 ) 重 大 成 果 : 為 協 助 災 區 環 境 及 產 業 後 續 重 建 , 本 院 勞委 會 積 極 輔 導 災 區 民 間 團 體 踴 躍 研 提 99148


年 度 「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 計 畫 , 並 延 長受 理 提 案 期 程 至 98 年 11 月 底 止 , 並 採 「 優先 審 查 , 優 先 通 過 」 原 則 辦 理 計 畫 審 查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社 區 及 部 落 重 建 、 文 化 創 意與 產 業 推 動 , 以 及 災 後 環 境 整 治 與 維 護等 , 以 加 速 災 區 後 續 重 建 , 促 進 災 區 民 眾穩 定 就 業 。( 二 ) 具 體 效 益 :99 年 度 「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 民 間 團 體 災區 ( 重 建 ) 計 畫 計 核 定 222 案 , 創 造 1,142個 就 業 機 會 , 截 至 99 年 1 月 31 日 止 已 協助 1,014 人 上 工 , 陸 續 推 介 派 工 中 。二 、 協 助 家 園 重 建 措 施 :( 一 ) 重 大 成 果 :98 年 10 月 19 日 於 高 雄 縣 六 龜 鄉 新 發 社區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重 建 家 園 「 混 凝 土 班 」 及98 年 11 月 20 於 阿 里 山 達 邦 村 辦 理 「 模板 鋼 筋 原 住 民 專 班 」, 共 計 51 人 參 訓 。自 八 八 水 災 後 , 本 會 中 區 、 台 南 及 南 區 職訓 中 心 已 辦 理 營 造 業 職 業 訓 練 共 37 班 ,計 1,039 人 參 訓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提 升 其 就 業 技 能 , 以 投 入 重 建 工 程 , 促 進就 業 。三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就 業 服 務 專 案( 一 ) 重 大 成 果 : 依 據 重 建 條 例 第 13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 訂定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辦法 」, 給 予 災 區 失 業 者 短 期 就 業 安 置 。 臨時 工 作 津 貼 發 給 每 小 時 100 元 , 每 月 最 高149


發 給 176 小 時 。 最 長 以 12 個 月 為 限 。 另依 據 第 15 條 第 3 項 之 規 定 , 訂 定 「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僱 用 災 區 失 業 者 獎 勵 辦法 」, 提 供 僱 用 獎 勵 , 鼓 勵 災 區 重 建 工 程得 標 廠 商 僱 用 災 區 失 業 者 。 僱 用 獎 勵 依 全時 工 作 或 部 分 工 作 情 形 , 受 推 介 人 員 類型 , 每 月 發 給 新 臺 幣 1 萬 2,000 元 、1 萬元 或 8,000 元 , 或 每 小 時 發 給 65 元 、55元 或 45 元 。 最 長 以 12 個 月 為 限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自 98 年 起 , 截 至 99 年 1 月 31 日 , 已 有180 個 用 人 單 位 提 出 用 人 需 求 , 已 核 定6,012 個 工 作 機 會 , 另 聯 繫 757 家 災 區 重建 工 程 得 標 廠 商 ( 訪 問 912 次 )。 本 項 就業 服 務 專 案 累 計 共 協 助 5,163 名 災 區 失業 者 。四 、 立 即 上 工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 為 加 強 協 助 特 定 對 象 及 災 區 失 業 者 就 業 ,勞 委 會 自 98 年 9 月 22 日 起 , 擴 大 辦 理 立即 上 工 計 畫 , 增 加 3 款 適 用 對 象 ( 初 次 尋職 者 、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24 條 對 象 及 持 有 受災 證 明 之 災 區 失 業 者 ), 並 提 高 特 定 對 象及 災 區 失 業 者 僱 用 補 助 額 度 。 雇 主 僱 用 持有 受 災 證 明 之 災 區 失 業 者 , 每 人 每 月 1萬 2,000 元 及 每 人 每 月 5,000 元 之 僱 用 訓練 津 貼 , 最 長 以 6 個 月 為 限 。( 二 ) 具 體 效 益 :「 立 即 上 工 計 畫 」 自 98 年 9 月 22 日 將 持有 受 災 證 明 之 災 區 失 業 者 納 入 適 用 對 象150


後 , 已 協 助 336 人 就 業 。五 、 投 保 單 位 勞 就 保 保 費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提 繳 緩 繳 措 施( 一 ) 重 大 成 果 : 截 至 99 年 1 月 31 日 止 , 計 有 1 萬 665個 單 位 (3 萬 4,758 件 ) 緩 繳 勞 工 保 險 及就 業 保 險 保 費 , 緩 繳 保 費 金 額 2 億 1,714萬 餘 元 , 已 由 勞 保 局 主 動 辦 理 緩 繳 , 並 免徵 滯 納 金 6 個 月 。 另 提 供 9,422 個 單 位 ( 2萬 1,788 件 ) 緩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 緩 繳 金 額1 億 2,055 萬 餘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災 區 單 位 於 災 後 6 個 月 期 間 內 應 繳 納 的勞 工 保 險 、 就 業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及 勞 工 退 休金 得 延 後 6 個 月 繳 納 , 緩 繳 期 間 不 予 加 徵滯 納 金 。六 、 協 助 災 區 罹 難 勞 工 請 領 勞 工 保 險 死 亡 給 付 及 勞 工 退 休 金(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勞 工 死 亡 給 付 : 截 至 99 年 1 月 31 日 止 , 參 加 勞 保 死亡 計 93 人 , 失 蹤 計 3 人 , 合 計 96 人 。除 失 蹤 3 人 及 暫 不 提 出 申 請 1 人 外 ,已 核 發 92 人 ( 其 中 職 災 死 亡 29 人 ;選 擇 申 請 遺 屬 年 金 7 人 ), 核 付 比 率 為100%, 核 付 金 額 為 7,359 萬 4,007 元 。另 核 付 被 保 險 人 申 請 家 屬 死 亡 給 付249 件 , 核 付 金 額 1,914 萬 2,384 元 ;總 計 勞 保 核 付 金 額 共 9,273 萬 6,391元 。2. 請 領 勞 工 退 休 金 : 總 計 核 付 災 區 退 休 金 請 領 案 件 61151


件 , 核 發 金 額 250 萬 8,935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秉 持 「 認 定 從 寬 、 手 續 簡 化 及 給 付 快 速 」三 大 原 則 盡 速 協 助 災 區 罹 難 勞 工 辦 理各 項 給 付 。七 、 訂 定 發 布 「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勞 工 保 險 與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人 保 險 費 支 應 及 傷 病 給 付 辦 法 」 並 於 98 年 9 月 4 日 發布 實 施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保 險 費 免 繳 : 已 補 助 98 年 8 月 至 12 月 勞 ( 就 ) 保保 險 費 計 8 億 2,660 萬 餘 元 , 補 助 人數 計 31 萬 餘 人 。2. 放 寬 傷 病 給 付 請 領 規 定 : 截 至 99 年 1 月 31 日 止 , 已核 付 傷 病 給 付 共 123 件 , 核 付金 額 230 萬 8,616 元 ( 其 中 普通 傷 病 給 付 52 件 , 平 均 每 件 給付 20.2 日 , 平 均 單 價 1 萬 1,504元 ; 職 災 傷 病 給 付 71 件 , 平 均每 件 給 付 37.8 日 , 平 均 單 價 2萬 2,917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於 災 區 因 為 颱 風 導 致傷 病 , 不 能 工 作 , 且 未 能 取 得 原 有 薪資 , 可 以 從 治 療 當 日 起 請 領 傷 病 給 付 ,即 時 保 障 勞 工 傷 病 給 付 權 益 。 另 補 助 因颱 風 受 災 之 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被 保險 人 , 災 後 六 個 月 內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減 輕 勞 工 經 濟 負 擔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於 災 區 因 為 颱 風 導 致 傷152


病 , 不 能 工 作 , 且 未 能 取 得 原 有 薪 資 , 可以 從 治 療 當 日 起 請 領 傷 病 給 付 , 即 時 保 障勞 工 傷 病 給 付 權 益 。 另 補 助 因 颱 風 受 災 之勞 工 保 險 及 就 業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 災 後 六 個月 內 應 負 擔 之 保 險 費 , 減 輕 勞 工 經 濟 負擔 。八 、 辦 理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創 業 協 助 ( 示 範 型 )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災 民 將 可 免 費 使 用 由 愛 心 加盟 連 鎖 企 業 ( 丐 幫 滷 味 、 摩 登 雞 、 一 畝 園 )捐 贈 之 餐 車 , 且 免 加 盟 金 及 權 利 金 等 , 連續 經 營 滿 18 個 月 者 , 並 可 獲 得 餐 車 之 所有 權 。 開 店 前 將 辦 理 為 期 3 天 共 24 小 時培 訓 課 程 , 並 協 助 災 民 申 請 創 業 貸 款 。 目前 第 一 階 段 已 評 選 出 15 名 符 合 資 格 且 有創 業 企 圖 心 之 災 民 , 後 續 第 二 階 段 將 進 行開 店 前 之 輔 導 準 備 , 安 排 創 業 者 參 加 企 業見 習 , 並 由 專 業 創 業 顧 問 提 供 適 時 之 商 圈評 估 與 營 業 地 點 選 址 等 輔 導 。( 二 ) 具 體 效 益 : 結 合 具 公 益 愛 心 之 加 盟 連 鎖 產 業 , 捐 贈 免費 生 財 設 備 , 提 供 災 區 民 眾 創 業 機 會 及 創業 資 源 , 以 具 體 支 持 行 動 協 助 災 民 創 業 。本 計 畫 預 計 可 協 助 15 位 災 民 成 功 創 業 ,自 力 更 生 。 並 藉 由 本 計 畫 拋 磚 引 玉 , 吸 引更 多 社 會 資 源 投 入 災 區 重 建 工 作 。153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預 計 時 間序 號 重 要 成 就 內 容點預 計 投 入 資 源( 年 / 月 /日 )辦 理 「 99 年 莫 拉克 颱 風 災 區 職業 訓 練 計 畫 」 招1標900 萬 99/2-99/3備 註預 定 共 辦 理 15班 , 第 1 次 招 標已 於 99 年 1 月8 日 決 標 , 共 核定 4 班 , 已 辦 理簽 約 , 將 陸 續 開班 。 並 規 劃 辦 理第 2 次 招 標 。154


第 拾 壹 章 文 建 會( 資 料 截 止 日 98/1/18)壹 、 救 災 階 段一 、 訪 視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八 八 水 災鑑 於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是 國 內 少 數 保 存 完 整 的 西 拉 雅平 埔 族 部 落 , 在 本 次 風 災 中 , 村 民 生 命 、 財 產 損 失 不 計 其數 , 平 埔 文 化 保 存 危 殆 , 為 協 助 小 林 村 的 平 埔 文 化 重 建 ,促 進 更 多 民 眾 對 於 平 埔 歷 史 的 認 識 , 爰 由 本 會 附 屬 國 立 臺灣 博 物 館 蕭 館 長 宗 煌 代 表 , 於 8 月 20 至 22 日 前 往 災 區 ,實 際 訪 查 、 瞭 解 當 地 平 埔 文 物 與 影 音 資 料 蒐 集 暨 展 演 祭 儀文 化 重 建 之 可 能 性 , 並 與 當 地 居 民 及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溝 通 、研 商 , 以 釐 清 民 眾 需 求 , 凝 聚 未 來 重 建 共 識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拜 會 甲 仙 鄉 公 所 劉 建 芳 鄉 長 , 表 達 文 建 會 關 切 及 慰問 之 意 , 並 討 論 搭 建 「 臨 時 公 廨 」 及 「 小 林 夜 祭 」是 否 續 辦 等 事 。2. 陪 同 簡 文 敏 前 往 小 林 村 民 臨 時 安 置 所 「 龍 鳳 寺 」 探視 災 民 。3. 至 甲 仙 地 方 文 化 館 勘 查 展 演 場 地 , 甲 仙 地 方 文 化 館及 甲 仙 展 演 廳 除 風 災 期 間 稍 微 進 水 外 並 無 受 損 。4. 會 同 高 雄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林 局 長 倩 綺 、「 臺 灣 八 八 水災 小 林 村 重 建 發 展 協 會 」 學 者 及 「 小 林 村 自 救 會 」成 員 , 於 仙 埔 山 莊 與 小 林 村 部 分 村 民 聚 會 ( 約 20餘 人 , 以 聊 天 及 口 述 訪 談 方 式 撫 慰 災 民 )。5. 與 「 臺 灣 八 八 水 災 小 林 村 重 建 發 展 協 會 」 學 者 及 「 小林 村 自 救 會 」( 現 為 「 臺 灣 八 八 水 災 小 林 村 重 建 發155


展 協 會 」) 成 員 , 討 論 因 應 馬 總 統 及 劉 院 長 蒞 臨 「 小林 村 二 七 法 會 」 之 因 應 方 式 , 會 中 達 成 共 識 , 以 平和 理 性 之 方 式 提 出 三 點 訴 求 -(1) 重 建 條 例 草 案 ,應 尊 重 災 民 權 益 , 讓 災 民 參 與 討 論 。(2) 現 行 三 等親 補 助 金 額 領 取 限 制 , 應 立 即 放 寬 處 理 。(3) 我 們要 重 建 一 個 傳 承 平 埔 文 化 特 色 的 家 園 。( 二 ) 具 體 效 益 : 經 與 學 者 專 家 及 當 地 民 眾 溝 通 , 未 來 之 文化 重 建 , 擬 朝 下 列 方 向 規 劃 、 推 動 。1. 遷 村 重 建 - 離 地 不 離 村 : 慈 濟 原 擬 於 杉 林 鄉 杉 林 國 中旁 台 糖 土 地 興 建 「 慈 濟 大 愛 村 」 永 久 屋 供 小 林 災 民 居住 , 惟 學 者 及 自 救 會 均 不 認 同 , 擔 心 離 開 傳 統 生 活 及耕 作 領 域 , 將 造 成 族 群 與 文 化 脈 絡 斷 離 , 並 建 議 以 集村 方 式 遷 至 鄰 近 之 五 里 埔 台 地 。2. 安 息 地 - 闢 建 紀 念 碑 及 紀 念 公 園 : 小 林 聚 落 土 石 流 災害 現 場 土 石 堆 疊 12 至 15 公 尺 左 右 , 原 有 楠 梓 仙 溪 與兩 條 野 溪 匯 流 , 遇 雨 溪 水 仍 四 處 竄 流 , 鑒 於 紀 念 碑 及紀 念 公 園 仍 宜 有 基 本 腹 地 空 間 , 故 如 無 法 選 擇 周 邊 替代 地 點 , 則 宜 考 慮 以 自 然 生 態 方 式 設 計 為 宜 。3. 平 埔 文 化 研 究 : 除 日 治 時 期 之 研 究 外 , 中 研 院 陳 奇祿 、 李 亦 園 、 李 壬 癸 等 院 士 及 石 萬 壽 、 潘 英 海 、 簡 炯仁 、 葉 春 榮 、 陳 漢 光 、 翁 嘉 音 、 林 清 財 、 顏 美 娟 等 教授 及 部 分 年 輕 學 者 均 有 深 入 研 究 。4. 文 物 展 示 資 源 : 小 林 國 小 平 埔 文 物 館 已 全 部 沒 入 土 石流 中 , 惟 其 展 示 器 物 多 數 為 新 製 之 複 製 品 , 因 該 文 物館 之 網 站 資 料 尚 存 , 仍 可 查 詢 重 製 。 目 前 另 國 內 保 存平 埔 文 物 最 多 單 位 為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人 類 學 系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陳 列 館 , 亦 可 提 供 協156


助 。5. 祭 儀 影 音 紀 錄 : 中 研 院 ( 潘 英 海 計 劃 主 持 )、 高 苑 科技 大 學 自 然 史 教 育 館 簡 文 敏 副 教 授 、 台 東 大 學 林 清 財教 授 均 有 影 音 資 料 保 存 。 其 中 簡 文 敏 副 教 授 近 10 年來 每 年 錄 影 拍 攝 「 小 林 夜 祭 」 實 況 , 可 考 慮 協 助 將 其影 音 資 料 轉 換 數 位 檔 分 送 保 存 。6. 傳 統 祭 儀 活 動 : 協 助 興 建 臨 時 公 廨 , 鼓 勵 村 民 續 辦 「 小林 平 埔 夜 祭 」, 以 延 續 民 族 命 脈 、 保 存 傳 統 文 化 , 及助 村 民 走 出 災 難 的 陰 霾 。二 、 調 查 、 彙 整 各 縣 市 社 區 受 災 情 形(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建 立 台 灣 社 區 通 災 情 通 報 資 訊 平 台 : 調 整 台 灣 社 區 通首 頁 版 面 , 建 置 「 八 八 水 災 ‧ 社 區 串 連 」 專 區 , 提 供各 地 受 災 、 救 災 新 聞 連 結 與 公 告 補 助 資 訊 , 並 分 類 為下 列 五 大 項 目 : 災 後 重 建 焦 點 文 章 分 享 、 救 災 ; 救 災/ 重 建 行 動 參 與 訊 息 區 ; 莫 拉 克 八 八 水 災 各 部 會 / 縣市 訊 息 公 告 區 ; 莫 拉 克 災 後 重 建 相 關 救 助 貸 款 措 施 ;其 它 風 災 資 訊 專 題 網 站 ( 含 各 災 區 捐 輸 需 求 即 時 資訊 )。 另 設 置 八 八 水 災 線 上 祈 福 加 油 打 氣 區 。 總 計 發布 相 關 資 訊 超 過 100 則 、 彙 整 上 傳 超 過 60 處 社 區 受災 狀 況 。2. 強 化 社 造 中 心 協 力 受 災 社 區 工 作 , 如 南 投 縣 社 區 營 造中 心 協 同 竹 山 區 社 造 工 作 站 , 召 集 成 立 服 務 工 作 隊 ,前 進 信 義 鄉 桐 林 社 區 , 協 助 社 區 清 理 家 園 ; 宜 蘭 縣 社造 中 心 的 仰 山 文 教 基 金 會 , 統 一 募 集 宜 蘭 20 多 個 社區 提 供 之 救 災 物 資 , 轉 送 至 台 東 地 區 受 災 部 落 , 並 召集 陪 伴 社 區 , 協 助 社 區 重 建 ; 屏 東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屏 東157


縣 藍 色 東 港 溪 協 會 , 協 助 社 區 災 害 回 報 及 協 力 機 制 ;台 東 縣 原 住 民 全 人 關 懷 協 會 , 結 合 卡 地 布 社 區 、 香 蘭部 落 、 南 島 社 區 大 學 建 立 社 區 物 資 運 送 系 統 , 進 行 需求 訊 息 蒐 集 、 物 資 協 助 整 理 、 運 送 工 作 。3. 召 開 諮 詢 會 議 及 擬 定 相 關 措 施 :8 月 24 日 召 集 受 災 社造 中 心 團 隊 、 曾 旭 正 、 郭 瑞 坤 等 13 位 老 師 辦 理 諮 詢會 議 ;8 月 28 日 於 屏 東 縣 林 邊 鄉 屏 東 藍 色 東 港 溪 協會 , 現 地 討 論 組 織 重 建 推 動 方 式 ;9 月 1 日 持 續 與 社區 營 造 喻 肇 青 、 丘 如 華 老 師 研 商 組 織 重 建 操 作 機 制 ,並 持 續 與 台 東 縣 、 高 雄 縣 、 台 南 縣 相 關 社 造 團 隊 討論 , 依 相 關 意 見 , 滾 動 式 調 整 訂 立 「 社 區 心 靈 重 建 暨培 力 計 畫 」 執 行 方 案 與 架 構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藉 由 訊 息 之 調 查 及 發 佈 , 一 方 面 暸 解 社 區受 災 狀 況 , 另 一 方 面 亦 藉 由 線 上 祈 福 加 油 打 氣 區 使 一般 民 眾 對 受 災 社 區 可 出 一 份 心 力 , 亦 使 受 災 民 眾 感 受社 會 大 眾 之 關 心 。 另 透 過 各 項 諮 詢 會 議 召 開 , 廣 集 意見 , 擬 定 相 關 重 建 措 施 。三 、 受 災 演 藝 團 隊 調 查( 一 ) 重 大 成 果 :8 月 10 日 起 展 開 受 災 演 藝 團 隊 調 查 : 除本 會 分 級 獎 助 團 隊 外 , 亦 請 災 區 縣 市 文 化 局 協 助 調 查及 回 報 縣 市 團 隊 受 災 情 形 。 初 步 調 查 及 訪 視 得 知 , 約計 52 個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受 災 , 損 壞 程 度 不 一 , 本 會 派員 前 往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及 台 南 縣 等 地 訪 視 受 災 團 隊 ,瞭 解 實 際 需 求 及 情 況 。受 災 藝 文 團 體 調 查 縣 市 別 統 計 :縣 市 別 受 災 團 數 備 註台 北 市 2 均 為 本 會 分 級 獎 助 團 隊 , 此 外 無 通 報 災 情158


台 南 市 2 均 為 本 會 分 級 獎 助 團 隊 , 此 外 無 通 報 災 情台 南 縣 4高 雄 縣 30 1 團 本 會 獎 助 分 級 團 隊 ,29 團 其 他 團 隊屏 東 縣 13花 蓮 縣 1 為 本 會 分 級 獎 助 團 隊 , 此 外 無 通 報 災 情總 計 52( 二 ) 具 體 效 益 : 依 據 「 文 建 會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急 難 補 助 作 業要 點 」, 3 個 月 期 間 , 共 召 開 6 次 會 議 , 計 47 個 團 隊獲 得 補 助 ( 僅 極 少 數 資 格 不 符 案 件 未 獲 補 助 ), 補 助 款協 助 團 隊 整 修 排 練 教 室 、 音 響 設 備 、 道 具 、 服 裝 及 倉庫 損 毀 等 , 總 補 助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673 萬 5 千 元 。四 、 八 八 水 災 災 區 藝 文 陪 伴 意 願 調 查針 對 戲 劇 、 音 樂 、 舞 蹈 、 傳 統 戲 曲 團 隊 進 行 八 八 水 災災 區 藝 文 陪 伴 意 願 調 查 , 調 查 項 目 包 括 執 行 地 點 、 執行 期 程 、 計 劃 名 稱 及 內 容 。( 一 ) 重 大 成 果 : 計 71 個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有 意 願 前 往 災 區 進行 藝 文 陪 伴 ,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 了 解 災 區 狀 況 及 資 源 分布 情 形 , 並 著 手 規 劃 研 擬 「98 年 演 藝 團 隊 災 區 藝 文陪 伴 進 駐 計 畫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調 查 案 中 計 22 個 團 隊 已 有 明 確 之 計 劃 內容 , 其 中 18 個 團 隊 業 已 進 行 , 根 據 執 行 狀 況 , 確 立「98 年 演 藝 團 隊 災 區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計 畫 」 演 藝 團 隊適 宜 進 入 災 區 時 程 及 執 行 內 容 。五 、「 藝 術 義 賣 . 愛 心 賑 災 」( 一 ) 重 大 成 果 : 由 文 建 會 發 起 、 國 父 紀 念 館 執 行 的 藝 術 義賣 活 動 , 獲 得 藝 術 家 熱 烈 的 響 應 , 從 8 月 14 發 起 至8 月 28 日 開 展 短 短 半 個 月 的 籌 備 時 間 , 得 到 百 餘 位159


藝 術 家 的 支 持 , 募 集 到 260 幅 藝 術 作 品 。 在 六 天 義 賣期 間 , 各 界 發 揮 愛 心 、 踴 躍 捐 輸 , 賣 出 129 幅 畫 作 ,募 得 新 臺 幣 1,195 萬 9,500 元 , 由 認 購 民 眾 自 行 匯 款至 教 育 部 301 專 戶 、 內 政 部 賑 災 專 戶 或 中 華 民 國 紅 十字 總 會 , 所 得 善 款 全 數 幫 助 災 區 重 建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參 與 此 次 義 賣 的 藝 術 家 不 分 老 中 青 , 畫 作不 侷 限 於 傳 統 或 現 代 , 更 打 破 中 西 創 作 的 界 線 , 除 呈現 出 繽 紛 的 藝 術 創 作 風 景 外 , 也 傳 達 出 藝 術 家 在 面 對台 灣 重 大 風 災 時 , 最 大 的 合 作 精 神 。 展 覽 期 間 , 吸 引近 4000 人 次 觀 賞 及 購 藏 。 本 次 活 動 共 募 得 新 臺 幣1,195 萬 9,500 元 , 由 認 購 民 眾 自 行 匯 款 至 教 育 部 301專 戶 、 內 政 部 賑 災 專 戶 或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總 會 , 所 得善 款 全 數 幫 助 災 區 重 建 。六 、「 當 我 們 同 在 藝 起 」 聯 合 賑 災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 在 「Art Taipei2009 台 北 國 際 藝 術 博 覽會 」 展 覽 期 間 , 文 建 會 與 中 華 民 國 畫 廊 協 會 共 同 啟 動「 當 我 們 同 在 藝 起 」 聯 合 賑 災 計 畫 , 除 將 門 票 收 入 新臺 幣 148 萬 元 全 數 捐 予 紅 十 字 總 會 外 , 也 於 展 覽 期 間(8/28-9/1) 與 展 覽 後 (9/5-6), 共 展 開 兩 階 段 的 畫 作義 賣 活 動 , 義 賣 所 得 約 100 萬 元 , 全 數 應 用 於 災 區 重建 。 於 藝 博 會 年 度 主 題 特 區 中 , 現 場 創 作 的 日 本 輪 派繪 師 團 即 興 創 作 , 以 投 標 方 式 捐 出 , 原 作 品 價 值 新 臺幣 300 萬 ( 尺 寸 :210cm x 1000cm), 為 幫 助 災 民 將以 新 臺 幣 50 萬 元 起 標 , 義 賣 所 得 全 額 捐 出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今 年 「Art Taipei2009 台 北 國 際 藝 術 博覽 會 」 除 了 以 精 緻 質 感 提 升 為 規 劃 , 也 不 忘 遭 受 風 災的 同 胞 , 將 門 票 收 入 新 臺 幣 148 萬 元 全 數 捐 予 紅 十 字160


總 會 。 於 藝 博 會 期 間 所 募 集 的 66 件 畫 作 中 , 包 含 畫廊 所 捐 助 的 現 金 、 多 位 知 名 藝 術 家 如 楊 英 風 、 劉 國松 、 李 錫 奇 、 古 干 、 林 順 雄 、 黃 光 男 、 劉 其 偉 ......等 大 師 作 品 , 以 及 2009 年 MIT 新 人 推 薦 特 區 李 思 慧 、陶 美 羽 、 盧 之 筠 、 徐 睿 甫 、 劉 文 瑄 、 黃 薇 珉 等 人 的 當代 作 品 , 義 賣 作 品 價 位 皆 於 原 市 場 價 之 5 或 6 折 , 是收 藏 藝 術 佳 作 的 好 時 機 。 義 賣 所 得 約 100 萬 元 , 全 數應 用 於 災 區 重 建 。161


貳 、 重 建 階 段一 、 協 助 辦 理 「 小 林 平 埔 夜 祭 」 活 動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於 八 八 水 災 中 慘 遭 土 石 掩 埋 , 造 成 死 亡失 蹤 慘 重 , 原 本 在 此 地 蓬 勃 發 展 的 平 埔 族 文 化 , 面 臨存 亡 危 機 , 故 搶 救 、 保 存 及 鼓 勵 村 民 持 續 傳 統 祭 儀 活動 刻 不 容 緩 。( 一 ) 重 大 成 果 : 小 林 夜 祭 為 平 埔 族 中 特 有 活 動 , 對 於 平 埔族 文 化 之 保 存 及 傳 統 祭 儀 之 傳 承 深 具 意 義 , 該 村 9鄰 以 後 住 戶 及 生 活 區 域 因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害 慘 遭 土 石流 掩 埋 , 致 原 本 蓬 勃 發 展 之 平 埔 原 住 民 文 化 面 臨 存 亡危 機 , 故 協 助 該 項 活 動 之 延 續 辦 理 , 對 當 地 災 民 心 靈重 建 及 台 灣 平 埔 族 文 化 之 傳 承 保 存 等 有 重 大 意 義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活 動 於 10 月 31 日 18:00~19:30 舉 行 , 包含 設 置 臨 時 公 廨 、 立 向 竹 、 村 民 祭 祀 太 祖 ( 以 家 戶 為單 位 進 行 傳 統 的 祭 拜 活 動 )、 公 祭 典 禮 與 追 思 會 ( 簡 單傳 統 祭 儀 、 紀 錄 片 欣 賞 與 緬 懷 、 長 官 致 詞 ) 等 。 藉 由小 林 平 埔 夜 祭 活 動 舉 辦 , 凝 聚 小 林 村 民 , 有 助 村 民 走出 災 難 的 陰 霾 , 迎 向 新 的 未 來 。二 、 小 林 村 史 料 保 存 與 展 覽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98 年 10 月 29 日 至 31 日 假 高 雄 縣 甲 仙 地 方 文 化館 舉 行 「 重 建 南 臺 平 埔 族 群 文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另 於 10 月 30 日 起 辦 理 為 期 三 個 月 之 「 小 林 平埔 族 文 化 特 展 」。2. 98 年 11 月 22 日 召 開 「『 平 埔 族 群 文 物 館 』 展 示資 源 調 查 暨 展 示 物 件 徵 集 計 畫 」 座 談 會 , 會 中達 成 共 識 : 文 物 館 暫 以 「 小 林 平 埔 原 住 民 文 物162


館 」 為 館 名 進 行 規 劃 , 展 示 主 題 ( 文 物 收 集 )範 圍 以 高 雄 縣 兩 溪 流 域 之 南 臺 灣 平 埔 族 群 為主 。3. 98 年 12 月 15 日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 相 關 單 位 召 開研 商 會 議 , 決 議 由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總 會 統 籌辦 理 五 里 埔 重 建 區 內 文 物 館 硬 體 之 建 設 , 由 臺博 館 及 臺 史 博 提 供 相 關 需 求 建 議 及 辦 理 開 館 後第 一 檔 特 展 。4. 99 年 1 月 11 日 公 開 招 標 委 託 「 臺 灣 八 八 水 災 小林 村 重 建 發 展 協 會 」 執 行 「『 小 林 平 埔 族 群 文 物館 』 展 示 資 源 調 查 暨 展 示 物 件 徵 集 計 畫 」, 業 完成 合 約 簽 訂 , 並 訂 於 99 年 5 月 20 日 結 案 , 後續 將 進 行 展 示 設 計 與 規 劃 , 展 覽 預 計 在 99 年 8月 開 幕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蒐 集 整 理 現 有 平 埔 族 研 究 成 果 , 使 該 族 群文 化 脈 絡 得 以 有 系 統 的 呈 現 ; 另 協 助 重 建 當 地 平 埔 文化 , 為 居 民 留 下 記 憶 , 保 留 未 來 傳 承 的 基 礎 , 也 促 進社 會 大 眾 對 平 埔 文 化 的 認 識 。三 、 小 林 村 重 建 音 像 記 錄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文 化 藝 術 基 金 會 ( 以 下 簡 稱國 藝 會 ) 徵 選 執 行 團 隊 ( 以 2 至 3 組 為 原 則 ),並 負 責 影 片 拍 攝 內 容 與 進 度 。 該 基 金 會 於 98 年12 月 2 日 公 佈 徵 件 辦 法 , 並 於 12 月 8 日 及 11日 分 別 辦 理 臺 北 場 及 高 雄 場 之 說 明 會 。 至 12 月25 日 截 止 收 件 為 止 , 計 有 社 團 法 人 金 甘 蔗 影 展協 進 會 等 4 個 團 隊 遞 案 。163


2. 國 藝 會 於 99 年 1 月 13 日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 經 委員 專 業 審 查 後 , 核 定 錄 取 名 單 為 :(1) 臺 灣 八 八水 災 小 林 村 重 建 發 展 協 會 《 燕 仔 老 姐 有 來 否 ?小 林 重 建 音 像 紀 錄 》( 導 演 - 簡 文 敏 、 盧 定 楠 ,核 定 金 額 - 新 臺 幣 152 萬 6,500 元 ); (2) 社 團法 人 臺 灣 南 方 影 像 學 會 《 鄉 關 何 處 》( 導 演 - 許慧 如 , 核 定 金 額 - 新 臺 幣 132 萬 元 ); (3) 臺 灣勞 動 影 像 文 化 協 會 《 小 林 》( 導 演 - 羅 興 階 , 核定 金 額 - 新 臺 幣 120 萬 元 )。3. 預 計 於 101 年 3 月 完 成 紀 錄 片 製 作 , 屆 時 本 會將 取 得 後 製 完 成 之 紀 錄 片 DVD( 另 須 剪 輯 5 分 鐘和 10 分 鐘 之 精 華 片 段 ) 及 成 果 報 告 書 , 針 對 紀錄 片 , 本 會 得 基 於 非 營 利 目 的 進 行 重 製 、 散 布 、公 開 播 送 、 公 開 上 映 。( 二 ) 具 體 效 益 : 進 行 影 像 紀 實 , 並 徵 集 現 有 相 關 文 史 、 田野 資 料 , 另 辦 理 文 化 重 建 工 作 坊 , 集 合 當 地 民 眾 共 同參 與 口 述 歷 史 及 文 化 記 憶 等 , 以 製 作 紀 錄 片 , 完 整 呈現 小 林 部 落 的 過 去 及 現 在 , 沿 續 小 林 村 的 平 埔 文 化 保存 。四 、 平 埔 文 化 與 生 命 紀 念 碑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規 劃 於 原 址 附 近 設 置 階 段 性 紀 念 碑 , 考 量 災 變 地區 地 質 不 穩 及 維 護 大 體 前 提 下 , 材 料 採 就 地 取 材方 式 , 委 由 高 雄 縣 政 府 辦 理 。2. 98 年 10 月 29 日 召 開 小 林 階 段 性 紀 念 碑 協 調 會議 ,11 月 23 日 邀 集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居 民 代 表 研 商 確認 , 設 置 地 點 訂 於 太 子 宮 南 方 約 200 坪 土 地 上 ,164


12 月 29 日 高 雄 縣 政 府 景 觀 總 顧 問 完 成 審 查 小 林 階段 性 紀 念 碑 設 計 圖 說 ,99 年 1 月 20 日 上 網 公 告 招標 ,1 月 29 日 因 無 廠 商 投 標 故 流 標 , 正 準 備 第 2次 上 網 公 告 招 標 作 業 中 。( 二 ) 具 體 效 益 :期 能 透 過 景 觀 藝 術 設 計 、 整 體 環 境 綠 美 化 , 發 揮 歷 史傳 承 與 心 靈 撫 慰 之 功 能 。五 、 重 建 區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多 次 參 與 重 建 會 及 相 關 縣 政 府 召 開 之 產 業重 建 會 議 , 及 台 東 縣 金 峰 鄉 嘉 蘭 村 、 屏 東 縣 三 地 門 鄉瑪 家 農 場 、 高 雄 縣 甲 仙 鄉 小 林 村 等 各 項 專 案 協 調 會議 , 提 供 資 源 整 合 及 輔 導 建 議 。 惟 因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非屬 災 後 重 建 之 迫 切 議 題 , 受 災 部 落 需 先 處 理 原 地 重 建或 遷 地 改 建 之 規 劃 及 土 地 問 題 , 俟 安 定 後 方 能 具 體 思考 產 業 發 展 主 軸 及 後 續 推 動 事 宜 。( 二 ) 具 體 效 益 : 藉 由 多 次 會 談 及 實 地 走 訪 瞭 解 重 建 區 原 住民 部 落 之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及 地 方 文 化 特 質 , 並 提 供 部 落有 關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之 相 關 資 源 及 資 訊 。六 、 辦 理 文 化 義 工 參 與 「 藝 術 陪 伴 」 專 業 訓 練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以 「 災 難 應 變 與 情 緒 管 理 」 及 「 藝 術 治 療 」為 訓 練 主 題 , 分 別 就 「 第 一 線 災 難 救 助 志 工 自 我 預備 」、「 災 區 助 人 者 的 心 理 調 適 」、「 藝 術 治 療 於 心 理 創傷 之 運 用 」、「 創 傷 兒 童 的 身 心 反 應 及 視 覺 性 藝 術 治 療介 入 」、「 藝 術 創 作 的 療 癒 性 」 及 「 藝 術 治 療 體 驗 工 作坊 」 等 課 程 內 容 延 聘 專 業 師 資 , 計 有 20 名 具 備 社 會輔 導 資 歷 之 文 化 義 工 完 成 12 小 時 之 進 階 訓 練 , 並 由本 會 頒 授 「 藝 術 陪 伴 」 結 業 證 書 。165


( 二 ) 具 體 效 益 : 為 持 續 訓 練 效 益 , 業 將 相 關 課 程 資 料 及 結訓 人 員 名 單 送 交 申 請 『 演 藝 團 隊 災 區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計畫 』 之 演 藝 團 隊 參 考 運 用 。七 、 受 損 地 方 文 化 館 修 繕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補 助 嘉 義 縣 「 梅 嶺 美 術 館 」、 臺 南 縣 「 總爺 藝 文 中 心 」、「 台 南 縣 家 具 產 業 生 態 博 物 館 」、「 台 灣烏 腳 病 紀 念 館 」、「 蕭 壟 文 化 園 區 」 等 5 館 共 計 新 臺 幣1,783 萬 7,000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協 助 上 開 5 館 儘 速 辦 理 災 後 重 建 及 空 間 修繕 事 宜 , 俾 利 提 供 民 眾 文 化 服 務 之 需 求 , 其 中 臺 南 縣「 台 南 縣 家 具 產 業 生 態 博 物 館 」 及 「 台 灣 烏 腳 病 紀 念館 」 已 於 98 年 底 辦 理 竣 工 , 其 餘 館 舍 將 於 99 年 陸 續完 成 。八 、 受 災 社 區 關 懷 及 影 像 蒐 集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於 受 災 地 區 辦 理 文 史 紀 錄 、社 區 調 查 、 社 區 陪 伴 … 等 工 作 , 現 已 核 定 高 雄 縣 六 龜鄉 重 建 關 懷 協 會 等 24 個 協 會 ( 社 區 ) 相 關 案 件 , 計補 助 29 案 , 補 助 金 額 計 新 臺 幣 387 萬 5,531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高 雄 縣 六 龜 、 甲 仙 、 茂 林 、 那 瑪夏 鄉 、 屏 東 縣 等 受 災 地 區 之 社 區 需 求 調 查 , 以 深 入了 解 該 社 區 重 建 之 需 求 。2. 補 助 民 間 單 位 編 製 災 區 社 區 報 ( 高 士 社 區 報 、 旗 美社 區 大 學 通 訊 八 八 災 後 特 刊 、 荖 濃 溪 望 週 報 、 甲 仙重 建 希 望 報 等 ), 並 將 該 社 區 報 放 置 於 「 臺 灣 社 區通 」 網 站 內 , 以 利 民 眾 持 續 瞭 解 、 關 懷 受 災 地 區 。3. 補 助 【 恢 復 家 園 - 水 產 養 殖 王 國 的 反 思 】 影 像 紀 錄166


計 畫 、『 嘉 蘭 報 告 』 影 像 紀 錄 計 畫 、88 水 災 來 吉 部落 還 原 真 實 影 像 計 畫 、88 風 災 國 土 復 育 拍 攝 計 畫 -伊 啦 · 福 爾 摩 沙 、88 風 災 國 土 復 育 拍 攝 計 畫 - 阿 里88、88 風 災 國 土 復 育 拍 攝 計 畫 - 回 家 的 路 、88 風 災國 土 復 育 拍 攝 計 畫 - 旗 山 重 建 記 事 簿 、 社 區 導 影 - 記錄 失 去 山 林 水 土 的 慘 痛 啟 示 等 8 部 以 受 災 區 為 對 象之 影 像 拍 攝 或 前 置 作 業 , 俾 利 為 此 一 重 大 災 害 留 下紀 錄 , 並 協 助 受 災 區 重 振 。4. 補 助 辦 理 社 區 重 建 相 關 輔 導 、 研 習 或 出 版 計 畫 , 如重 建 心 希 望 - 南 臺 灣 八 八 水 災 校 園 災 後 輔 導 團 巡 迴計 畫 、88 災 區 重 建 研 習 營 - 走 出 風 雨 攜 手 重 建 活動 、 八 八 水 災 - 重 拾 原 鄉 新 風 貌 ~ 部 落 再 造 研 習 活動 、 八 八 水 災 ~ 關 懷 災 區 · 重 建 家 園 研 討 會 、2009 臺東 縣 原 鄉 部 落 社 造 人 才 研 習 營 、 嘉 義 縣 社 區 災 後 文化 復 建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團 計 畫 、 農 村 再 生 留 鳥 -『 莫拉 克 』88 風 災 後 高 樹 鄉 『 後 圳 』 復 耕 紀 錄 出 版 計 畫 、作 伙 重 建 - 打 造 八 八 水 災 家 鄉 重 建 協 力 網 絡 、 重 建陪 伴 與 在 地 培 力 - 連 結 921 震 災 到 88 風 災 的 重 建 之路 、 巫 師 重 現 : 海 端 鄉 八 八 風 災 巫 師 文 化 保 存 實 施計 畫 等 , 進 行 災 後 輔 導 及 重 建 公 共 議 題 討 論 , 協 助災 區 發 現 及 面 對 問 題 。九 、 社 區 組 織 重 建 計 畫 暨 專 業 團 隊 及 社 區 陪 伴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自 98 年 8 月 風 災 發 生 後 , 即 積 極 與 災 區社 區 、 災 區 各 社 造 團 隊 、 曾 參 與 921 震 災 重 建 之 人員 、 及 相 關 社 造 界 學 者 專 家 聯 繫 及 召 開 諮 詢 會 議 , 就如 何 協 助 社 區 重 建 進 行 探 討 。 目 前 已 將 「 莫 拉 克 颱 風災 後 社 區 營 造 專 業 團 隊 徵 選 案 」 上 網 招 標 , 預 計 於167


98 年 2 月 底 可 完 成 招 標 程 序 , 並 開 始 進 入 社 區 輔 導 。另 研 擬 「 社 區 組 織 重 建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已召 開 諮 詢 會 議 , 並 進 行 作 業 要 點 內 容 之 修 正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社 區 營 造 專 業 團 隊 徵 選 案 : 透 過 委託 專 業 團 隊 協 助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社 區 重 建 工 作 , 成立 專 案 管 理 中 心 統 籌 推 動 事 務 , 下 轄 四 個 分 區 社 區營 造 站 , 透 過 協 助 重 建 社 區 申 請 及 執 行 本 會 社 區 組織 重 建 計 畫 , 以 協 助 災 區 社 區 組 織 發 展 、 培 育 社 區人 力 資 源 、 養 成 居 民 對 社 區 公 共 事 務 之 參 與 能 力 ,協 助 居 民 申 請 及 執 行 相 關 補 助 計 畫 等 工 作 。2. 社 區 組 織 重 建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協 助 莫 拉 克風 災 重 建 社 區 凝 聚 社 區 意 識 進 而 落 實 重 建 事 務 , 以重 塑 在 地 文 化 特 色 並 恢 復 民 眾 生 活 信 心 。 預 計 協 助25 至 40 個 社 區 進 行 社 區 組 織 整 備 運 作 、 文 史 重 建保 存 、 社 區 重 建 刊 物 、 社 區 重 建 影 像 紀 錄 、 社 區 地圖 及 社 區 產 業 等 重 建 工 作 , 並 補 助 重 建 社 區 甄 選 社區 營 造 員 一 名 , 除 能 專 職 推 行 社 區 重 建 外 , 並 安 排定 期 培 訓 課 程 , 以 培 育 社 區 營 造 人 才 。十 、 社 區 心 靈 陪 伴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自 98 年 8 月 風 災 發 生 後 , 本 處 即 與 心理 治 療 專 業 單 位 聯 繫 , 就 如 何 落 實 災 區 心 靈 陪 伴 進行 專 業 諮 詢 。 同 年 9 月 擬 訂 「 社 區 心 靈 陪 伴 計 畫 」。11 月 甫 通 過 莫 拉 克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後 , 即 積 極 研擬 「 閱 讀 暨 文 化 重 建 網 絡 」 與 「 推 動 影 像 與 重 建 記錄 」 等 招 標 文 件 。168


( 二 ) 具 體 效 益 :1. 閱 讀 暨 文 化 重 建 網 絡 計 畫 : 以 讀 書 會 的 方 式 引 導災 區 居 民 及 孩 童 , 獲 得 心 靈 上 的 支 持 與 陪 伴 。 並 培養 災 區 重 建 相 關 人 才 , 協 助 災 區 走 向 重 建 之 路 。2. 推 動 影 像 與 重 建 記 錄 : 針 對 需 遷 村 者 的 過 往 人 文歷 史 、 田 野 資 料 , 由 家 族 觀 點 的 視 角 , 呈 現 被 迫 遷村 者 其 過 去 與 現 在 的 集 體 記 憶 , 促 進 社 會 大 眾 了 解遷 徙 過 程 對 常 民 生 活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與 改 變 。九 、98 年 度 演 藝 團 隊 災 區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計 畫 :補 助 項 目 及 內 容 分 為 下 列 二 項 :區 域 藝 文 陪 伴 資 源 平 台 : 徵 選 在 地 團 體 針 對 所 在 縣 市 實 際狀 況 與 需 求 提 出 之 整 合 性 計 畫 ,「 資 源 需 求 調 查 」 為 必 要規 劃 事 項1. 資 源 需 求 調 查2.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之 藝 術 治 療 課 程 研 擬 與 執 行3. 藝 術 陪 伴 課 程 案 例 操 作4. 媒 合 藝 文 團 體 與 社 區 或 學 校演 藝 團 隊 駐 點 陪 伴 : 徵 選 表 演 藝 術 團 隊 前 往 受 災 地 區 辦 理藝 文 陪 伴 之 相 關 活 動1. 規 劃 認 養 社 區 或 學 校 ( 須 附 同 意 函 )2. 邀 請 並 規 劃 心 理 輔 導 或 藝 術 治 療 專 家 參 與 計 畫( 一 ) 重 大 成 果 : 由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審 查 會 議 , 區 域 藝 文 陪 伴資 源 平 台 計 3 個 團 隊 入 選 , 演 藝 團 隊 駐 點 陪 伴 計 7 個團 隊 入 選 , 補 助 總 經 費 為 新 臺 幣 336 萬 1215 元 整 。( 二 ) 具 體 效 益 :10 個 入 選 團 隊 已 在 12 月 15 日 於 4 個 災 區範 圍 ( 臺 南 縣 、 臺 東 縣 、 屏 東 縣 、 高 雄 縣 ) 執 行 完 畢 ,計 115 個 場 次 。 參 與 團 隊 在 行 前 給 予 課 程 講 座 , 說 明169


如 何 運 用 藝 術 進 行 陪 伴 , 並 透 過 訪 視 及 檢 討 會 議 由 專業 藝 術 治 療 師 及 心 理 諮 商 專 家 給 予 陪 伴 者 指 導 及 建議 。 以 藝 術 形 式 , 進 行 互 動 、 傾 聽 及 分 享 , 讓 災 民 能暫 忘 傷 痛 , 將 心 情 移 轉 到 藝 術 欣 賞 與 創 作 上 , 以 安 撫災 民 受 創 心 靈 。十 、 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1. 志 工 及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 目 前 已 完 成 招 募 及 成 立 專 業師 資 團 52 名 及 志 工 682 名 。2. 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營 : 目 前 已 成 立 17 個 營 隊 , 分赴 高 雄 縣 、 屏 東 縣 、 台 南 縣 及 嘉 義 縣 等 重 災 區 , 每個 營 隊 以 15~20 週 為 一 梯 次 。 紙 風 車 戲 劇 故 事 城堡 : 讓 災 區 當 地 的 國 小 學 童 , 依 不 同 之 年 齡 分 梯 次規 畫 七 個 梯 次 ( 每 單 一 梯 次 120 至 200 人 ) 辦 理 。( 二 ) 具 體 效 益 : 志 工 及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 帶 領 志 工 與 協 調 社區 完 成 訓 練 , 瞭 解 如 何 面 對 心 靈 受 創 的 小 孩 , 如 何 以藝 術 陪 伴 兒 童 。1. 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營 : 以 社 區 或 學 校 為 單 位 , 組 織輔 訓 的 專 業 師 資 與 志 工 至 災 區 社 區 陪 伴 服 務 及 進行 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演 出 , 以 減 輕 父 母 親 的 重 建 負擔 為 前 題 , 透 過 藝 術 活 動 到 社 區 陪 伴 孩 子 度 過 漫 長的 重 建 過 程 。2. 紙 風 車 戲 劇 故 事 城 堡 : 以 戲 劇 說 故 事 活 動 為 架 構 ,到 學 校 與 當 地 的 學 童 進 行 “ 故 事 ” 戲 劇 體 驗 的 過程 , 藉 由 具 藝 術 陪 伴 及 互 動 性 的 藝 術 輔 導 活 動 , 重新 適 應 新 生 活 及 找 回 昔 日 的 自 信 心 。170


十 一 、 受 災 縣 市 藝 文 團 隊 扶 助 計 畫 :( 一 ) 重 大 成 果 : 因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預 算 , 於 98年 11 月 甫 通 過 , 本 會 旋 即 於 98 年 11 月 27 日 訂 頒 「 補助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扶 助 藝 文 團隊 作 業 要 點 」, 本 案 預 計 補 助 5 個 縣 市 , 補 助 總 經 費為 新 臺 幣 500 萬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本 案 預 計 提 供 5 個 縣 市 之 演 藝 團 隊 至 受 災縣 市 演 出 機 會 達 50 場 次 以 上 , 並 以 文 化 藝 術 表 演 活動 撫 慰 人 心 。171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序號123456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 預 計 時 間 點( 年 / 月 / 日 )小 林 村 完 成 階 段 性 紀 150 萬 元 99/3/31念 碑辦 理 重 建 區 原 住 民 部 50 萬 元 99/2/28落 之 文 創 產 業 推 廣 教育 及 工 作 坊研 訂 完 成 並 公 告 「 莫99/3/15拉 克 風 災 災 後 社 區 重建 補 助 要 點 」完 成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99/2/27社 區 營 造 專 業 團 隊 徵選 , 並 開 始 進 入 社 區輔 導 。「99 年 演 藝 團 隊 災 1500 萬 ( 特 別 預 算 ) 99/1 月 起區 藝 文 陪 伴 進 駐 計畫 」兒 童 生 活 藝 術 輔 導 計 900 萬 ( 特 別 預 算 ) 99/1 月 起畫7 災 區 團 隊 扶 助 計 畫 600 萬 ( 特 別 預 算 ) 99/3 月 起研 擬 閱 讀 暨 文 化 重 建99/3 月 起8 網 絡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完 成 專 業 團 隊 徵 選9研 擬 推 動 影 像 及 重 建記 錄 相 關 招 標 文 件 ,完 成 專 業 團 隊 徵 選 。99/3 月 起備註172


第 拾 貳 章 金 管 會( 資 料 截 止 日 99/1/29)壹 、 救 災 階 段主 動 關 懷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戶 , 提 供 各 項 金 融 協 助 , 以 減輕 受 災 居 民 的 財 務 壓 力 。一 、 協 調 提 供 受 災 戶 優 惠 貸 款 方 案( 一 ) 重 大 成 果 : 請 各 金 融 機 構 積 極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主 管 機關 及 地 方 政 府 所 提 供 之 專 案 貸 款 , 並 協調 各 金 融 機 構 以 自 有 資 金 提 供 各 項 優惠 低 利 融 資 等 措 施 , 截 至 99 年 1 月 22日 止 , 政 府 專 案 貸 款 及 銀 行 以 自 有 資 金辦 理 之 災 後 重 建 貸 款 , 合 計 已 核 准 624件 , 金 額 16.70 億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提 供 便 利 之 低 利 融 資 , 協 助 受 災 戶 取 得資 金 重 建 家 園 。二 、 民 眾 捐 款 免 收 手 續 費 :( 一 ) 重 大 成 果 : 各 銀 行 從 98 年 8 月 13 日 開 始 至 12 月31 日 止 , 對 民 眾 臨 櫃 捐 款 至 政 府 機 關 或 慈 善 機 構 開立 莫 拉 克 颱 風 賑 災 專 戶 之 款 項 , 免 收 跨 行 匯 款 手 續費 , 截 至 99 年 1 月 22 日 止 , 已 減 免 544,168 件 ,減 免 金 額 1,133 萬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由 金 融 機 構 吸 收 匯 款 手 續 費 成 本 , 協 助匯 集 各 地 之 愛 心 捐 款 , 及 時 挹 注 受 災 居民 復 舊 重 建 之 資 金 需 求 。三 、 協 助 失 蹤 受 災 戶 辦 理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停 卡 事 宜 :( 一 ) 重 大 成 果 : 為 協 助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戶 處 理 失 蹤 家 人相 關 金 融 問 題 , 協 調 內 政 部 及 法 務 部 提供 死 亡 、 失 蹤 名 單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等 相 關173


資 料 予 本 會 , 並 請 聯 徵 中 心 協 助 調 查 相關 往 來 銀 行 , 主 動 提 供 各 金 融 機 構 逕 行註 記 , 暫 停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卡 片 使 用 ,截 至 99 年 1 月 22 日 止 , 信 用 卡 及 現 金卡 已 清 查 暨 停 卡 185 筆 及 59 筆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民 眾 無 須 另 行 處 理 失 蹤 家 人 的 信 用 卡 遭人 冒 用 問 題 , 集 中 心 力 專 注 於 災 後 重建 。四 、 協 調 金 融 機 構 對 受 災 戶 申 請 金 融 卡 、 信 用 卡 、 存 摺 、存 單 及 相 關 憑 證 之 補 發 免 收 手 續 費( 一 ) 重 大 成 果 : 針 對 受 災 戶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金 融 卡 、 信用 卡 、 存 摺 、 存 單 及 相 關 憑 證 之 補 發 ,支 票 及 印 鑑 等 之 掛 失 、 印 鑑 變 更 , 及 調閱 存 提 明 細 、 繳 息 明 細 等 資 料 , 酌 予 免收 手 續 費 , 截 至 99 年 1 月 22 日 止 , 已減 免 件 數 13,490 件 , 減 免 金 額 155 萬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減 輕 受 災 居 民 負 擔 , 提 供 便 利 之 金 融 服務 , 協 助 災 民 儘 速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五 、 協 調 金 融 機 構 暫 緩 執 行 強 制 程 序( 一 ) 重 大 成 果 : 對 受 災 居 民 之 各 項 貸 款 、 信 用 卡 、 現 金卡 或 債 務 協 商 案 件 , 已 列 逾 期 放 款 或 逾期 帳 款 但 尚 未 強 制 執 行 案 件 , 請 銀 行 或發 卡 機 構 對 擔 保 品 暫 緩 強 制 執 行 或 暫 緩扣 薪 , 截 至 99 年 1 月 22 日 止 , 已 暫 緩執 行 件 數 135 件 , 金 額 1.05 億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使 弱 勢 災 民 專 心 重 建 家 園 , 暫 無 須 費 心另 行 處 理 債 務 問 題 。174


貳 、 重 建 階 段依 據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特 別 條 例 」 第 7 條 第 4 項 規定 , 訂 定 「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受 災 居 民 債 務 展 延 利 息補 貼 辦 法 」, 爰 受 災 居 民 檢 具 相 關 受 災 證 明 文 件 , 得 向 原 貸款 銀 行 申 請 貸 款 展 延 , 展 延 期 間 之 利 息 , 免 予 繳 納 , 另 提 供從 寬 認 定 簡 易 理 賠 措 施 , 協 助 受 災 戶 辦 理 保 險 理 賠 。一 、 受 災 戶 之 原 貸 款 展 延 期 間 免 付 利 息( 一 ) 重 大 成 果 : 金 融 機 構 對 受 災 居 民 提 供 各 項 貸 款 展 延協 助 措 施 , 包 含 協 助 災 區 自 用 住 宅 房 屋貸 款 、 以 災 區 房 屋 為 擔 保 之 其 他 貸 款 、車 貸 、 其 他 擔 保 貸 款 、 現 金 卡 、 信 用 卡 、其 他 無 擔 保 貸 款 、 債 務 協 商 債 務 及 保 險單 質 借 等 , 截 至 99 年 1 月 22 日 止 , 展延 前 述 各 項 貸 款 合 計 已 核 准 4,445 件 ,貸 款 餘 額 約 新 臺 幣 35.70 億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減 輕 個 人 受 災 戶 融 資 貸 款 之 利 息 負 擔 ,使 災 民 於 災 後 重 建 期 間 , 能 將 其 可 用 資金 資 源 集 中 投 入 於 家 園 重 建 。二 、 協 助 受 災 戶 辦 理 保 險 理 賠( 一 ) 重 大 成 果 : 提 供 從 寬 認 定 簡 易 理 賠 措 施 , 截 至98/12/31 止 , 壽 險 預 估 因 風 災 罹 難 、 失蹤 者 投 保 壽 險 及 傷 害 險 紀 錄 之 保 險 金額 約 為 新 臺 幣 7.85 億 元 、 已 理 賠 金 額為 7.16 億 元 , 產 險 預 估 車 險 、 火 險 附加 颱 風 洪 水 險 及 意 外 險 、 傷 害 險 等 災 害損 失 理 賠 金 額 約 為 新 臺 幣 39.61 億 元 、已 理 賠 金 額 為 6.96 億 元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使 受 災 戶 迅 速 獲 得 保 險 理 賠 資 金 重 建 家園 。175


三 、 積 極 辦 理 宣 導 債 務 展 延 措 施( 一 ) 重 大 成 果 : 協 調 主 要 銀 行 與 重 大 災 區 之 縣 市 政 府 ,共 同 辦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 截 至 99 年 1 月29 日 , 已 分 別 在 屏 東 縣 、 高 雄 縣 、 台 南市 、 台 南 縣 及 嘉 義 縣 舉 辦 10 場 宣 導 說明 會 ; 另 請 經 行 政 院 劃 定 為 莫 拉 克 颱 風災 區 範 圍 之 11 個 縣 市 政 府 協 助 轉 知 領有 淹 水 救 助 金 之 受 災 居 民 , 得 逕 向 其 原貸 款 銀 行 申 請 各 項 貸 款 展 延 之 金 融 協助 措 施 資 訊 。( 二 ) 具 體 效 益 : 主 動 協 助 受 災 居 民 了 解 相 關 金 融 協 助 措施 , 以 利 辦 理 債 務 展 延 , 減 輕 債 務 負 擔 。參 、 未 來 2 個 月 之 重 要 成 就 點序號重 要 成 就 內 容 預 計 投 入 資 源 預 計 時 間 點( 年 / 月 / 日 )辦 理 金 融 協 助 措 施 宣 協 調 銀 行 派 員 至 重 大 99 年 2 月1導 說 明 會災 區 之 縣 市 辦 理 宣 導會 及 其 後 續 事 項 處理 。辦 理 金 融 協 助 措 施 宣 由 壽 險 公 會 轉 知 各 壽 99 年 1 月 至2導險 公 司 透 過 業 務 系 統 99 年 2 月向 保 戶 宣 導 相 關 事 宜備註176


編 著 者 行 政 院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推 動 委 員 會總 機 (07)201-0258傳 真 (07)201-0285, 201-0286地 址 80143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成 功 一 路 436 號 6 樓出 版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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