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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明令禁售捕獸夾 屏東仍查出410具最大直徑達10公分以上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1月07日03:11 • 發布於 2020年11月07日02:2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100年6月已公布捕獸夾禁令,但台灣各地仍持續傳出捕獸鋏夾傷動物或致死的事件發生。即使明令捕獸夾禁止販售,但近期民眾發現屏東市某五經行私下販售捕獸夾,並通報屏東縣政府農業處動物保護及保育科,經稽查確認違法,並依動物保護法裁罰,另擴大稽查縣內48間五金零售業,共查獲410具捕獸夾開罰6個業者,也依規定繳回農委會。

縣府農業動保科本次稽查縣內,五經行業者與商家共48間,其中有6間業者發現有違反販售捕獸夾的情勢,共查獲410具非法販售的捕獸夾,其中,就有19個直徑達10公分以上的捕獸夾,小型獸夾則為243個。

動保人士指出,不少五金行業者知道不得販售捕獸夾,因此,將捕獸鋏放置在倉庫內,並不會直接陳列在商品架上,若有需要的人要購買,則須詢問店家才會拿出來單獨販售。

縣府農業處指出,縣內較常見捕獸鋏鄉鎮,以九如、萬丹、內埔、枋寮居多,使用範圍多為自家農產以防野生動物造成破壞,如獼猴、果子狸、野豬等,因售價便宜,導致許多農民仍選擇捕獸鋏來防範作物被野生動物破壞,反之,確實有少部分民眾,用於針對流浪動物。

農業處表示,捕獸夾、山豬吊等器具為無差別捕捉獵物陷阱,無法確保只捕捉目標物種,往往不慎傷及無辜的流浪動物,因此,民眾應尋求其他合法有效方法取代,令也呼籲民眾勿使用獸鋏,以免觸法及造成動物斷肢或死亡。

農業處也強調,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經最高可處7萬5000元罰鍰,5年內故意再犯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使用獸鋏,造成動物死亡或肢體殘缺者,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將除加強宣導相關禁令外,若有民眾發現提供具體人事時地物,也會立即派員前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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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獸夾造成許多流浪動物傷殘,即使治癒關節也無法回置。記者陳弘逸/攝影
捕獸夾造成許多流浪動物傷殘,即使治癒關節也無法回置。記者陳弘逸/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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