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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從新加坡的鞭刑看「國際人權法」

圖片來源:flickr@DFAT, CC BY 2.0

日前,德國2青年在新加坡因塗鴉而被判鞭刑、罰金4500歐元、徒刑九個月,引起德國社會一片譁然。我看了鞭刑的參考影片,血肉模糊令人覺得很震撼。曾經,也有過臺灣人在新加坡犯法而被判處鞭刑。(附帶說明:參考影片實際上為馬來西亞鞭刑,非新加坡。)

國際人權法在哪?

第一個想到的是「國際人權法」在哪兒呢?已故的國際法學權威Michael Akehurst在他的教科書裡提過,「國際法經常被遵守,只有被違反時才眾所矚目,才讓人感到國際法無用。」然而這段話卻不能解開許多人(包含法律人)心中「國際法無用」的謎團。甚至國際法的文字本身,經常就留下大到可以漏過鯨魚的洞。例如禁止酷刑(和死刑),但前提是酷刑(和死刑)也在該國被列為違法;禁止強迫勞役,但該國依該國法徵調的兵役、替代役、緊急徵用則不在禁止之列。一定很多人會想:「那這種國際法條約有屁用?」

國際法跟憲法一樣,在抽象層次宣示一種價值(例如民主、人權)之後,實踐的層次就具有高度的政治性與彈性。這個彈性,包含理解到各國對人權價值的解釋並不是一樣的。這個彈性,就是政治的空間。但凡政治,無論國內政治或國際政治,往往必須費時費力去操作、周旋、鴨子滑水,遇到不得不然的時候,也有可能妥協。這時候人們往往就會寄望代表正義的國際法院或憲法法院能夠為人權挺身而出。然而事情不是那麼順利……

司法權的弱點

審判獨立是司法最高原則毫無疑問,縱然最好的情況下政治絕不干預司法,但是司法審判卻絕對不能不考量政治,否則司法權本身將惹禍上身。這裡說的「司法」或「法院」專指國際法院、憲法法院、行政法院,因為它們判決的對象是「國家」,和各級民、刑事法院判決對象為「人民」的情形不同。那麼,這樣柔軟的司法身段是為了什麼?

國際法院法官沒刀沒槍沒武器,他無能捍衛自己的判決,只能仰賴別人乖乖遵守。如果他們懷著正義動天的心情,動輒判決某些「壞」國家作的「壞事」違反國際法,對方很有可能根本不甩,這時國際法院也拿它沒輒,也不能叫UN出兵去攻打不聽話的國家。這就是司法角色的天生弱點:它所宣示的正義如果沒人願意遵守,那麼司法就會淪為空話與笑話,再也沒有威信。憲法法官也有類似的窘境,例如指責立法院某法有違憲之虞「應儘速檢討改進」,立委諸公們可能只惴懷著「本院僅供參考」的心態以對。

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制衡關係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然而,行政法院常常駁回人民的聲請,而素有「駁回法院」的罵名。表面上是基於「權力分立相互尊重」的憲政法理,實際上則是司法權若太積極將惟恐遭握有政治實力的行政權無視。站在司法的弱點上,司法者於是傾向「謹慎」的審判態度(從某些角度來看就是「保守」)。法院衡酌諸端,認為各方條件已夠成熟,足以支持判決存活,才可能作出比較積極的判決,否則判決不被遵守是對司法存在很嚴重的傷害,淪為只剩下法院在自嗨。

人權法的政治社會空間

憲法與國際法所具備的政治性與彈性,也代表著其內容必然是爭論不停的,各國對人權價值的解釋並不一致。換言之,光是握有「國際人權法」的條文並不足以成功指摘誰「違反人權」,因為我們常常也只是基於自己的利益或主觀感受去解釋人權法,去判斷某事是否「違反人權」。例如:我們的國家沒有鞭刑,看到鞭刑畫面才會感到怵目驚心,但對從小生長在「鞭刑」國度的人來說,天天看人受鞭刑打得血肉模糊,覺得很「正常」,況且法律明定受刑後的創傷醫療SOP,一切都很「正當」,難以理解「鞭刑」為何在外人看來竟是「違反人權」的事情。

這種主觀感受作為人權判準的不可靠性,體現於我們,很有可能就是一方面指摘新加坡的鞭刑野蠻違反國際人權法,回頭卻把臺灣的死刑奉為國寶,去你的國際人權法。如此雙重標準,如此自我感覺良好。

人權的價值竟可在同一部國際人權法的普天之下如此相對與饒富彈性,人權有終極一致的價值嗎?真的存在「普世人權」這種東西嗎?就像「民主」的價值信仰一樣,信者恆信,並從中獲得力量而努力。然而,光是頂著「人權」的大帽子指摘政府或別人「違反人權」,無法讓被指摘的有權者或優勢多數心服口服而達成定紛止爭之目的,一時強渡關山不見得享受得到「既成事實」的「現狀優勢」(Status quo),反而可能引來後續更深層的社會內部惡鬥,歧視和偏見依舊無所不在。因此,從相信人權的價值之中,獲取能量持續不懈倡議、論述、溝通、爭議下去,我想是實踐人權信仰的唯一出路。

從這個角度來看待我國死刑存廢爭議、婚姻平權多元成家、免手術換證的性別自主決定權,也就多了一份深度,不會像某些人只懂得拿國際人權法的「白紙黑字」來招搖撞騙,拿雞毛當令箭。

結局

今後,事情發生的時候不需要再探問「國際人權法在哪裡?」,國際人權法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正義來,司法也因為內有弱點而往往無能代表倡議者心目中理想的正義。人權就在所處政治社會環境中,日常的公民實踐裡,人權法不會「沒用」,而是作為價值取向的天理,等著眾人逐步,力求上進。

(作者為台大法學碩士,現居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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